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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總結(范文12篇)

2024-03-14 工作總結大全

法院工作總結【篇2】

為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市礦區人民法院于20成立了獨立建制的少年綜合審判庭,選調了年富力強、富有多年刑事和民事經驗、富有責任心、使命感的李軍同志為少年庭長,聘請了有多年教育經驗的退休老教師、政治學校老校長許立人為專職人民陪審員。現有審判長一人,書記員一人,專職陪審員一人,兼職陪審員8人,加強了隊伍建設;并進一步加強物質裝備,創優維權條件,拓寬維權思路,拓展維權渠道,創新維權形式,強化未成年人案件審理和維權工作。加強硬件投入,規范工作制度,拓寬了工作范圍,設立了少年綜合審判庭,完成了圓桌法庭的建設及親情會見室等硬件建設;研究制定了《少年刑事審判工作制度》、《少年庭業務學習制度》、《回訪幫教工作規程》、《親情會見和心理疏導細則》、、《**市礦區人民法院少年庭關于審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見》、《未成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規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規則》、《少年刑事被告人認罪案件庭審規則》等規章制度。

通過抓機制建設、辦案工作、犯罪預防和教育宣傳等工作,在審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高度重視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立足審判,延伸職能,“情、理、法”三位一體,全方位做好對未成年人的維權工作。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加強調解,確保受害人權利得到充分保護,90%以上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協議,審理的案件社會效果較好,無涉案當事人上訪信訪,無案件被再審、上訴改判或發回重審。 在民事審判中,立足于調節為主,重點在離異家庭的子女撫養問題的落實,最大限度在撫養費及親情探望方面,營造一個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較好的生活環境。其他的民事侵權方面,如校園意外傷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均本著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獲得最高的賠償。

一、審判原則與實踐特點:

礦區法院少年庭為自己制定的刑事審判中的原則是:“對待失足青少年,要像父母對待子女、教師對待學生、醫生對待病人一樣”,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審判質量與社會效果。一是全面貫徹挽救為主理念,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二是對案件有上升,呈現暴力化、群體化、低齡化特點的情況,在審判中注意強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理解與適用,充分體現刑罰個別化,罰當其罪,擴大法定、酌定從輕減輕情節的適用力度。在案件審理上,始終樹立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理念,不斷探索創新,做好庭前調查、庭中分析、庭審教育、庭后幫教關愛等工作,全面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1、立案后,及時通知被告人監護人出庭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確保每一個未成年人被告人都有律師為其辯護。凡是未成年人申請援助的案件,我們均及時與援助中心聯系,要求指派責任心強、工作經驗豐富的律師為其辯護,對一些未提出申請援助家長及本人,我們也積極為其聯系富有責任心的律師出庭,為他們維權。

2、審理前,在司法局和辦事處、社區的配合下,嚴格執行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制度,扎實開展調查工作,對未成年人家庭、在校情況、在社會上交往的人群等展開調查,了解其成長經歷及表現,并一起分析少年犯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找準司法教育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切入點,填寫社會調查表,為準確判刑及庭審教育及延伸幫教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3、審理中,實行了“圓桌審判”不公開審理模式,每個被告人的法定監護人或代理人均有到庭參與旁聽,由社會調查員當庭宣讀調查報告,并全面推行陪審員制度,凡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均邀請有耐心、熱心、愛心和有做青少年思想工作經驗的的陪審員參與庭審。

以庭審教育為中心,扎實開展法制教育工作,將法庭教育做為一個不可或缺的程序進行,結合案情、案犯的成長經歷對案犯進行心理輔導,從家庭、社會、學校及自身分析出其走上犯罪的根源,從不同角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幫教,激勵其樹立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充分發揮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語言教化作用;發揮公訴人對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分析作用;對不同案件中的不同未成年罪犯,采取不同的法庭教育方式、方法,使得他們能夠正確認識自身所犯的罪行與危害,實事求是地認罪悔罪服判,鼓勵其悔過自新,樹立重返社會的信心;融法入理、融情入法,情法交融,加強了法庭教育的針對性,提高了法庭教育的質量與效果。

4、我們制定的“親情會見和心理疏導細則”是我們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審判質量與社會效果,全面貫徹挽救為主理念,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初探,也是民事審理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更是我們的特點和亮點之一。在親情會見和心理疏導全過程中,充分發揮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的心理疏導作用;發揮法定代理人的親情感化作用。通過有針對性的進行各種層面的教育、疏導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使未成年當事人能夠真正從內心認識自身所犯的罪行與危害,實事求是地認罪悔罪服判,并為其今后能夠比較成熟并理智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樹立科學的人生觀、價值觀奠定了基礎。

