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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通用4篇)

2022-12-23 合同範本

  祝福網主題欄目精選:“總承包合同范本”,敬請訪問。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在很多場景當中越來越多的使用到合同。合同的訂立應遵循雙方自愿原則。您正在尋找有關合同的范本吧?以下為祝福網的編輯為你收集整理的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希望你更多關注本網站更新。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篇1

  發包人(以下簡稱甲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風險提示:

  對于承包方的主體資格審查應從有無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否具有與所承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證書等方面。最好是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公司主體。如果承包方是個人,存在以下風險:

  1、本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發包給有資質的單位;

  2、對方所雇傭的工人發生工傷,對方直接攜款跑路,我方可能被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建議讓對方給工人購買意外險。承包人(以下簡稱乙方):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通訊地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_______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承包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明確約定好工程期限有利于保障工程進度,是保證工程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另外,承包方如果沒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發包方也可以據此要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在涉及工程工期的訴訟中,由于不同的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誤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在履行工程合同中,發包方應當對可能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專門制定制度作出書面認定,比如增加建設項目、增加工作量、提供原材料和其他條件的時間等方面的事項,以避免將來發生訴訟時無據可查。

  5、工程期限:

  (1)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主要以監理工程師簽發的開工令為準;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自然日。期間如遇連續大雨超過天等無法抗拒的特殊天氣,經甲方和監理簽字蓋章認可后,工期可相應順延。

  6、質量標準采用下列:

  (1)工程質量達到市優獎;

  (2)工程質量評定等級為優良;

  (3)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

  (4)雙方約定的標準、具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價款及付款方式風險提示:

  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時間,以及明確約定拖延結算的違約責任,這樣不僅促使發包方為避免承擔違約責任而積極支付工程價款,同時也促使施工方積極完成工程,當出現發包方拖延結算、克扣工程款等問題的時候,走向訴訟維權的時候,合同約定也可以成為呈堂供證。

  1、工程總承包價為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整,為含稅價,稅率為%);

  2、上述總承包價為包干價,包工包料,即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乙供材料費、安裝費用、材料保管費用、搬運費用、安全保障設施費用等一切費用。以上工程價款項經雙方確認認可后,具體數額不因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各種變化而變更(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價格、工人工資上漲或下調等變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高、增加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及其他任何款項。;

  3、付款方式: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統計報表,經監理、甲方書面審核確認后,支付合格已完工工程款的_______%;總承包價的_______%做質保金,質保期為驗收合格之日起滿年(以竣工驗收單為準),質保金于質保期滿3個月內付清。

  4、乙方銀行賬戶信息如下:開戶行:賬戶名:賬號:

  三、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1)協助乙方開展項目工作,保證工程交付給乙方時是符合施工條件的;

  (2)按約定提供圖紙、圖套,完成技術交底;

  (3)定期對乙方的工作進行檢查,與乙方一起協商制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規范;

  (4)工程竣工時,及時驗收;

  (5)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乙方的權利義務

  (1)自備工程所需要的加工器械和施工工具,并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檢驗、管理;

  (2)服從甲方和相關部門的檢查、管理,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3)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說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提供工程進度報表,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減少工程量。如出現工程質量不合格,需要返工,則由乙方承擔返工需要的一切費用;

  (4)主體工程以及本合同權利義務不得再分包或轉授權其他任何第三方;

  (5)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6)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于乙方負責的工程質量問題,負有無償維護維修義務。

  (7)安排具有資質的工人進行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負責及時收集、清運現場施工垃圾,并對所屬施工區域安排專人進行清掃,確保施工現場整潔。

  (8)負責竣工驗收完成交付甲方之前半成品及成品的保護工作。

  (9)乙方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為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郵箱:_______________。

  四、質量及驗收

  1、乙方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施工驗收規范、設計圖紙及有關設計通知、主合同中的質量要求及甲方質量體系要求控制質量,接受甲方、監理、業主對質量監視、檢查、控制。

  2、乙方應配備專職的質量檢查人員,建立完善的質量檢控制度,配合甲方三檢人員做好各工序的質量檢查及驗收工作。

  3、乙方應對其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全責,如發生質量事故,應在_____小時內報告甲方,對施工質量缺陷負責返工并承擔相關費用;對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返工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工期延誤;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工程項目,甲方不予計量與結算。

  4、乙方應嚴格按甲方的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程序要求進行全過程的質量檢查、驗收。產品經監理、甲方驗收合格后可轉入下道工序。

  5、隱蔽工程和工程的隱蔽部位須經甲方及監理檢查、驗收簽字后乙方才能進行覆蓋,進入下一道工序。

  6、甲方有權對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任何一項工藝、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和檢驗;乙方應為甲方的質量檢查和檢驗提供一切方便;甲方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

  7、乙方所承擔的本合同工程項目完工后_____天內,乙方應按照監理、業主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合格的竣工資料一式_______份,并配合甲方進行驗收工作,不提交竣工資料不予竣工決算。

  8、工程竣工驗收未能通過且屬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負責修復相應缺陷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相應的質量責任。

  五、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乙方須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操作管理規范。

  2、不得招收無身份證、有劣跡、身體殘疾人員及童工,否則后果自負。

  3、特殊工程需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證,持證上崗。

  4、乙方應為雇傭的所有現場施工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團體工傷保險,或為整個項目人員購買團體意外險。

  5、乙方負責此項目的現場安全,對工人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對施工過程中工人傷亡事故和現場財產的安全負全部責任。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工傷事故或人身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對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對工人造成的)以及其他內部糾紛,由乙方自行處理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6、所有機械設備需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特殊設備須有安檢證明。

  7、乙方應按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進行施工場地標準化管理,因標準化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切處罰和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8、乙方負責雇傭施工過程中所需要的工人,乙方所有工人的工資、福利等待遇由乙方負責按月發放,并按月提供工人簽收工資的單據(附有乙方的簽字或蓋章)給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時間延誤與否不能成為乙方拖欠工資的理由,若乙方以此為由拒不向工人按時、足額發放工資,導致的任何上訪、鬧事或人身傷亡事故的,乙方負責解決,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有權采取解除合同、責令退場、要求賠償損失、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六、違約責任

  1、雙方應嚴格遵守協議,如有違反,按本協議相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2、如延誤工期,每超過一天,按合同總價款的____%承擔違約金,或每天按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發生一次向甲方承擔違約金人民幣_____元:

  (1)甲方對乙方已完或在施工的工程內容書面提出質量瑕疵、施工規范和施工紀律等整改要求,乙方超過日未整改的;

  (2)因乙方使用假冒貨偽劣產品或材料,給甲方或工程造成損失的;

  (3)謊報工程量(包括協議約定的施工內容和增項工程);

