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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運合同模板

2022-12-23 合同範本

鐵路運輸合同和公路運輸合同有什么區別?鐵路運輸合同的內容是什么?云煙小邊整理了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鐵路貨運合同模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三章 履行貨物運輸合同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變更或終止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第2條 鐵路貨物運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公布的營業鐵路貨物運輸。本細則適用于鐵路運輸部門與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與鐵路運輸部門簽訂的個體經營的貨物運輸合同,應當參照本細則執行。另行規定軍事運輸、國際聯運、鐵路與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間的貨物聯運。

第3條 托運人使用鐵路運輸貨物,應當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鐵路貨物運輸合同應當按照國家指導計劃產品優先運輸、指導計劃產品等材料的原則,按照國家發布的產品分配計劃、鐵路運輸計劃和鐵路運輸能力簽訂。在簽訂國家指令產品運輸合同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逐級報上級綜合部門。其他貨物運輸,托運人應當與承運人協商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二章 簽訂貨物運輸合同

第4條 大宗物資的運輸,有條件的,可以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較長的運輸合同;其他車輛的貨物運輸,應當按月簽訂運輸合同。每月簽訂的運輸合同可以用每月的汽車計劃代替。零負荷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第5條 根據年度、半年、季度或月度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經雙方簽訂合同后,合同成立。托運人在運輸貨物時,還應當按批量向承運人提交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的一部分。零負荷貨物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合同,由承運人在托運人提出的貨物運單上加蓋車站日期后,合同成立。

第6條 貨物運輸合同按年、半年、季、月簽訂,應當載明以下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及收貨人名稱;

二、發站及到站;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重量;

五、車種和車數;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7條 貨物運單應注明以下內容:

一、托運人、收貨人名稱及其詳細地址;

二、發站、到站、到站主管鐵路局;

三、貨物名稱;

四、貨物包裝、標志;

五、件數和重量(包括貨物包裝重量);

六、承運日期;

七、運到期限;

八、運輸費用;

九、卡車類型及車號;

十、施封卡車及集裝箱施封號;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履行貨物運輸合同

第8條 托運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將托運貨物交付給承運人;

2、需要包裝的貨物應按照國家包裝標準或部分包裝標準(專業包裝標準)進行包裝。如果沒有統一的包裝標準,應根據貨物的性質,在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下進行包裝,并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重型貨物還應在每個貨物包裝上標明重量;

三、需要憑證運輸的貨物,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四、提供裝載貨物所需的卡車裝備和貨物加固材料;

5、托運人應組織裝載貨物。裝載前,應檢查車廂的完整性和清潔狀態,并按照規定的裝載技術要求裝載。貨物應在規定的裝載時間內裝載或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送至交接地;

六、運輸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貨物,必須派人護送;

七、向承運人交付規定的運輸費用;

八、及時將收貨憑證交給收貨人,并通知收貨人到站收貨;

九、貨物按保價運輸時,必須提交貨物聲明價格清單,并支付貨物保價費;

十、國家規定必須保險貨物,托運人應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每噸700元以上或500元以上,實行保險和運輸補償制度,托運人可以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具體措施另行規定。

第9條 承運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和車種,將狀態良好、清潔的卡車分配;

二、除特定人員外,負責組織車站公共裝卸場所裝卸的貨物;

三、承運貨物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到達,完整、無損地交給收貨人;

四、組織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裝卸貨物,將貨車轉移到裝卸地點或者約定的交接地點;

五、承運人組織卸貨的貨物,應當向收貨人發出到貨催收通知;

六、發現多收運輸費用,及時退還托運人或收貨人。

第10條 收貨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繳納托運人在發站未繳或少繳、運輸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和托運人責任墊款;

二、及時收貨,并在規定的免費暫存期內將貨物搬出車站;

三、收貨人組織卸貨的,應當在規定的卸貨時間內卸貨或者在規定的停留時間內將貨車送到交接地點;

4、收貨人應組織卸貨。卸貨后,應清潔卡車并關閉門窗和端側板(特種車輛為蓋子和閥門)。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進行清洗消毒,

第11條 托運人托運個人搬運個人搬運貨物和行李價值30元以上的,可以聲明價格,要求保險運輸。承運人按保險運輸時,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保險費。

第12條 托運人將貨物托運給承運人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應當進行交接驗收。如發現貨物(托運人組織裝載的貨物密封、貨物裝載狀態、篷布覆蓋狀態或規定標記)異常或與貨物運單記錄不一致,托運人應改進后接收;收貨人應立即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收貨人在驗收貨物時,不提出異議,即認為運輸合同已履行。

