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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條例

2023-02-02 規章制度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條例(7篇)

教職工是關于學校教師、職員、教學輔助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簡稱。教職工是學校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主體,以下是小編準備的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條例范文,歡迎借鑒參考。

教職工的管理規章制度條例【篇1】

1、教師必須按課表規定準時上課,準時參加教研活動,準時參加教職工大會、政治學習及其他通知規定應該出席的會議和活動。切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班主任必須堅持全方位管理,全面處理班級事務;職員、職工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2、教職工因事、因病請假,必須事先按程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否則視為曠工曠課。如因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書面請假的,事后應說明情況,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如無正當理由或無書面假條的,仍按曠工曠課處理。

3、教師不得擅自調課,如因工作或其它原因,需要調課的,須經教導處同意,否則私調雙方均以事假缺課處理。

4、教師上課必須準備好教案(紙質教案或電子教案),按《教學工作常規》規定的數量和質量要求布置作業,要注意教態、儀容、儀表,一般不坐著講課,上課不會客、不接聽手機、不吸煙、不做任何與教學無關的事;夏天不得穿背心、超短裙、拖鞋上班。

5、教師必須按規定上好輔導課,按時上交教學計劃、成績統計、工作總結及學校要求的其他材料。認真制卷、監考、閱卷、統計、分析。學期結束接受學生測評及學校考評。

6、因公需外出,須提前1天報告分管領導和相關部門,以便提前安排工作。

7、教職工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因拖拉積壓的工作任務,在工作時間外突擊者一律不作加班處理,不發加班費,貽誤工作視為失職或教學事故。

(二)考勤制度

1、教職工凡因病、事、喪、產等原因,確需請假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未經批準,不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2、教職工請假一天以上,請假條經各處室主任和領導審批同意后需交辦公室備案,返校后及時到辦公室銷假,一天之內的請假可先由各處室登記備案,月底交辦公室。

3、教導處堅持逐節進課堂考勤。凡通知臨時代課或調課的教師,未經準假登記且不能及時到崗者,一律按正課的遲到或誤課論處。

4、大病恢復、帶病工作等特殊情況,學校在其做好常規、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酌情予以短期特殊照顧。

(三)請假制度

1、凡請病、事假(特殊情況除外)均要嚴格按以下程序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在各處室主任處(行管人員在辦公室,后勤人員在總務處,教師在教務處)領取請假申請單,逐級報各處室主任——分管校長——校長——假條(2份),一份交校長室、一份交相關處室主任保存。1天內由各處室主任批準,1-3天由分管校長批準,4-15天由校長批準,15天以上由學校支委會集體討論報市教育局批準。情況緊急,可先向分管校長請假,但必須在約定時間內按時補辦書面請假手續,假期計算從請假之日起至銷假之日止(含雙修日)。

2、凡不請假者,或無書面假條,或不按程序逐級請假的均視為曠課或曠工。無病假相關證明的,視為事假處理。

3、請假人假期已滿需繼續請假的,應提前一天辦好續假手續,以便安排工作。

4、學校及教研組,處室的各種活動、會議均為考勤時間。婚假、產假、喪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請假期滿,應及時向各處室主任銷假。

6、各部門負責人審批時,應全面了解請假人的工作情況,協商工作調整方案(含調課處理意見),并報告上一級主管領導。對準假后造成誤課、誤工的,將追究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請假待遇

1、婚假:職工晚婚的,(女23周歲以上,男25周歲以上)的給假15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非晚婚給假3天,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寒暑假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2、喪假: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給假3天,其他非直系親屬不給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7天。

3、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教職工,給予產假90天(遇寒暑假可順延),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晚育的(女24歲以上初產婦)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腹、III度會陰破裂加15天,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加15天。計劃生育嚴格實施一孩上環,二孩結扎的節育措施,帶環受孕,人工流產(不滿四個月)的給假15天。

4、產假期滿后,上班母乳喂養嬰兒的,每天給上下午各半小時的哺乳時間,作正常出勤處理,獨生子女不滿5周歲患病住院可給予夫婦一方3—7天公假陪護。

5、教職工本人生病住院,年內可給7天以內的病假(重大疾病患者,學校將酌情另行處理)。

6、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生大病,住院手術,可請護理假2天。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7、因工作調動或拆遷需要搬家的,給予2天以內的搬家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8、子女考上外地大學,一次性給予2天以內的護送假。另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最多不超過4天。

注:以上待遇假均為連續假,本市內一律不給路程假。對堅持上班,放棄待遇假的教職員工,學校計入個人年度考核,突出者學校將酌情給予獎勵。

9、在不連續請假,不影響工作(最多只能微調課表)的情況下,工齡10——20年,或工齡20年以上的教職工,每學年可有6天或10天的零星待遇假。

(五)病(事)假期的計算

連續病(事)假中遇假期的,假期后即上崗工作的,病(事)假算至假期前,假期后仍不能上崗工作的,則應將假期計入病(事)假時間。

(六)教學紀律在年終獎和工資津貼的體現

1、教職工病事假一律按30元/天的標準扣發,年終全勤獎按5元/天扣發。

2、職工曠工,月工資津貼扣80元/天,年度全勤獎加扣40元/天。教師誤課、私自調課,工資津貼扣40元/節,年度全勤獎加扣20元/節。教師無故不參加教研活動,教職工無故不參加集會,一律按誤課一節論處。連續曠工15天以上,予以解聘。

4、教師上課無教案、接聽手機和抽煙者,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年終獎加扣10元/次。

5、教師上課遲到10分鐘及其以上,視誤課一節處理;遲到5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5元/次;遲到10分鐘以內,月工資津貼扣10元/次。早自習遲到5分鐘以上,停發早自習津貼,無故缺席者視誤課半節處理。遲到時間累計計入年終獎和年度目標考核中。

6、教職工擅自拖延報表或計劃總結等而影響學校工作進度的,月工資津貼扣15元/天;年終獎,視情節一項扣20元—100元。

7、未經授權,任何人私自向學生收取費用的,除退回全部費用外,月工資津貼扣200元,并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后果,不享受年終獎。

8、體罰學生,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后果外,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9、損壞公物(或保管不當造成損失),或收費失誤者照價賠償。

10、吵架、打架的雙方,或在校內罵人、無理取鬧、惡意中傷他人或擾亂會場紀律者,除承擔其行為造成的后果外,工資津貼扣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待崗或解聘。

11、違反計劃生育者按國家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12、違反操作造成事故者,視情節輕重,月工資津貼扣50—200元/次;年終獎扣50——200元/次;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

注:違紀行為處理程序:部門調查——書面報告校長室——校辦備案、按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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