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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2023-02-02 規章制度

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5篇)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所運用到管理制度的場合在不斷增多,清晰的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一般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

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

試用期員工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新員工試用期管理,為新員工指導與考核提供依據,引導新員工盡快融入公司企業文化,促使員工的發展同公司的目標有效結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范圍

適用于新員工試用期管理,下屬各級公司可參照本制度擬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責任部門

(一) 人力資源部是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如下:

1、 招聘培訓經理職責:

(1) 組織新員工崗前培訓、階段評價與轉正考核,及時整理歸檔相關資料。

(2) 檢查直接主管對新員工目標達成過程的輔導情況。

(3) 受理考核投訴,并跟蹤處理。

(4) 負責回答在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問題。

2、 人力資源部總經理職責:

(1) 監控試用期員工崗前培訓、階段評價及轉正管理過程和結果。

(2) 簽署新員工轉正評語,薪資變更等人力資源部門意見。

(3) 負責部門副總經理級(含)以上崗位的試用期管理工作。

(二) 用人部門職責如下:

1、 用人部門負責人職責:

(1) 負責擔任或指定新員工入職引導人。

(2) 認真履行對新員工達成試用期目標的支持和輔導責任。

(3) 負責新員工試用期階段評價和轉正考核。

2、 新員工權責:

(1) 新員工有權對試用期過程中,對直接主管不負責態度、不公平、不全面的評價等行為投訴。投訴受理部門為人力資源部。

(2) 積極配合直接主管與入職引導人,盡快成長。

第二章管理

第四條 試用期管理 新員工辦妥報到手續,由人力資源部為新員工安排一小時左右的入職指引,并簽定《勞動合同》之后,即進入試用階段。

第五條 試用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為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經公司領導特批的除外。

第六條 試用期薪酬:試用期員工工資為月薪的85%,經公司領導特批的除外,具體參照《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七條 試用期培訓:

(1) 新員工入職第一周,由部門負責人或入職引導人負責講解專業知識培訓,完成《專業知識崗前培訓評測表》。

(2) 新員工入職第一個月,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為期一天的公共知識集中培訓,進行閉卷考試,并評估。具體參照《崗前培訓作業指導書》執行。

第八條 階段評價:新員工入職一個月后,由人力資源部和用人部門負責人分別與其談話,根據新員工的個人能力、業務素質及思想動態,給予其階段考核評價,完成《試用期階段評價表》(表1)。

第九條 如發現不足,應明確指出,并相應調整培訓計劃。如持續未得到改善,可終止試用。

第十條 試用期員工實行動態管理,需隨時給予工作指導與評價,發現異常應及時紀錄與溝通。 終止試用期:新員工若有違反公司規定或被確認不適合崗位工作,公司可以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終止試用期。

第十一條 試用期轉正:

(一) 轉正通知:人力資源部在每月第四周以郵件形式,例行通知次月試用期滿的新員工,并抄送其直接主管,提醒其考慮轉正意愿,辦理轉正手續。

(二) 新員工收到轉正通知一周內,總結試用期工作情況,完成《轉正申請表》(表2),交部門負責人。

(三) 部門負責人根據新員工試用期工作情況,給予新員工轉正考核評定,完成《轉正考核審批表》(表3),并簽署轉正意見,轉交人力資源部。

(四)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新員工的《轉正申請表》、《轉正考核審批表》、《試用期階段評價表》,簽署轉正意見,報有關領導審批。

(五) 其它情況:

1、 提前轉正:新員工試用期滿兩個月,并表現突出,可向部門負責人提出提前轉正要求,并填寫《轉正申請表》,按轉正流程審批。

2、 延長試用期:新員工在試用期內不能完全達到崗位要求,但在某方向有一定特長,部門負責人可與其溝通確認延長試用期一至三個月。到期需再次進行轉正考核(流程同按期轉正)。若仍不能達到崗位要求,則終止試用。

(六) 新員工轉正申請經最終批準后,人力資源部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向新員工發出《轉正通知單》(表4),同時郵件抄送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如果轉正申請未得到批準,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延長試用期、調職或辦理辭退手續。

(七) 資料存檔:人力資源組織完成上述工作后,需將員工試用期中所涉及的各種表格、文檔及資料歸檔入庫,并在員工信息數據庫中更新相關內容,通知財務部,員工從轉正當日起享受轉正待遇。

(八) 異議處理:員工對試用評價或轉正結論有異議的,應在得到人力資源部門通知的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部進行投訴或申請復議。人力資源部按投訴處理程序進行處理,并將最終結果在兩個工作日內通知員工和部門。

第十二條 試用期離職: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如需解除勞動合同,應參照勞動合同相關條款規定,并妥善完成工作交接。具體參照《離職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實施、修改和解釋,經批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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