承運人應當按照承運人與收貨人約定的方式,組織裝載并在專用線、專用鐵路內裝載的貨物交接驗收。

第13條 當承運人找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接收貨物時,除不適合長期保管的貨物外,托運人應當自收貨人拒絕收到貨物之日起30日內或者收貨人拒絕收到貨物之日起3日內通知托運人。托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向承運人提出處理辦法。超過期限,運輸合同仍不能履行的,承運人有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收貨人拒絕收貨時,應當出具書面說明。

第14條 由于自然災害和貨物運輸障礙,承運人應采取繞道運輸或卸載和重新安裝的措施。由于貨物的特殊性質,承運人應聯系托運人或收貨人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處理措施。超過期限未答復的,承運人可以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貨物運輸合同變更或終止

第15條 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經雙方同意,并在規定的變更范圍內辦理變更。

第16條 由于特殊原因,托運人或收貨人經承運人同意,承運貨物可以在貨物所在的途中或到達車站,但屬于下列情況,不得變更: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物資流向或者運輸限制;

二、變更后的貨物運輸期限大于貨物允許的運輸期限;

三、變更一批貨物的一部分;

四、二次變更到站。

第17條 貨物交付前,經雙方同意,可以終止貨物運輸合同。

第五章 違反貨物運輸合同的責任和處理

第18條 承運人的責任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50元:

(1)除托運人同意當月補充或變更車型、車型的裝運人外,未按十日歷計劃和約定的車型和車型配備足夠的車輛;

(二)托運人自裝的卡車未按約定時間送到裝車地點,導致當月無法安裝;

(三)調整車輛的完整性和清潔狀態,不適合運輸貨物的要求;

(4)托運人因承運人責任停止裝載或不能按計劃將貨物搬到車站裝載地點。

二、貨物損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從承運貨物到交付收貨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的,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承運人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賠償已投保貨物運輸保險的貨物;

(二)保價運輸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聲明價格賠償,但貨物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格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3)除上述一、二項外,承運人應當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何計算賠償價格,由鐵道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規定。

承運人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貨物損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貨物本身性質造成的碎裂、生銹、減量、變質或自燃;

(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貨物合理損失;

(四)托運人、收貨人或者所派押運人的過錯。

四、承運人因過錯將貨物誤運至車站或者誤交收貨人的,應當免費運至合同規定的車站,并交給收貨人。

五、貨物未按規定運到期限運到車站,并向收貨人支付貨物運費5%至20%的違約金。

6、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證明損失確實是承運人的故意行為,承運人除按規定賠償實際損失外,由合同管理機關處以10%至50%的罰款。

第19條 托運人的責任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貨物運輸合同履行,按車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50元:

(1)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日歷裝載計劃,導致承運人未撥打卡車(當月補充除外),或未按日歷裝載計劃安排提出日歷裝載計劃;

(2)收貨人組織卸貨的,由于收貨人的責任延誤,線路被占用,影響空車或指定用戶的空車裝載,未完成裝載計劃;

(三)承運前取消運輸;

(四)承運人違約導致其他運輸合同落空的,由于臨時計劃外運輸。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方貨物損壞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一)匿報或錯報貨物名稱或重量;

(二)貨物包裝有缺陷,無法從外部發現,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在貨物包裝上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的;

(三)托運人組織裝載的,交接時不能發現加固材料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裝載規定的;

(四)因押運人過錯。

第20條 因托運人造成運輸工具、設備或者第三方貨物損失的,收貨人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

第21條 貨物運輸合同有下列情形的,承運人或托運人免除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鐵路發生重大事故影響排空送車,企業發生重大事故和停電影響裝車,超過24小時;

二、停止裝車時,按照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行政機關的書面要求;

三、未完成車數,因組織輕重配裝或貨物噸數已完成;

四、由于海運港口、國境港站車輛積壓堵塞,不能按計劃接車,少裝時間。

第22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之間要求賠償或退還費用的期限為180天(鐵路支付的期限為60天)

托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期限,從以下日期計算:

一、貨物損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是車站交付貨物記錄的第二天;

二、貨物全部滅失,未編制貨運記錄,為到期第十六天,但新鮮貨物為到期第二天。

三、貨物運輸到期的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第二天;

第四,收取更多的運輸費用,第二天收取費用。

承運人向托運人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者補充運輸費用的期限,自發生損失或者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計算。

第23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之日起30日內處理(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60日內),并答復賠償要求人。

索賠方收到對方的答復后,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收到答復后的第二天起60天內提出。

第24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或收貨人協商解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時,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25條 鐵道部負責解釋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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