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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總結11篇

2024-03-14 工作總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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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總結 篇1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法院的執法活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審判工作的需要,人民法院對審判方式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審判管理跟不上,由此必然產生一些審判不公、效率不高、執法不嚴等損害法院形象的現象。解決這些問題,提高法官素質是一方面,但最根本的還是對審判管理進行改革。現筆者就關于審判管理改革問題談點粗淺看法。

人民法院進行改革以來,對審判方式已經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并已初見成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庭審方式改革。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內容,從審判實踐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從審判人員包攬取證、舉證轉變為以當事人舉證為主,法官與當事人調查取證、舉證分工明確;從審判人員訊(糾)問式轉變為當事人陳述式;從審判人員與當事人質證轉變為當事人之間互相質證,并強調當庭質證;從不注重認證轉變為重視認證,并強調當庭認證;從證據由未經質證可被采用轉變為必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才能被采用于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從審判人員站在一方當事人一邊為當事人問話轉變為法官處于中立地位由當事人互相提問、質證(即訴訟主體地位轉變);從事實在庭前查清轉變為在庭審上查清;從開庭形同虛設轉變為在庭審上實際發揮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庭審功能;從庭前調解轉變為著重在庭審上調解;從不重視以調解和簡易程序方式結案轉變為強調以調解和簡易程序方式結案,等等。

第二,審判權下放。傳統的審判方式審理案件的審判權和監督權是由庭長和院長行使,庭長和院長認為案件審判有問題都有權以行政批示的方式要求合議庭復議。具體做法是,案件承辦人將裁判文書交給庭長審查修改,再由庭長移交給分管院長或院長審核修改并簽發。導致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有依賴心理,業務素質難以提高。既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也不利于提高辦案效率。為此,法院進行了改革,將案件的審查、修改、簽發權下放給審判長,不再由院長、庭長行使。摒棄了那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弊端,增強了審判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提高了辦案效率。

第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機制。法院實行案件流程管理,對立案、排期、開庭、審理、結案、歸檔等案件流程各環節分段管理,跟蹤監督。有效地避免了超審限案件的發生,解決了“暗箱操作”的問題,防止了審判人員違法審判,確保了公正、高效辦案。

為了建立與上述審判方式改革相適應的審判管理機制,保證辦案的公正與高效,應將現行的審判管理模式進行改革。結合實際,筆者認為,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對審判管理進行改革。

(一)建議取消審判庭和庭長(含正副職)。隨著審判方式改革,法院內設審判庭這個行政管理機構和庭長這個行政長官來管理辦案人員、管理案件審判,其實際功能作用和意義已成為歷史,法院內設審判庭和庭長已沒有必要。實踐證明,案件以行政手段來進行管理存在很多弊端,而以案件流程管理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和快速審判,能體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審判方式改革后,庭長已失去了審查、修改、簽發裁判文書及以其他行政手段管案權,和其他的審判人員一樣,庭長只有辦案權,不必要再保留庭長這個行政職務和審判庭這個行政管理機構,建議我國法院組織法將審判庭和庭長取消。然而,有人擔心,將庭長和審判庭取消后,辦案人員的審判業務管理可通過案件流程來管理、監督,而對辦案人員、書記員還存在人事行政管理問題,怎么辦?筆者認為,這由院長、副院長和法院內部專設的行政管理機構來負責人事行政管理就夠了,不必要再設立審判庭這個行政管理的中間環節。

(二)設立審判組。隨著審判方式改革,法院的審判機構(組織)應如何設置,才能適應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才能保證辦案的公正與高效。筆者認為,應設立審判組,組長由被選任的審判長擔任和兩名法官組成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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