  (4)其他違反本協議約定內容的。

  4、乙方因違約、管理不善等原因應向甲方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處罰金、補償金等,甲方有權從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質保金等應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中扣除相應數額。如出現質量問題,以及違反本協議其它約定,乙方除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外,甲方可視具體情況,要求乙方按合同總價款的____%承擔違約金。

  七、解決爭議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則各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若無法協商,也可通過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非訴方式無法解決爭議時,雙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中涉及設計的各項圖紙等作為補充協議,經雙方確認簽字稿為準進行施工。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壹式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無正文)甲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蓋章):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篇2

  甲方:

  乙方:

  為了切實搞好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消防事故隱患,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身心健康,本項目的安全管理目標是:死亡事故為零;重大機械設備事故為零;重大火災事故為零;重大交通事故為零;重大的刑事、治安案件發生率為零;人身負傷事故小于3‰;現場文明施工達標率100%,合格率20%。根據以上目標,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特簽訂以下安全生產經濟承包合同。

  一、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管理,不得擅自違反安全規定進行野蠻施工。

  二、甲方對工地所需要的安全設備要及時提供,并由材料員及時購回送入工地,要提供合格產品,凡不符合要求的產品,使用后所造成后果由甲方負責。

  三、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施工現場必須認真落實“十大禁令”的規定。

  四、施工中乙方必須按照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檢查標準進行檢查、督促、整改、創標準化工地,創文明施工工地。

  五、甲方對乙方的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簽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及時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權罰款處理,罰款金額根據隱患的大小臨時確定。

  六、施工現場的一切臨時用電的架設,包括宿舍內照明等,一律由項目部派出的電工按規定統一架接,其它人不得私自亂接,違者發現一次罰200元,如私拉亂接造成事故,當事者必須承擔一切損失。

  七、生產過程中,必須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即“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甲方及時提供并做到滿足使用,所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要戴好安全帽,發現不戴安全帽的每次罰100元,不系安全帽帶的每次罰20元,高處懸高作業不系好安全帶的罰款300元。如某組在一次檢查中同時罰款達3人以上則該組負責人罰款金額為該組罰款金額的總和。

  八、操作小型移動機具如振動器、手電鉆切割機以及電焊、對焊機等等,必須佩帶好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如有報廢防護用品應立即添置,如不添置或指揮蠻干,操作者有權拒絕作業,并要求賠償誤工的工資,如已及時添置并發給各組,但在施工中未使用的,發現一次,罰該組組長100元,如造成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九、塔吊起重臂下方垂直下方以及危險區域內嚴禁站人,操作工必須每天檢查鋼絲繩、纜風繩等部件是否安全穩固,發現問題應停止作業,并通知有關人中及時修理或更換。

  十、腳手架由架子工按規定標準搭設,搭好后經安全負責人檢查驗收合格后交于班組使用,使用時嚴禁超負荷。堆放材料及物件不得集中、腳手架堆磚不準超過三層磚,進入樓層上及外架施工上下時必須走樓梯通道。禁止攀爬腳手架,如違章作業造成損失由自己承擔。

  十一、木工場、庫房、等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場所,禁止煙火,任何人不得在此吸煙動火,以免發生火災,違章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必須承擔一切后果。

  十二、在甲方組織的每月檢查中評為最后一名,每次罰款1000元,在公司月檢中,第一次檢查不合格給予整改,連續二次不合格將給予500—1000元罰款。各班組發生重傷一人次,罰班組20元,責任人1000元。班組由于玩忽職守,違章指揮,檢查不利造成的死亡事故,處予—200元罰款,或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進入工地的所有人員,無論有無病史,生病人員與工地無關。

  十四、其它

  1、甲、乙方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接受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均有權申請調解或仲栽,對仲載載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末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篇3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說明

  為指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含同示范文本(試行)》(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了便于合同當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

  (一)合同協議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基本權利、義務的集中表述,主要包括: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的要求、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內容。合同協議書的其它內容,一般包括合同當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術條件的附件及合同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等。

  (二)通用條款

  通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筑法》、《民法典》以及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階段及其相關事項,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通用條款共20條,其中包括:

  1.核心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確保建設項目功能、規模、標準和工期等要求得以實現的實施階段的條款,共8條第l條(一般規定)、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第5條(技術與設計)、第6條(工程物資)、第7條(施工)、第8條(竣工試驗)、第9條(工程接收)和第10條(竣工后試驗)。

  2.保障條款。這部分條款是保障核心條款順利實施的條款,共4條: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第15條(保險)。其中,在第13條中,相關約定在合同談判階段僅指合同條件的約定,中標價格并未包括;在第14條中,合同總價中包括中標價格,還包括執行合同過程中被發包人確認的的變更、調整和索賠的款頃。

  3.合同執行階段的干系人條款。這部分條款是根據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情況,依法約定了發包人、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共3條第2條(發包人)、第3條(承包人)和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實施階段己對工程設備材料、施工、竣工試驗、竣工資料等進行了檢查、檢驗、檢測、試驗及確認,并經接收后進行竣工后試驗考核確認了設計質量;而工程竣工驗收是發包人針對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投資部門的驗收,故將工程竣工驗收列入干系人條款。

  4.違約、索賠和爭議條款。這部分條款是約定若合同當事人發生違約行為,或合同履行過程中山現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等質鹽問題及出現工期延誤、索賠等爭議,如何通過友好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條款。即第16條(違約、索賠和爭議)。

  5.不可抗力條款。第17條(不可抗力)約定了不可抗力發生時的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和不可抗力的后果。

  6.合同解除條款。第18條(合同解除)分別對由發包人解除合同、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約定。

  7.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條款。第19條(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對合同生效的日期、合同的份數以及合同義務完成后合同終止等內容作出了約定。

  8.補充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銷對通用條款細化、完普、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將具體約定寫在專用條款內,即第20條(補充條款)。

  (三)專用條款

  專用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不同建設項目合同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具體情況,通過談判、協商對相應通用條款的原則性約定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在編寫專用條款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l.專用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2.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有橫道線的地方,合同雙方當事人可針對相應的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如果不需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可劃“/”或寫“無”。

  3.對于在《示范文本》專用條款中未列出的通用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根據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認為簡要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可增加相關專用條款,新增專用條款的編號須與相應的通用條款的編號相一致。

  二、《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

  《示范文本》適用于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承發包方式。“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實施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為此,在《示范文本》的條款設置中,將“技術與設討、工程物資、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等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相關工作內容皆分別作為一條獨立條款,發包人可根據發包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確定對相關建設實施階段和工作內容的取舍。

  三、《示范文本》的性質

  《示范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訂立合同,井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部分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原則,合同雙方就_____項目工程總承包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批準、核準或備案文號:

  工程內容及規模:

  工程所在省市詳細地址:

  工程承包范圍:

  二、工程主要生產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來源

  三、主要日期

  設計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施工開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工程竣工日期(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四、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設計質量標準:

  工程施工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格和付款貨幣

  合同價格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金額:元)。

  詳見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除根據合同約定的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需進行增減的款項外,合同價格不作調整。

  六、定義與解釋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條件全部滿足之后生效:

  發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承包人:______(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簽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__(簽字)

  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冊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企業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1合同,指由第1.2.1項所述的各項文件所構成的整體。

  1.1.2通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工程總承包合同過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條款,由本文件第1條至第20條組成。

  1.1.3專用條款,指合同當事人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具體情況,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條款。

  1.1.4工程總承包,指承包人受發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含竣工試驗)、試運行等階段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工程承包。

  1.1.5發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具有項目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承包人,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包括其合法繼承人。

  1.1.7聯合體,指經發包人同意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組成的,作為工程承包人的臨時機構,聯合體各方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聯合體各方應指定其中一方作為牽頭人。

  1.1.8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對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務的,具有相應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1.1.9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監理人,指發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

  1.1.11工程總監,指由監理人授權、負責履行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

  1.1.12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任命的負責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臨時性工程。

  1.1.14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并交付發包人進行生產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單項工程,指專用條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項獨立功能的工程單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組成部分。

  1.1.16臨時性工程,指為實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補任何質量缺陷,在現場所需搭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以及不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其它臨時設施。

  1.1.17現場或場地,指合同約定的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現場辦公,工程物資、機具設施存放和工程實施的任何地點。

  1.1.18項目基礎資料,指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經有關部門對項目批準或核準的文件、報告(如選廠報告、資源報告、勘察報告等)、資料(如氣象、水文、地質等)、協議(如原料、燃料、水、電、氣、運輸等)和有關數據等,以及設計所需的其它基礎資料。

  1.1.19現場障礙資料,指發包人需向承包人提供的進行工程設計、現場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線纜、管道、受保護的古建筑、古樹木等坐標方位、數據和其它相關資料。

  1.1.20設計階段,指規劃設計、總體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組成,視項目情況而定。

  1.1.21工程物資,指設計文件規定的將構成永久性工程實體的設備、材料和部件,以及進行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所需的材料等。

  1.1.22施工,指承包人把設計文件轉化為永久性工程的過程,包括土建、安裝和竣工試驗等作業。

  1.1.23竣工試驗,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前,應由承包人負責進行的機械、設備、部件、線纜和管道能性能試驗。

  1.1.24變更,指在不改變工程功能和規模的情況下,發包人書面通知或書面批準的,對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完成土建、安裝,并通過竣工試驗。

  1.1.26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后,為使發包人的操作人員、使用人員進入崗位進行竣工后試驗、試運行準備,由承包人與發包人進行工程交接,并由發包人頒發接收證書的過程。

  1.1.27竣工后試驗,指工程被發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約定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進行的工程的生產和(或)使用功能試驗。

  1.1.28試運行考核,指根據合同約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試驗后,由發包人自行或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指導下進行的包括合同目標考核驗收在內的全部試驗。

  1.1.29考核驗收證書,指試運行考核的全部試驗完成并通過驗收后,由發包人簽發的驗收證書。

  1.1.30工程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驗收證書、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按合同約定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由發包人組織的工程結算與驗收。

  1.1.31合同期限,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雙方在合同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日止的期間。

  1.1.32基準日期,指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之前30日的日期。

  1.1.33項目進度計劃,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實施階段(包括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工程接收、竣工后試驗至試運行考核等階段)或若干實施階段的時間計劃安排。

  1.1.34施工開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開始現場施工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

  1.1.35竣工日期,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試驗)的絕對日期或相對日期,包括按合同約定的任何延長日期。

  1.1.36絕對日期,指以公歷年、月、日所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7相對日期,指以公歷天數表明的具體期限。

  1.1.38關鍵路徑,指項目進度計劃中直接影響到竣工日期的時間計劃線路。該關鍵路徑由合同雙方在討論項目進度計劃時商定。

  1.1.39日、月、年,指公歷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間的起點均指相應事件發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時間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間屆滿為條件,則起算點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間的到期日均為該期間屆滿之日的當日。

  1.1.40工作日,指除中國法定節假日之外的其它公歷日。

  1.1.41合同價格,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試運行考核和服務等工作的價款。

  1.1.42合同價格調整,指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需要增減的費用而對合同價格進行的相應調整。

  1.1.43合同總價,指根據合同約定,經調整后的合同結算價格。

  1.1.44預付款,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由發包人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

  1.1.45工程進度款,指發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支付內容、支付條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設計、采購、施工和竣工試驗的進度款,及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的服務費以及工程總承包管理費等款項。

  1.1.46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書,指依據有關質量保修的法律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就工程質量保修相關事宜所簽訂的協議。

  1.1.47缺陷責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約定發包人從工程進度款中暫時扣除的,作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及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責任擔保的金額。

  1.1.48缺陷責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保修責任的期間,一般應為12個月。因缺陷責任的延長,最長不超過24個月。具體期限在專用條款約定。

  1.1.4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數據電文包括: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1.1.5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須承擔的責任。

  1.1.5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情形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52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需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2合同文件

  1.2.1合同文件的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中標通知書

  (4)招投標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合同附件

  (7)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

  (9)雙方約定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形成的雙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會議紀要、備忘錄、補充文件、變更和洽商等書面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2.2當合同文件的條款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據合同約定的解釋順序闡述清楚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當事人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2.3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作為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依據。

  1.3語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國的漢語簡體語言文字編寫、解釋和說明。合同當事人在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及以上語言時,漢語為優先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主導語言。

  在少數民族地區,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編寫、解釋和說明本合同文件。

  1.4適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需要明示的國家和地方的具體適用法律的名稱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在基準日期之后,因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如果因法律變化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應合理延長工期。

  1.5標準、規范

  1.5.1適用于本工程的國家標準規范、和(或)行業標準規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標準規范、和(或)企業標準規范的名稱(或編號),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2發包人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負責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譯本,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供的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相應成文規定的標準、規范時,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列明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技術要求提出實施方法,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承包人需要對實施方法進行研發試驗的,或須對施工人員進行特殊培訓的,除合同價格已包含此項費用外,雙方應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5.4在基準日期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強制性規范、標準導致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的,發包人應合理增加合同價格;導致關鍵路徑工期延誤的,發包人應合理延長工期。

  1.6保密事項

  當事人一方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確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該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保密信息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應予以提供。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簽訂保密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1發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2.1.1負責辦理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取得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完成拆遷補償工作,使項目具備法律規定的及合同約定的開工條件,并提供立項文件。

  2.1.2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價格調整、付款、竣工結算義務。

  2.1.3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關于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等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對承包人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等實施工作提議、修改和變更,但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2.1.4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對因承包人原因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損失和損害,提出賠償。

