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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場所安全管理制度聲明

2023-02-02 規章制度

銀行場所安全管理制度聲明(篇4)

第五章 法律事務管理第三十一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處理本行及轄內的各種法律事務,并逐級向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請示或匯報工作,完成上級行法律事務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確需上級行研究、處理或協助的重要法律事項,下級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請示或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用口頭形式,但事后應補報書面文件。

對于下級行的請示或報告,上級行應以書面形式及時作出答復。

第三十三條 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的法律事務糾紛,應報請其共同上級行處理,不得自行提交訴訟或仲裁。

第三十四條 各行發生下列訴訟或仲裁案件時,應及時逐級報告總行法律事務部:

(一)標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100萬美元的;

(二)一審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涉及我行海外機構的;

(四)涉及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的;

(五)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中包括我行機構,或者爭議標的與我行機構資金有關的;

(六)涉及國有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總部的;

(七)其他需要報告總行的。

第三十五條 法律事務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轄內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根據職權自行或提請有關部門糾正分支機構涉及法律問題的錯誤決定。

第三十六條 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應按期向總行法律事務部提交有關統計報表和分析報告,并按要求提交年度法律工作總結。

第三十七條 法律事務部門應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文件或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收集和整理包括電子出版物在內的各類法律資料及信息。

第三十八條 對在提供法律服務、保障銀行資產安全、防范和化解風險方面有突出貢獻的法律事務部門及法律工作人員,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于以隱瞞案情、偽造證據、夸大事實等不正當手段誤導本行領導或上級行的,應追究當事人及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調離法律事務工作崗位。

第四十條 對于因玩忽職守給我行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法律工作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同時追究直接領導者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總行法律事務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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