案例一:初,我院少年庭審理以張某某為首的十余人(均為未成年人、技校學生)多次持械搶劫、盜竊某工地建筑器材一案中,由于這些孩子在看守所期間較長時間未能與家人見面,個別未成年罪犯跪地嚎啕大哭,引起旁聽的家長的不滿,個別家長在休庭后,吵鬧不休,我們沒有簡單的使用法警驅除出法庭,而是耐心的對他們進行心理疏導,講清他們孩子的罪與罰,并嚴肅的指出孩子犯罪與家庭、家長的責任。之后,又分別安排他們進行了簡單的親情會面,這些家長心服口服,當即承認了自己的不理智和錯誤,也對自己的孩子做了思想工作,體現出親情會見與心理輔導的作用。

案例二、馬某某,參與聚眾斗毆、故意傷害一案,其他人均已處理,馬某某在河南武術學校上學,后被批捕起訴,起初很有抵觸情緒,庭審前,我們安排他與家人親情會見,通過家庭成員的親情勸導,使其有所悔悟,在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

5、堅持雙向維權理念,懲罰犯罪與維護權益相結合,既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權益,也把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作為維權的重點。

對未成年人量刑時,全面把握量刑情節,不僅考慮各種現實權益,而且還考慮有利于今后成長的各種需求;側重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存、學習、就業、成長權利,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對在校學生或面臨就業的職高生、技校生,在依法判決的情況下,盡量做到不影響他們的前途。盡量擴大非監禁刑適用范圍,在依法裁判的同時,注重維護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成長的條件和社會環境。

案例之一:王某,因參與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案被依法刑拘。公安筆錄中王某供認自己的出生為1995年,而檢察院起訴時發現王某戶口登記為,骨齡測定王某在犯罪時年齡為16+-1歲,庭審過程中,本著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負責的精神,我們多次到王某所在派出所、出生醫院調取出生、上戶原始資料,發現其母親所提供的出生醫院根本不存在王某出生記錄,而王某的妹妹出生記錄卻赫然在案,顯示其妹妹出生為。盡管王某出生和上戶登記存在很大疑點,但其犯罪時還處在未成年人范圍內,最終我們依法判處王某緩刑。

積極開創回訪幫教活動,是落實少年刑事審判的感化、挽救功能重要環節,我們本著“庭前走訪、庭審教育、庭后幫教”的原則,對每一個判處緩刑的少年犯,都建立了“幫教檔案”,每季度至少或約談、或電話問詢一次,要求他們每季度交回一份思想匯報。在緩刑期內的少年犯中,有些人已成年、參加了工作,我們也不放松幫教,時刻關懷他們的點滴進步和疑難;對異地管轄的緩刑少年犯,我們在移交之后,也定時與其管轄的相關司法所、派出所、村委會聯系,共同監督。

7、幫教主要形式:

思想匯報:每人在其3個月(季度)時,要求其到法院交回思想匯報,并詳細匯報學習、工作、思想現狀,有針對性的教育、啟發及做筆錄或記載其潛在的問題。

電話約談:在每個緩刑青少年交回思想匯報之前,提前電話通知約談時間,一些已經有了具體單位,如陽煤集團參加工作,或在外地,對有條件的重點對象,我們避開公開場合,到其所在單位約談;條件不具備的,先與其父母溝通后,再與其電話談話。

家庭走訪:對重點對象,或在私企或個體找到工作且難以請假的,采取家訪形式。

重大事件約談:如重大節假日七。一,十。一,元旦,春節等;再如,他們交結的朋友中有新的犯罪動向,我們以打“預防針”方式約談,予以通報,防止問題在他們身上發生。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實施十周年紀念日來臨之際,我們召集當年判處緩刑的7名少年犯及其家長,召開了“緩、管、免少年犯回訪考察座談會”,了解了他們近階段的學習、生活及表現情況,發放有關法律書籍,宣講相關法律知識,督促他們遵紀守法、努力改造、好好學習。

重點人的關注:不定期隨時約談并電話追蹤。重點人分為兩類,一是表現突出可以樹為典型的,二是問題存在較多有可能再次誤入歧途的;前者以激勵為主,以鞏固已取得的效果,后者則是以警鐘長鳴的方式告誡他們不要重蹈覆轍。