  2.1.5發包人認為必要時,有權以書面形式發出暫停通知。其中,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暫停,給承包人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委派代表,行使發包人委托的權利,履行發包人的義務,但發包人代表無權修改合同。發包人代表依據本合同井在其授權范回內履行其職責。發包人代表根據合同約定的范圍和事項,向承包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送交項目經理。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和職責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決定替換其代表時,應將新任代表的姓名、職務、職權和任命時間在其到任的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監理人

  2.3.1發包人對工程實行監理的,監理人的名稱、工程總監、監理范圍、內容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寫明。

  監理人按發包人委托監理的范圍、內容、職權利權限,代表發包人對承包人實施監督。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工程總監簽字后送交承包人實施,并抄送發包人。

  2.3.2工程總監的職權與發包人代表的職權相重疊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協調和明確,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工程總監無權改變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2.3.4發包人更換工程總監時,應提前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寫明替換者的姓名、職務、職權、權限和任命時間。

  2.4安全保證

  2.4.1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責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的地下、地上已有設施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本、文物及墳墓等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現場周圍的正常秩序,并承擔相關費用。

  2.4.2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負貨對工程現場臨近發包人正在使用、運行、或由發包人用于生產的建筑物、構筑物、生產裝置、設施、設備等,設置隔離設施,豎立禁止入內、禁止動火的明顯標志,判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須遵守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因發包人的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發包人負責。

  2.4.3本合同未作約定,而在工程主體結構或工程主要裝置完成后,發包人要求進行涉及建筑主體及承重結構變動、或涉及重大工藝變化的裝修工程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自行決定此類裝修或發包人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合同,由發包人或發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設計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負責.

  2.4.4發包人負責對其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承包人應在工程現場以標牌明示相關安全規定,或將安全規定發送給發包人。因發包人的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現場的安全規定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發包人負責。

  2.4.5發包人、發包人代表、雇員、監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員應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相關約定。

  2.5保安責任

  2.5.1現場保安工作的責任主體由專用條款約定。承擔現場保安工作的方負責與當地有關治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并承擔所發生的相關費用。

  2.5.2發包人與承包人商定工程實施階段及區域的保安責任劃分,并編制各自的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作為合同附件。

  2.5.3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占用的區域、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由發包人承擔相關保安工作,及因此產生的費用、損害和責任。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3.1.1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工程的功能、規模、考核目標和竣工日期,完成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或)指導竣工后試驗等工作,不得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

  本工程的具體承包范圍,應依據合同協議書第一項“工程概況”中有關“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

  3.1.2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自費修復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文件、設備、材料、部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中發現的缺陷。

  3.1.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發包人的要求,提交相關報表。報表的類別、名稱、內容、報告期、提交時間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1.4承包人有權根據4.6.4款承包人的復工要求、14.9款付款時間延誤和17條不可抗力的約定,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發出暫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由其自負,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應自費趕上。

  3.1.5對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帶來任何損失、損失或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有權要求賠償和(或)延長竣工日期。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應是當事人雙方所確認的人選。項目經理經授權并代表承包人負責履行本合同。項目經理的姓名、職責和權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項目經理應是承包人的員工,承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由此影響工程進度或發生其它問題的,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項目經理應常駐項目現場,且每月在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天數。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它項目的項目經理。項目經理確需離開項目現場時應事先取得發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的,按照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2項目經理按合同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并按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項目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取得聯系時,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發包人代表和(或)工程總監送交書面報告。

  3.2.3承包人部更換項目經理時,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的同意,繼任的項目經理須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承包人擅自更換項目經理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3.2.4發包人有權以書而形式通知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應說明更換因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以書面形式通知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后的30日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項目經理的姓名、簡歷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新任項目經理繼續履行第3.2.1款約定的職責和權限。

  3.3工程質量保證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建立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3.4安全保證

  3.4.1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嚴的法律規定,進行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安全施工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約定。

  3.4.3因承包人未遵守發包人按2.4.2款通知的安全規定和位置范圍限定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由承包人負責。

  3.4.4承包人全面負責其施工場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進入施工場地的人員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負責。

  3.5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保證

  3.5.1工程設計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并遵照《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環境保護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工程的環境保護設計及職業健康防護設計,保證工程符合環統保護和職業健康相關法律和標準規定。

  3.5.2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

  承包人應遵守7.8款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約定。

  3.6進度保證

  承包人按4.1款約定的項目進度計劃,合理有序地組織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所需要的各類資源,以及派出有經驗的竣工后試驗的指導人員,采用有效的實施方法和組織措施,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

  3.7現場保安

  承包人承擔其進入現場、施工開工至發包人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現場保安責任(含承包人的預制加工場地、辦公及生活營區)。并負責編制相關的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提交給發包人。

  3.8分包

  3.8.1分包約定

  承包人只能對專用條款約定列出的工作事項(含設計、采購、施工、勞務服務、竣工試驗等)進行分包。

  專用條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5日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發包人未能在15日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在提交該分包事項后的第16日開始,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

  3.8.2分包人資質

  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企業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

  3.8.3承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工程對外轉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將承包的全部工程對外分包。

  3.8.4設計、施工和工程物資等分包人,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

  3.8.5對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按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除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項。

  3.8.6承包人對分包人負責

  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負責編制項目進度計劃,項目進度計劃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試驗),應符合合同協議書的約定。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項目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批準后實施,但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1.2自費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有義務、發包人也有權利要求承包人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項目進度計劃。

  4.1.3項目進度計劃的調整

  出現下列情況,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并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

  (1)發包人根據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或未能按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14.3.2款約定的付款時間付款,導致4.3.2款約定的設計開工日期延誤,或4.4.2款約定的采購開始日期延誤,或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

  (2)根據4.2.4款第2項的約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某個設計階段審核會議時間的延誤。

  (3)根據4.2.4款第3項的約定,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的時間延長的。

  (4)根據合同約定的其它延長竣工日期的情況。

  4.1.4發包人的趕工要求

  合同實施過程中發包人書面提出加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的趕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時,承包人應提交趕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因趕工引起的費用增加,按13.2.4款的變更約定執行。

  4.2設計進度計劃

  4.2.1設計進度計劃

  承包人根據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和5.3.1款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發包人組織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編制設計進度計劃。設計進度計劃經發包人認可后執行。發包人的認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4.2.2設計開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及14.3.2款的預付款收到后的第5日,作為設計開工日期。

  4.2.3設計開工日期延誤

  因發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約定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等相關資料、或未按14.3.1款和14.3.2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和支付時間支付預付款,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設計開工日朗和工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開工日期延誤的,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因發包人原因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4.2.4設計階段審查日期的延誤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提交相關階段的設計文件、或提交的相關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審核階段的設計深度要求時,造成設計審查會議延誤的,由承包人依據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造成關鍵路徑延誤,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審核會議準備費用)的,由承包人承擔。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造成某個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承包人帶來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3)政府相關設計審查部門批準時間較合同約定時間延長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此給雙方帶來的費用增加,由雙方各自承擔。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

