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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藥師工作計劃收藏15篇

2023-12-24 工作計劃大全

總藥師工作計劃 篇1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及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內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的范圍。

第三條 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

第四條 凡從事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均應配備相應的執業藥師,并以此作為開辦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必備條件之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需由執業藥師擔任的崗位作出明確規定并進行檢查。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全國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定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規劃并組織考前培訓。

第八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并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第十條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七條 執業藥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機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取消執業資格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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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藥師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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