成人禮祝福:年以來始終堅持我們固有的18歲成人禮祝福的傳統,給他們打電話或約談祝賀,激勵他們樹立成人感、樹立對自身、對家庭、對社會的責任感。

二、民事方面特點:

在民事審判中,少年庭的理念是:權利需要救濟,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更需要我們主動救濟。

重點在離異家庭的子女撫養問題的落實,通過調解和親情會見方式,通過血濃于水的親情呼喚,通過我們的教育感化,心理疏導、化解離異后雙方或子女對未撫養一方的敵對情緒,教育離異雙方承擔撫養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與義務,要求他們用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對待人生、對待子女、對待對方,不能以犧牲子女為代價去尋求自己的“幸福”。

案例之一:小學三年級的李某父母早年離異,她隨母親韓某某生活。其母作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庭起訴稱,自己沒有工作,生活困難,請求判令生父李某某增加撫育費。開庭時,李某并未到庭,李某之父多次提出要見孩子,韓某某均以孩子上學為由推脫,法庭最終判決應增加部分撫育費。判決后,我們為李某父女安排了一次親情會面,在親情會見室里,這個14歲的女孩蓬頭垢面,衣衫不整,情緒低落,默不作聲,見到父親后,滿眼是淚。李軍庭長于是單獨對李某進行了詢問,了解到:其母再婚后,李某一直和外婆同住,日常生活起居由外婆照顧。李某說,“我媽每天打麻將,很少管我,還經常打我。爸爸給我的生活費本來就夠了,這次起訴我也不知道”。李庭長意識到,韓某某不僅未能保證女兒的健康成長,還有可能損害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當即,李庭長向女孩宣講了相關法律知識,告知她自己的權利;一周后,李某本人正式提起變更撫育關系之訴,要求隨父親生活。當李某來院領取調解書時,我們發現李某衣裝整齊,落落大方,臉上洋溢出燦爛的笑容。

案例之二:楊某某與男方閻某,雙方離婚已7年之久。楊某某長期不讓女兒與生父聯系,當女方得知男方如今已成為某單位中層領導,年薪10余萬,再婚后又生育一子,且購買了高層建筑樓房后,心中不忿,以女兒名義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數額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上限,盡管我們做了多次調解工作,楊某某執拗不肯接受,我們計劃安排她的`女兒和生父見面,但楊某某堅決不肯,并聲稱上訴。經過心理疏導,我們得知楊某某父母皆亡,哥嫂對她不管不問,加之前夫“飛黃騰達”,心里極不平衡,發生了扭曲,造成她內心的陰影,經過十余次的心理疏導,楊某某終于痛哭失聲;我們又為其指出了今后應如何對待人生,對待子女,對待現實,給她內心帶去了一縷陽光,最終表示表示服從我們的調解,不再上訴。男方閻某在和女兒親情會見后,也向我們表示,盡可能多出撫養費,每月還為女兒手機充值,并表示態說,如果女兒考上大學,自己將盡最大努力在經濟上支持她,因為女兒是自己的“貼身小棉襖”。

在其他的民事侵權方面,如校園意外傷害、交通肇事案中,凡涉及到未成年人受害者,我們均本著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最大限度使未成年人受害者獲得最大的賠償。

案例之洪城河小學尹某某侵權案、沙臺小學陳某某人身損害、段家背小學陳某某等

三、法制宣教活動亮點:

以廣大在校學生、未成年人為重點服務對象,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律宣傳,采取法律知識進校園、法律意識上街頭等形式做好未成年人維權與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

1、今年六一兒童節前夕及暑假即將來臨之際,我們結合少年兒童的心理和認知特點,以及礦區生產、生活區的特色,精心構思,撰寫、印發了《未成年人家庭保護宣傳單》、《校園安全知識宣傳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傳單》、《學生安全常識歌》等宣傳品,205月25日,6月29日,兩次奔赴五礦貴石溝辦事處棗林山社區,聯合辦事處、派出所、社區對五礦中小學生開展了《關注一個成長的心靈,播種一個燦爛的明天》對未年人安全教育的主題維權活動,詳盡地講解未成年人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黃河電視臺記者也參與了6月29日的活動)