  承包人的采購進度計劃符合項目進度計劃的時間安排,并與設計、施工、和(或)竣工試驗及竣工后試驗的進度計劃相銜接。采購進度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2采購開始日期

  采購開始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4.3.3采購進度延誤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采購延誤,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和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采購延誤,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若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

  承包人應在現場施工開工15日前向發包人提交份包括施工進度計劃在內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的開竣工時間,應符合合同協議書對施工開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約定,并與項目進度計劃的安排協調一致。發包人需承包人提交關鍵單項工程和(或)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進度計劃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提交的份數和時間。

  4.4.2施工開工日期延誤

  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根據下列約定確定延長竣工日期: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的,開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支付相應費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時開工的,需說明正當理由,自費采取措施及早開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開工日期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4.4.3竣工日期

  (1)承包項目的試試階段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約定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單項工程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為該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2)承包項目的實施階段不含竣工試驗階段時,按以下方式確定計劃竣工日期和實際竣工日期:

  1)根據專用條款(9.1款工程接收)中所約定的單項工程竣工日期,為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為工程的計劃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單項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業,并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單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施工圖紙規定的工程中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且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日期,為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

  (3)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預留的施工部位、或發包人要求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發包人實質操作使用的零星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影響竣工日期的確定。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誤害賠償責任。每日延誤的賠償金額,及累計的最高賠償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有權從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或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除賠償金額。

  4.6暫停

  4.6.1因發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發包人原因通知的暫停,應列明暫停的日期及預計暫停的期限。雙方應遵守2.1.5款和3.1.4款的相關約定。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暫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暫停時,雙方根據17.1款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條款的約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暫停時承包人的工作

  當發生4.6.1款發包人的暫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約定的暫停時,承包人應立即停止現場的實施工作。并根據合同約定負責在暫停期間,對工程、工程物資及承包人文件等進行照管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盡到照管、保護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等,使發包人的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4.6.4承包人的復工要求

  根據發包人通知暫停的,承包人有權在暫停45日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復工的通知。不能復工時,承包人有權根據13.2.5款調減部分工程的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且暫停影響到整個工程,或發包人的暫停超過180日,或因不可抗力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發包人的復工

  發包人發出復工通知后,有權組織承包人對受暫停影響的工程、工程物資進行檢查,承包人應將檢查結果及需要恢復、修復的內容和估算通知發包人,經發包人確認后,所發生的恢復、修復價款由發包人承擔。因恢復、修復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暫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暫停,所發生的損失、損害及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4.6.7工程暫停時的付款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未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時,雙方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因該暫停給承包人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款項納入當期的付款申請,由發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包人原因暫停的復工后,影響到部分工程實施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要求調減部分工程并經發包人批準,發包人應從合同價格中調減該部分款項,雙方還應依據2.1.5款的約定商定承包人因該暫停所增加的合理費用,承包人應將其增減的款項納入當期付款申請,由發包人審查支付。

  因發包人原因的暫停,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且承包人根據4.6.4款第二段的約定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雙方應根據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相關約定,辦理結算和付款。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設計方案

  5.1.1承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承包人負責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資料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及其結構設計等負責。

  承包人應對專用條款約定的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負責。該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作為發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的評價依據。

  5.1.2發包人提供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發包人負責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含專利技術、專有技術、工藝包)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含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或發包人委托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時,應對所提供的工藝流程、工藝技術數據、工藝條件、軟件、分析手冊、操作指導書、設備制造指導書和其它承包人的文件資料、發包人的要求,和(或)總體布局、功能分區、建筑造型和主體結構等,或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設計方案負責。

  發包人有義務指導、審查由承包人根據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所進行的生產工藝設計和(或)建筑設計,并予以確認。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的各項保證值、或使用功能保證說明及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考核責任,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并作為發包人根據10.3.3款進行試運行考核和考核責任的評價依據。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法律或行業規定,向承包人提供設計需要的項目基礎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上述項目基礎資料不真實、不準確或不齊全時,發包人有義務按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進一步補充資料。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其中,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有義務配合承包人在現場的實測復驗。承包人因糾正坐標資料中的錯誤,造成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負責其相關費用增加,竣工日期給予合理延長。

  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有專利商提供的技術或工藝包,或是第三方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發包人應組織專利商或第三方設計單位與承包人進行數據、條件和資料的交換、協調和交接。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提供項目基礎資料及其補充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或發包人計劃變更,造成承包人設計停工、返工或修改的,發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適用法律規定,在設計開始前,提供與設計、施工有關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現場障礙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因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不及時,造承包人的設計停工、返工和修改的,發包人應按承包人額外增加的設計工作量賠償其損失。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提供項目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承包人無法核實發包人所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中的數據、條件和資料的,發包人有義務給予進一步確認。

  5.2.2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與發包人(及其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應以書面形式交接發包人按5.2.1款第(1)項提供與設計有關的項目基礎資料、第(2)項提供的與設計有關的現場障礙資料。對這些資料中的短缺、遺漏、錯誤、疑問,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提供的上述資料后15日內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的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時間內提出要求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順延。其中,對工程場地的基準坐標資料(包括基準控制點、基準控制標高和基準坐標控制線),承包人有義務約定實測復驗的時間并糾正其錯誤(如果有),因承包人對此項工作的延誤,導致的費用增加和關鍵路線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2)承包人有義務按照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和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定的設計深度開展工程設計,并對其設計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標準,設備材料的質量、工程質量和完成時間負責。因承包人設計的原因,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承擔。

  5.2.3遵守標準、規范

  (1)1.5款約定的標準、規范,適用于發包人按單項工程接收和(或)整個工程接收。

  (2)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國家頒布了新的標準或規范時,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新標準、新規范的建議書。對其中的強制性標準、規范,承包人應嚴格遵守,發包人作為變更處理;對于非強制性的標準、規范,發包人可決定采用或不采用,決定采用時,作為變更處理。

  (3)依據適用法律和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完成的設計圖紙、設計文件中的技術數據和技術條件,是工程物資采購質量、施工質量及竣工試驗質量的依據。

  5.2.4操作維修手冊

  由承包人指導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試驗,并編制操作維修手冊的,發包人應按5.2.1款第(1)項第二段的約定,責令其專利商或發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冊,并對其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齊全性和及時性負責,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發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冊,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提交期限,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提交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3.6設計缺陷的自費修復,自費趕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設計文件存在遺漏、錯誤、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應自費修復、彌補、糾正和完善。造成設計進度延誤時,應自費采取措施趕上。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本工程的設計階段、設計階段審查會議的組織和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約定。發包人負責組織設計階段審查會議,并承擔會議費用及發包人的上級單位、政府有關部門參加審查會議的費用。

  5.3.2承包人應根據5.3.1款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的深度規定。承包人有義務自費參加發包人組織的設計審查會議、向審查者介紹、解答、解釋其設計文件,并自費提供審查過程中需提供的補充資料。

