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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第三章:職務和級別

2022-12-22 公務員

《公務員法》第三章:職務和級別


《公務員法》是規范公務員行為準則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于2023年4月27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1957年10月23日,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和《國務院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的這項重要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50多年來中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綜合性法律,里程碑意義不言而喻。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類別分為綜合管理、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類別。根據本法,國務院可以增加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副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副職。

廳局級以下設置非領導職務級別。

第十七條 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水平和機構規范確定綜合管理領導職務。

綜合管理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研究員、副研究員、主任、副主任、科員、辦事員。

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了綜合管理以外其他職位公務員的職務順序。

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確定的職能、規范、編制限額、職位數量和結構比例,設立公務員的具體職位,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資格。

第十九條 公務員的職務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國務院規定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

公務員的職務和水平是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待遇的依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人民警察、海關、駐外交機構公務員的工作特點,設置與其職務相對應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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