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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篇)

2023-02-09 規章制度

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范本7篇)

倉庫是保管、儲存物品的建筑物和場所,按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以下是小編準備的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范文,歡迎借鑒參考。

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7篇)

倉庫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安全管理,保護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公司所屬倉庫包括a、b棟成品倉、wp事業部工具室小倉庫、化學品倉、調漆室、管料倉、皮膜藥水倉、避震系統與復合材料冰庫、成品倉庫。本制度不適用于液化石油氣站、氧氣、氬氣槽罐、柴油儲罐。

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和易制毒化學品除遵守本制度外,應同時遵守公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倉庫管理人員職責

第五條認真執行物資出入庫登記制度。

第六條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登記各類物資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達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第七條對于采購人員購入的物資材料,庫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品名、規格、型號及外包裝是否完好無損(除原材料由品保單位驗收、勞保用品由安全主任驗收的除外);核對送貨單與erp采購單是否相符。

第八條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物資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九條對于目前使用的油漆、溶劑、表面處理藥品、液壓油等油品,應按照已經劃分的專庫分開儲存,專人管理,設置的安全標志不得移除。如有增加使用化學品,必須先在公司安全辦備案,方可采購入庫。

第十條庫管人員每天上下班前都要做到“三檢查”,如有異常情況,要立即上報主管和相關部門。

(1)上班必須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存儲、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每天檢查滅火器等滅火器材是否有效,通風、溫度等設備是否有效,參數是否超標等。

第三章物資儲存保管安全規定

第十二條物資的儲存保管,原則上應以物資的屬性、特點和用途規劃設置倉庫,合理有效使用倉庫面積,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轉量小的用貨架存放。

第十三條在物資堆放上本著“安全可靠、作業方便、通風良好”的原則,合理安排垛位和規定的距離(燈距、堆距、行距、柱距、墻距)。

第十四條對于a、b棟成品倉、管料倉,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200平方米、垛與墻與柱的距離不應小于0.5米、垛與垛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主通道的距離不應小于3米、跺與燈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第十五條對于化學品倉的涂料與溶劑、皮膜藥品,儲存的容量不宜過多,桶裝的不得疊放,袋裝的粉狀化學品疊放高度不宜超過1米,并且所有化學品都要有相應材質的第二容器。通道的距離不能小于1.5米,化學品與燈的距離不能小于2米。

第十六條對于避震系統與復材事業部貨倉,貨架與貨架之間的通道不能小于1.5米。

第十七條甲、乙類貨物和化學性質相互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貨物,應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貨物的品名、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十八條庫存物資在裝卸、搬運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使用容器裝的各類化學品,容器蓋必須要密封,并且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第十九條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安全保管。防患內容包括:防火、防盜、防潮、防銹、防腐、防霉、防鼠、防塵、防爆、防靜電。

第二十條倉庫物品發生被盜后,倉庫管理人員應及時報告并注意保護現場,協助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于化學品倉、皮膜水處理藥品倉、工具倉,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確保倉庫安全。

第二十二條倉庫的環境衛生要每日打掃并作好保持工作,每次作業完畢要即時清理現場,保持庫容整潔。

第四章出庫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辦理出庫時要認真審核“領料單”,核查出庫手續是否齊全,嚴格依據所列數量、種類、型號辦理出貨或發料,并簽核有關單據。發現數量或種類、型號有誤時,要立即報告主管或者拒發,更正后再發貨或發料。

第二十四條對于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并視具體情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二十五條對于具有“有效期”的化學品,應堅持“推陳儲新、先進先出、按規定發放”的原則,包裝破損的化學品不能發放使用。

第五章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倉庫防火工作,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適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器設計規范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

第二十八條倉庫電線應地下敷設,已經架空敷設的其垂直下方與儲存貨物水平距離不小于1.5米,化學品倉不小于2米。

第二十九條倉庫應采用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帶防護裝置的照明燈具,并應設置在主要通道上方。甲、乙、丙類倉庫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第三十條倉庫敷設的配電線路,應穿金屬管或難燃材料管保護。

第三十一條倉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具。

第三十二條倉庫應按《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設置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三十三條倉庫應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嚴禁攜帶火種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四條倉庫內嚴禁動用明火,確需動用明火時,須嚴格遵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填寫《動火作業審批表》經審批,并報備安全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圍1米內不得堆放貨物和雜物。

第三十六條嚴禁在倉庫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條裝卸易燃液體貨物時,操作人員應嚴禁使用易產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措施。

第三十八條甲、乙類貨物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貨物變質、分解等情況,應及時妥善處置,防止跑、冒、滴、漏。

第三十九條甲、乙類桶裝液體物品,不應露天存放,應儲存在安裝有自動控溫排風設施的倉庫內。

第四十條倉庫不得搭建臨時建筑物。甲、乙類貨物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它庫房必須設辦公室時,經消防監督機構批準,可以貼臨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得直通庫外。

第四十一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必須以《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為原則,同步規劃、設計消防設施項目,并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專項驗收;末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倉庫管理員必須熟悉儲存貨物的性質、分類、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四十三條倉庫新職工必須經過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崗前培訓。

第四十四條倉庫應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定期進行消防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易燃易爆貨物倉庫,應設專(兼)職防火安全員,負責防火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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