  5.3.3發包人有義務向承包人提供設計審查會議的批準文件和紀要。承包人有義務按相關設計審查階段批準的文件和紀要,并依據合同約定及相關設計規定,對相關設計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完整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致使相關設計審查階段的會議無法進行或無法按期進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誤、窩工損失,及發包人增加的組織會議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3.5發包人有權在5.3.1款約定的各設計審查階段之前,對相關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提出建議、進行預審和確認,發包人的任何建議、預審和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和義務。

  5.4操作維修人員的培訓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發包人的操作維修人員進行培訓的,另行簽訂培訓委托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5知識產權

  雙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雙方(含一方或雙方相關的專利商、第三方設計單位或設計人)的技術專利、建筑設計方案、專有技術、設計文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簽訂知識產權及保密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發包人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包括其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交的技術文件)的采購,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發包人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存在質量缺陷、延誤抵達現場,給承包人造成窩工、停工、或導致關鍵路徑延誤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調整的約定執行。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造成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發包人負資修復或重新訂貨。如委托承包人修復,作為變更處理。

  (3)發包人請承包人參加境外采購工作時,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承包人應依據5.2.3款第(3)項設計文件規定的技術參數、技術條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數量,負責組織工程物資采購(包括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廠商提供的技術文件),負責運抵現場,并對其需用量、質量檢查結果和性能負責。

  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類別、數量,在專用條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規范的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準、規范,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費修復,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于國家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規范,造成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件等),雖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但不符合新頒布的強制性標準時,由承包人負責修復或重新訂貨,并作為變更處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在專用條款中列出類別和(或)清單。

  6.1.3承包人對供應商的選擇

  承包人應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相關工程物資的供貨商或制造廠。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招標。

  承包人不得在設計文件中或以口頭暗示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只有唯一廠家的除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供應商和制造廠。

  6.1.4工程物資所有權

  承包人根據6.1.2款約定提供的工程物資,在運抵現場的交貨地點并支付了采購進度款,其所有權轉為發包人所有。在發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義務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和保養,未經發包人批準不得運出現場。

  6.2檢驗

  6.2.1工廠檢驗與報告

  (1)承包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負責6.1.2款約定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部件和備品備件,及竣工后試驗物資的強制性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并向發包人提供相關報告。報告內容、報告期和提交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承包人邀請發包人參檢時,在進行相關加工制造階段的檢查、檢驗、監測和試驗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參檢的內容、地點和時間。發包人在接到邀請后的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或不參檢。

  (3)發包人承擔其參檢人員在參檢期間的工資、補貼、差旅費和住宿費等,承包人負責辦理進入相關廠家的許可,并提供方便。

  (4)發包人委托有資格、有經驗的第三方代表發包人自費參檢的,應在接到承包人邀請函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寫明受托單位及受托人員的名稱、姓名及授予的職權。

  (5)發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參檢,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對其采購的工程物資的質量責任。

  6.2.2覆蓋和包裝的后果

  發包人已在6.2.1款約定的日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參檢,并依據約定日期提前或按時到達指定地點,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資未經發包人現場檢驗已經被覆蓋、包裝或已運抵啟運地點時,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其運回原地、拆除覆蓋、包裝,重新進行檢查或檢驗或檢測或試驗及復原,承包人應承擔因此發生的費用。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3未能按時參檢

  發包人未能按6.2.1款的約定時間參檢,承包人可自行組織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質檢結果視為是真實的。發包人有權在此后,以變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或增加試驗細節或改變試驗地點。工程物資經質檢合格的,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工程物資經質檢不合格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6.2.4現場清點與檢查

  (1)發包人應在其根據6.1.1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或包括為發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與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廠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交接清單。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物資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發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當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復缺陷時,另行簽訂追加合同。因上述情況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2)承包人應在其根據6.1.2款約定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運抵現場前5日通知發包人。承包人(或包括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資的供應商、或分包人)與發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監理人)按每批貨物的提貨單據清點箱件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并根據裝箱單清點箱內數量、出場合格證、圖紙、文件資料等,并進行外觀檢查。經檢查清點后,雙方人員簽署開箱檢驗證明。

  經現場檢查清點發現箱件短缺,箱件內的數量、圖紙、資料短缺,或有外觀缺陷的,承包人應負責補齊或自費修復,工程物資在缺陷未能修復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2.5質量監督部門及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參檢

  發包人、承包人隨時接受質量監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行業等專業檢查人員對制造、安裝及試驗過程的現場檢查,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上述部門在參檢中提出的修改、更換等意見所增加的相關費用,應根據6.1.1款或6.1.2款約定的提供工程物資的責任方來承擔;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責任方為承包人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責任方為發包人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3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報關、清關和商檢

  6.3.1工程物資的進口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購責任方負責報關、清關和商檢,另一方有義務協助。

  6.3.2因工程物資報關、清關和商檢的延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承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負責進口采購的,竣工日期給予相應延長,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4運輸與超限物資運輸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超限工程物資(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由承包人負責,該超限物資的運輸費用及其運輸途中的特殊措施、拆遷、賠償等全部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運輸過程中的費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

  6.5重新訂貨及后果

  6.5.1依據6.1.1款及6.3.1款的約定,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存在缺陷時,經發包人組織修復仍不合格的,由發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導致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6.5.2依據6.1.2款及6.3.1款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設備、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時,經承包人修復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負責重新訂貨并運抵現場。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

  根據6.1.1款由發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6.1.2款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約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數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按說明書的相關規定對工程物資進行保管、維護、保養,防止變形、變質、污染和對人身造成傷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保管維護方案應包括:工程物資分類和保管、保養、保安、領用制度,以及庫房、特殊保管庫房、堆場、道路、照明、消防、設施、器具等規劃。保管所需的一切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內。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和設備,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6.6.2剩余工程物資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含承包人負責采購提供的工程物資并受到了采購進度款,及發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資),在竣工試驗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無償移交給發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第7條施工

  7.1發包人的義務

  7.1.1基準坐標資料

  承包人因放線需請發包人與相關單位聯系的事項,發包人有義務協助。

  7.1.2審查總體施工組織設計

  發包人有權對承包人根據7.2.2款約定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查,并在接到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后20日內提出建議和要求。發包人的建議和要求,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發包人未能在20日內提出任何建議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權按提交的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實施。

  7.1.3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和7.2.3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交的臨時占地資料,與承包人約定進場條件,確定進場日期。發包人應提供施工場地、完成進場道路、用地許可、拆遷及補償等工作,保證承包人能夠按時進入現場開始準備工作。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在專用條款約定。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進場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

  7.1.4提供臨時用水、用電等和節點鋪設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按7.2.4款的約定,在承包人進場前將施工臨時用水、用電等接至約定的節點位置,并保證其需要。上述臨時使用的水、電等的類別、取費單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按實際計量結果收費。發包人無法提供的水、電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相關費用由承包人納入報價并承擔相關責任。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的類別和時間完成節點鋪設,使開工時間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未能按約定的品質、數量和時間提供水、電等,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5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

