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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2023-02-02 規章制度

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5篇)

在21世紀中,正規的管理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擬定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

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

新員工試用期管理制度【篇1】

一、總則

為了充分了解新入職員工在試用期內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及應聘崗位的要求,規范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試用期內的員工(含其參股或控股公司)。

三、試用期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六個月。

四、試用期考核

1.新入職員工的試用期考核內容包括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培訓學習情況、崗位技能、工作態度、行為規范、職業道德、綜合素質等。

2.試用期滿前7日內,由員工填寫《轉正申請書》,公司根據該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對新入職員工進行考核,在員工試用期滿前作出決定是否繼續錄用。

3.人力資源部門對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情況、出勤情況等公司一般規定進行考核并注明意見。用人部門負責人對員工的工作態度、崗位技能、培訓學習等進行考核并注明意見(詳見《轉正申請書》)。

4.經考核不合格者,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解除勞動合同;經考核合格者,通知員工辦理轉正手續。

5.所有崗位試用期最初的7日,為無責雙向考核期,此期間,雙方均可無責任終止試用期。試用人員在7日內離職,無需向公司承擔培訓責任。公司在7日內終止試用,試用人員工資與培訓費用及招錄費用相抵扣,不再額外支付。

五、試用期提前轉正

試用期內,員工若表現突出、業績顯著,能夠較快達到或超過工作要求,經部門負責人推薦及公司審批同意可提前轉正。

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試用期內,公司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如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被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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