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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應當成為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先導力量和動力,相互促進

2022-12-22 公務員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輿論風口浪尖的話題。每次改革的信息出來,都會有很多爭論。但無論爭論多么激烈,改革總會繼續下去。正如李克強總理所說:“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和深水區,必須緊緊依靠人民群眾,打破思想觀念的束縛,突破利益固化的障礙,以經濟體制改革為指導,全面深化各領域改革。”以下是《事業單位改革壯士斷腕》,由祝福網公務員信息欄為您提供,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事業單位改革應當成為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先導力量和動力,相互促進,相互補充;事業單位人員與公務員的待遇差距不應明顯,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和社會平均水平不應繼續突出“待遇鴻溝”。

自7月1日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以來,事業單位改革進入了新階段。原計劃今年在部分地區啟動事業單位養老改革試點,明年將試點擴大到50%左右,2023年和2023年在全國全面實施改革。最近有報道稱,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可能不會采取措施“試點后推開”這種方式將在短時間內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廣。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的核心內容。幾年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已在少數地方試點。由于事業單位人員在職時間和退休后的切身利益,改革難度大,進展不順利。現在,如果試點范圍擴大,改革的難度和進展就不會有太大變化。如果改變“試點后推開”在總結少數地方試點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全面、科學的頂層設計和整體安排,選擇合適的時在全國同步實施改革,可能更有利于克服困難,消除阻力,改革“生米”做成“熟飯”。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如果能全面推開,事業單位改革就成功了一大半。

1995年,全國事業單位機構和人事制度改革會議在鄭州召開,啟動了全國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然而,試點進展并不令人滿意,困難和阻力越大,動力和壓力越來越少。長期以來,公共機構人員的工資、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待遇與公務員基本相同,不需要支付社會保障費用,整體地位和待遇遠高于企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之間“雙軌制”和“剪刀差”,受到輿論的批評。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正常增長”,然而,參加社會保障和享受社會保障待遇將基本等同于社會平均水平,與企業人員之間的差距可能會逐漸縮小,但與公務員相比將處于“弱勢”地位。相當一部分“事業人”由于擔心改革后工資、養老金和醫療保險的明顯下降,他們對改革并不熱情,甚至成為阻礙改革的力量。

從這個角度來看,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之一是充分考慮全國3000多萬“事業人”他們對改革的感受和態度使他們以改革為基礎“被改革者”以改革者的雙重身份參與改革,努力消除他們對改革的懷疑和抵制,爭取他們對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事業單位改革既已起步,困難再大也已經無路可退。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改革的制度框架,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根據2023年3月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指導意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轉移到行政機構或行政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將逐步轉移到企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將繼續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中,加強其公益屬性。經過分類改革,事業單位的功能將更加清晰,性質會更加純粹——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一樣,依靠納稅人“養活”,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保障運行;不同的是,事業單位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服務,黨政機關履行公共權力職能,承擔與公共權力職能相匹配的管理和治理責任

事業單位在功能和性質上與黨政機關有一定的可比性。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養老金和醫療保險待遇也應與黨政機關公務員有一定的可比性。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應當成為黨政機關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先導力量和推動力。事業單位改革和公務員制度改革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事業單位人員與公務員在待遇上不應有明顯差距,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人員和社會平均水平不應繼續突出“待遇鴻溝”。這樣才能有效減少和平衡事業單位改革的困難和阻力,實現事業單位、政府、社會和市場的雙贏“帕累托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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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事業單位改革   養老金并軌   事業單位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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