2、近年來,我們先后深入到西河路小學、段家背小學、第十三中學、第十五中學、外國語學校、大井小學、橋頭小學、小河灘小學、貴石溝辦事處棗林山社區、賽魚辦事處麻地巷社區等地,為未成年人授課,以案說法,開展法制和維權教育,。

3、在認真研究近幾年來我區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和傾向后,撰寫了調研文章,通過有關渠道,作為提案,送到市政協及有關部門。

4、對重點單位防范,陽煤集團培訓中心下屬的技校及幾個分部的在校生犯罪人數居高不下,且有上升趨勢的的情況下,我們積極與其主管領導通報,并于年5月,到陽煤技校一部、職業一校(技校二部)、職業二校(技校三部)、技校實習部、煤炭聯合大學中專部授課20余課時,引起了轟動效應,當即與陽煤培訓中心當即達成外聘法制教師意向;11月下旬我們再次為陽煤技校二部開展的“法律進校園 學法我先行”活動授課。總受教育面達3500余人次。此外,還與市第十五中學、礦區段家背小學、平坦街小學等達成了庭校共建意向。

5、在爭取到院領導及司法局的支持和被告人及監護人的同意下,組織相關學校師生代表參與對影響大、有典型代表意義的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庭審旁聽、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

6、多方位、多角度地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報刊媒體進行以案釋法,切實增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維權意識,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我們少年庭工作進入到全市先進行列,并受到了省高院的肯定;

206月,全國最高院領導視察我院工作時也對我院少年庭給予了高度評價;

《**日報》、《**晚報》、《新礦區報》、**電視臺多次報道我院少年庭的事跡:僅2024年當年《**日報》《**晚報》采用我院少年庭通訊報道7篇,《礦區報》2篇;年《礦區報》5篇,《**晚報》4篇,《**日報》1篇。如:2024年6月20日《**晚報》6月22日《**礦區報》分別以《一份司法建議書 說理說法更有情》為題報道我院少年庭事跡。2024年 1月15 日《**日報》以《事故無情人有情,人民法官愛人民》為題報道我院少年庭事跡;2024年12月1日,《**晚報”》以較大篇幅報道了我院少年庭的“三解”工作法,向全市推廣;

6月4日《**日報》以《調解又一曲 “三解”譜新章》為題報道我院少年庭事跡。

1月7日《**日報》以《法庭有情,挽救網癮少年》為題報道我院少年庭親情會見的事跡;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

年7月4日,團省委副書記趙雁峰在**市委郭長青副書記陪同下視察我們少年庭,聽取了我們的匯報后,贊揚我們做的是功德無量的工作;7月5日《**日報》予以報道。

2024年10月22日,《**晚報》刊登了市關工委《為理想插上希望的翅膀》的報道,介紹了關于我院少年庭的幫教事跡;

2024年11月19日,《**日報》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在**市第十三中為師生《以案說法解讀法律知識》的專題報道;

2024年2月20日,**電視臺新聞節目《尋找美麗**人》欄目播放了《不信春風換不回》,介紹了關于我院少年庭的幫教事跡;

2024年3月9日**電視臺《111報道》以《用愛澆灌心靈》專題更深層地報道了我院少年庭的幫教的事跡。

2024年5月29日,我院少年庭專職陪審員許立人被授予市關工委“先進五老”獎章、證書。

2024年5月30日,**電視臺科教頻道以《關注一個成長的心靈,播種一個燦爛的明天》為題播放了我庭與棗林山社區為未成年人維權活動紀實。

2024年7月26日《新礦區》報以《失足青年的好“家長”》為題,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幫教的報道。

2024年9月23日《**日報》以《為折翅天使插上翱翔的翅膀》為題刊登了我院少年庭幫教活動的報道。

薄弱環節:

1、我院少年庭只有一名法官,一名合同制書記員、一名外聘專職人民陪審員,工作難度較大。

2、家訪幫教力度尚需加大力度,解決交通和通訊工具迫在眉睫。

3、一些未成年人罪犯家長在孩子判緩刑之后,出于某種原因更換手機號碼,轉換住地,有失控可能。

措施:

1、提高自身素質,加強修養,增強責任感,做到無愧于心。

2、向上級及有關部門積極爭取,解決車輛和通訊問題,把計劃中的熱線電話建成,利用多媒體建立QQ群,把緩刑青少年吸收進來,及時了解動態。

化解矛盾,創建和諧社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更是我們法院少年庭義不容辭的義務,我們將總結經驗,創新工作,為礦區穩定發展、為未成年人的維權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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