  發包人在開工日期前,辦妥須要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它所需的許可、證件和批文等。

  7.1.6施工過程中須由發包人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根據7.2.6款的約定,通知須由發包人辦理的各項批準手續,由發包人申請辦理。

  因發包人未能按時辦妥上述批準手續,給承包人造成的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相應順延。

  7.1.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與施工場地相關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的約定,已經提供的可不再提供。承包人對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供的障礙資料,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包人應予以批準。因發包人未能提供上述施工障礙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準確、不齊全,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8承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

  發包人根據承包人按照7.2.8款的約定發出的通知,與有關單位進行聯系、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及臨近的影響工程實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地下管線、線纜、設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的保護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對于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承包人可依據13.2.3款施工變更范圍第(3)項的約定提交變更申請,對于承包人的合理請求發包人應予以批準。施工障礙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1.9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計劃確認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據7.8款約定提交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計劃后20日內對之進行確認。發包人有權檢查其實施情況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合理建議自費整改。

  7.1.10其它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由發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承包人的義務

  7.2.1放線。

  承包人負責對工程、單項工程、施工部位放線,并對放線的準確性負責。

  7.2.2施工組織設計。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15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總體施工組織設計。隨著施工進展向發包人提交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對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要求,承包人應自費修改完善。

  總體施工組織設計提交的份數和時間,及需提交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單項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項工程的名稱、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2.3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以下臨時占用資料:

  (1)根據6.6.1款保管工程物資所需的庫房、堆場、道路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需要由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2)施工用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用途說明,并須單列要求發包人租地的坐標位置、面積、占用時間和用途說明;

  (3)進入施工現場道路的入口坐標位置,并須指明要求發包人鋪設與城鄉公共道路相連接的道路走向、長度、路寬、等級、橋涵承重、轉彎半徑和時間要求。

  因承包人未能按時提交上述資料,導致7.1.3款約定的進場日期延誤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7.2.4臨時用水、用電等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日期30日前或雙方約定的其它時間,按本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發包人能夠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含工程物資保管)所需的臨時用水、用電等的品質、正常用量、高峰用量、使用時間和節點位置等資料。承包人自費負責計量儀器的購買、安裝和維護,并依據7.1.4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單價向發包人交費,雙方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約約定提交上述資料,造成發包人費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2.5協助發包人辦理開工等批準手續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20日前,通知發包人向有關部門辦理須由發包人辦理的開工批準或施工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及其它許可、證件、批件等。發包人需要時,承包人有義務提供協助。發包人委托承包人代辦并被承包人接受時,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7.2.6施工過程中需通知辦理的批準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因增加場外臨時用地,臨時要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或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應提前10日通知發包人辦理相關申請批準手續。并按發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證件等。

  因承包人未能在10日前通知發包人或未能按時提供由發包人辦理申請所需的承包人的相關文件、資料和證件等,造成承包人窩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2.7提供施工障礙資料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每項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開工20日前,向發包人提交施工場地的具體范圍及其坐標位置,發包人須對上述范圍內提供相關的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的坐標位置(不包括發包人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中已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在合同約定時間之后提出的現場障礙資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的約定辦理。

  發包人已提供上述相關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保護義務,造成的損失、損害和責任,由承包人負責。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7.2.8新發現的施工障礙

  承包人對在施工過程中新發現的場地周圍及臨近影響施工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以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立即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發包人。新發現的施工障礙,按照13.2.3款的施工變更約定辦理。

  7.2.9施工資源

  承包人應保證其人力、機具、設備、設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轉材料及其它施工資源,滿足實施工程的需求。

  7.2.10設計文件的說明和解釋

  承包人應在施工開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監理人說明設計文件的意圈,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2.11工程的保護與維護

  承包人應在開工之日起至發包人接收工程或單項工程之日止,負責工程或單項工程的照管、保護、維護和保安責任,保證工程或單項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損失、損害。

  7.2.12清理現場

  承包人負責在施工過程中及完工后對現場進行清理、分類堆放,將殘余物、廢棄物、垃圾等運往發包人、或當地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消理現場的費用在專

  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應將不再使用的機具、設備、設施和臨時工程等撤離現場,或運到發包人指定的場地。

  7.2.13其它義務

  承包人應履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關義務。

  7.3施工技術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術方法符合有關操作規程、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該方法后的5日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建議,發包人的任何此類確認和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4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人力資源計劃應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人力資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工種和人力,導致實際施工進度明顯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計劃一覽表列出的工種和人數,在合理時間內調派人員進入現場,并自費趕上進度。否則,發包人有權責令承包人將某些單項工程、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4.2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施工機具資源計劃符合施工進度計劃的需要。并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報表格式、內容、份數和報告期,向發包人提供實際進場的主要施工機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機具資源計劃一覽表投入足夠的機具,導致實際施工進度落后于施工進度計劃時,發包人有權通知承包人按該一覽表列出的機具數量,在合理時間內調派機具進入現場。否則,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供相關機具,因此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時間由承包人承擔。

  7.5質量與檢驗

  7.5.1質量與檢驗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隨時接受發包人、監理人所進行的安全、質量的監督和檢查。承包人應為此類監督、檢查提供方便。

  (2)發包人委托第三方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時,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驗收結果視為發包人的驗收結果。

  (3)承包人應遵守施工質量管理的有關規定,負有對其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圖紙交底、技術交底、操作規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質量標準交底,及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任。

  (4)承包人應按照設計文件、施工標準和合同約定,負責編寫施工試驗和檢測方案,對工程物資(包括建筑構配件)進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義務自費修復和(或)更換不合格的工程物資、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經承包人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不合格的,發包人應自費修復和(或)更換,因此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承包人的施工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施工質量評定以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應自費修復、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誤的,由承包人負責。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質檢部位分為:發包人、監理人與承包人三方參檢的部位;監理人與承包人兩方參檢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參檢的部位。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查的部位、檢查標準及驗收的表格格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承包人應將按上述約定,經其一方檢查合格的部位報發包人或監理人備案。發包人和工程總監有權隨時對備案的部位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

  7.5.3通知參檢方的參檢。承包人自行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合格的,按7.5.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質檢部位和參檢方,通知相關參檢單位在24小時內參加檢查。參檢方未能按時參加的,承包人應將自檢合格的結果于其后的24小時內送交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簽字,24小時后未能簽字,視為質檢結果已被發包人認可。此后3日內,承包人可發出視為發包人和(或)覽理人已確認該質檢結果的通知。

  7.5.4質量檢查的權利。發包人及其授權的監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具有對任何施工區域進行質量監督、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的權利。承包人應為此類質量檢查活動提供便利。經質檢發現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質量缺陷時,發包人有權下達修復、暫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換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民。

