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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2023-02-14 規章制度

最新校園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篇3)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加強校園治安管理,創造穩定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妥善處理涉及校園秩序管理的各種問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秩序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好本部門人員,共同做好校園治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體師生員工以及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證學院大局的穩定。

第五條: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佩帶校徽或持有學院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否則,保衛部門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內。

第六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院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院黨委宣傳部后,方可進入學院采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院采訪,必須持有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院黨委宣傳部聯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院采訪。

第七條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院進行正常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院后,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院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由學院辦公室安排活動。

自行要求進入學院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經過學院辦公室批準后,方可進入學院。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院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后進入學院。

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院保衛處報告,保衛處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院。

第九條學生宿舍的管理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各系配合管理,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更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此款規定的,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未經學院有關部門批準,不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

對于張貼、散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情節輕微的,學院保衛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安裝者應當報請學院相關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

除職能部門外,使用學院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院黨委宣傳部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院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違反規定的,學院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院有關部門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在學院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舉辦3日前向學院保衛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保衛處在舉行前24小時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5日前分別向學院保衛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姓名,保衛處在活動舉行3日前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講座、報告內容不得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校園內禁止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院相關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離開校園。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或其他人員,學院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保衛部門報請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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