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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定

2023-02-14 規章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制度規定(精選篇4)

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貴州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貴州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引導未成年學生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加強對未成年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優秀傳統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勞動教育、生態文明教育;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適時開展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二條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拒絕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歧視學習有困難、身心有殘疾的未成年學生,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開除或者停課、勸退、勸轉等方式剝奪或者變相剝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學校應當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輟學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并勸返復學;勸返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勸返復學工作。

第三條對家庭困難、身心有障礙的學生,應當提供關愛;對行為異常、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幫助。

學校應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留守未成年學生、困境未成年學生的信息檔案,開展關愛幫扶工作。

第四條學校應當建立未成年學生保護工作制度,成立家長委員會,聽取家長對未成年學生保護和教育工作的意見,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建立與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聯系制度。

第五條學校和教師發現未成年學生有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不得歧視,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以經濟手段懲罰違反校規校紀的未成年學生。發現未成年人組織或者參加實施不良行為的團伙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發現該團伙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申辯的內容予以書面答復,不得因申辯加重對未成年學生的處分。

因違反學校紀律被學校處分的未成年學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校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六條學校應當結合實際舉辦以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為考核學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七條中小學生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歸宿的,其所在的寄宿制學校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第八條學校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學生法治觀念和參與法治實踐的能力,不得以其他課程取代法治教育課程。

法治副校長應當配合學校研究制定法治教育計劃,每學期至少開展2次專題法治宣傳教育。

學校應當配備健康輔導員,有針對性地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生命教育、青春期常識輔導和社會生活的指導。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保設施,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園期間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寄宿制學校還應當建立夜間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

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對學校內擾亂教學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條學校要不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隱患排查與整改,協調配合公安、應急、市場監管、住建等有關部門扎實做好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治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營養健康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崗位責任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第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校車安全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中小學校每月至少要開展1次安全應急演練,幼兒園每季度至少要開展1次安全應急演練。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園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護,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學校、幼兒園及其教職員工不得組織未成年人參加商業活動;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推銷或者變相推銷教學輔導材料、教學輔導課程和學習、生活用品等指定的商品和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迫未成年人接受有償的疾病免疫接種。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合理安排課時和作業,保證未成年學生的課外活動、娛樂、休息、睡眠時間和每天不少于1小時的體育鍛煉時間。

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義務教育階段的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及身心發展規律,每學期開展1次以上性安全教育與性侵害防范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幼兒園應當定期組織對教職員工進行性侵害防范教育的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性安全教育與性侵害防范教育納入對學校的考核體系,對發生校園性侵案(事)件的學校,實行一票否決制。

學校、幼兒園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應當及時采取相關保護措施并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心理輔導,提供必要的幫助,不得泄露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未成年人個人及其家庭信息。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員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對未成年學生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

(五)其他構成性侵害、性騷擾的行為。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以下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產生的不當接觸:

(一)男性教職工擅自進入女生宿舍;

(二)教職工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在校學習時間輔導學生、安排事務、處理教育教學等問題;

(三)下課或放學后滯留學生或要求學生進入辦公室、教師宿舍等。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將學生欺凌的預防治理納入學校安全工作,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和處置機制,設立學生欺凌投訴、求助通道,健全應急處置預案,協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開展定期排查,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做好早期預警、及時上報、妥善處置及心理輔導、教育引導等工作。

第十九條學校及其教職員工發現有學生實施下列欺凌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一)毆打、腳踢、掌摑、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體或者恐嚇威脅他人;

(二)以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綽號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嚴;

(三)搶奪、強拿硬要或者故意毀壞他人財物;

(四)惡意排斥、孤立他人,影響他人參加學校活動或者社會交往;

(五)通過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傳播方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者錯誤信息詆毀他人、惡意傳播他人隱私;

(六)其他對未成年人構成心理傷害、身體傷害的行為。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建立師風師德評價和考核制度,廣泛聽取其他教職工、學生的意見,規范教職工從教行為,執行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一條學校每學期至少要召開一次全體教職工會議,組織全體教職工學習有關未成年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典型案例等,促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二條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等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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