  7.5.5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按7.5.3款的約定,經質量檢查合格的工程部位,發包人有權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的條件下,重新進行質量檢查。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結果不合格時,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長;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結果合格時,承包人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5.6因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的指令失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施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質檢標準、質檢表格和參檢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7.6.2驗收通知和驗收。承包人對自檢合格的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應在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前的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通知應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合格,雙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覆蓋、進行緊后作業,編制并提交隱蔽工程竣工資料以及發包人或監理人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在驗收合格24小時后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的,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隱蔽或進行緊后作業。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限定的時間內修正,重新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驗收。

  7.6.3未能按時參加驗收。發包人和(或)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隱蔽工程或中間驗收部位驗收的,應在收到驗收通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發包人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驗收,又未能參加驗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其驗收記錄視為已被發包人、監理人認可。

  因應發包人和(或)監理人要求所進行延期驗收造成關鍵路徑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窩工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7.6.4再檢驗。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在任何時間內,均有權要求對已經驗收的隱蔽工程重新檢驗,承包人應按要求拆除覆蓋、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隱蔽工程經重新檢驗不合格時,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經檢驗合格時,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的延誤,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對施工質量結果的爭議

  7.7.1雙方對施工質量結果有爭議時,應首先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委托雙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責任方為承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責任方為發包人時,因此造成的費用增加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關鍵路徑因爭議受到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7.7.2根據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合同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協商分擔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商定對竣工日期的延長時間。雙方對分擔的費用、竣工日期延長不能達成一致時,按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7.8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

  7.8.1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

  (1)遵守有關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規定,是雙方的義務。

  (2)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承包人應在現場開工前或約定的其它時間內,將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提交給發包人。該計劃的管理、實施費用包括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應在收到該計劃后15日內提出建議,并于以確認。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的建議自費修正.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提交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在承包人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實施計劃的過程中,發包人需要在該計劃之外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確保其在現場的所有雇員及其分包人的雇員都經過了足夠的培訓并具有經驗,能夠勝任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5)承包人應遵守所有與實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設備相關的現場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并按規定各自辦理相關手續。

  (6)承包人應為現場開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職業健康保障條件、搭設安全設施并采取環保措施等,為發包人辦理施工許可證提供條件。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施工許可的批準推遲,造成費用增加或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負責。

  (7)承包人應配備專職工程師或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指導職工職業健康、安全保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承包人應對其分包人的行為負責。

  (8)承包人應隨時接受政府有關行政部門、行業機構、發包人、監理人的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檢查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并為此提供方便。

  7.8.2現場職業健康管理

  (1)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職業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約定(包括對雇用、職業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規定),負責現場實施過程中其人員的職業健康和保護。

  (2)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勞動法規,保護其雇員的合法休假權等合法權益,并為其現場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防護器具、防暑降溫用品、必要的現場食宿條件和安全生產設施。

  (3)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相關作業的職業健康知識培訓、危險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關規定提供防止人身傷害的保護用具。

  (4)承包人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區域設置警示標志和說明。發包人及其委托人員未經承包人允許、未配備相關保護器具,進入該作業區域所造成的傷害,由發包人承擔責任和費用。

  (5)承包人應對有毒有害崗位進行防治檢查,對不合格的防護設施、器具、搭設等及時整改,消除危害職業健康的隱患。

  (6)承包人應采取衛生防疫措施,配備醫務人員、急救設施,保持食堂的飲食衛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圍的環境衛生,維護施工人員的健康。

  7.8.3現場安全管理

  (1)發包人、監理人應對其在現場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個人安全用品,并對他們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負責。發包人、監理人不得強令承包人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因發包人、監理人及其現場工作人員的原因,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給予順延。

  因承包人原因,違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試驗和(或)竣工后試驗的有關安全規定,導致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

  (2)雙方人員應遵守有關禁止通行的須知,包括禁止進入工作場地以及臨近工作場地的特定區域。未能遵守此約定,造成傷害、損壞和損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項約定的一方負責。

  (3)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負責現場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現場。對有條件的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應根據工程特點,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部分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包括維護安全、防范危險和預防火災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應商及其運輸單位)應對其現場內及進出現場途中的道路、橋梁、地下設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損壞,專用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未按約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損壞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5)承包人應對其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安全操作規程交底,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6)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高溫高壓、易燃易爆區域和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作業時,應對施工現場及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的損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開始前承包人須向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交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承包人實施爆破、放射性、帶電、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作業(含運輸、儲存、保管)時,應在施工前1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并提交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認可后實施。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認可,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8)安全防護檢查。承包人應在作業開始前,通知發包人代表和(或)監理人對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現場安全設施搭設、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對周圍環境安全可能帶來的隱患等進行檢查,并根據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議自費整改。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的檢查、建議,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7.8.4現場的環境保護管理

  (1)承包人負責在現場施工過程中保護現場周圍的建筑物、構筑物、文物建筑、古樹、名木,及地下管線、線纜、構筑物、文物、化石和墳墓等進行保護。因承包人未能通知發包人,并在未能得到發包人進一步指示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害、損失、賠償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2)承包人應采取措施,并負責控制和(或)處理現場的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發生的傷害、賠償、罰款等費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誤,由承包人負責。

  (3)承包人及時或定期將施工現場殘留、廢棄的垃圾運到發包人或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指定的地點,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及對作業的影響。因違反上述約定導致當地行政部門的罰款、賠償等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7.8.5事故處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員,在現場作業過程中發生死亡、傷害事件時,承包人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并立即報告發包人和(或)救援單位,發包人有義務為此項搶救提供必要條件。承包人應維護好現場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應措施。

  (2)對重大傷亡、重大財產、環境損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立即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監理人。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3)合同雙方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程序解決。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設備保證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因承包人原因發生員工食物中毒及職業健康事件的,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

  第8條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遵守本條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義務

  (1)承包人應在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試驗開始前,完成相應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業(不包括:為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必須預留的施工部位、不影響竣工試驗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工程);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按合同約定需完成對施工作業部位的檢查、檢驗、檢測和試驗。

  (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根據7.6款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相關的質檢資料及其竣工資料。

  (3)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指導發包人進行竣工后試驗的,承包人須完成5.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人員培訓,并在竣工試驗前提交5.2.4款約定的操作維修手冊。

  (4)承包人應在達到竣工試驗條件20日前,將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應在10日內對方案提出建議和意見,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意見,自費對竣工試驗方案進行修正。竣工試驗方案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負責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竣工試驗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竣工試驗方案編制的依據和原則;

  2)組織機構設置、責任分工;

  3)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4)單件、單體、聯動試驗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

  5)竣工試驗的設備、材料和部件的類別、性能標準、試驗及驗收格式;

  6)水、電、動力等條件的品質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護設施;

  8)竣工試驗的進度計劃、措施方案、人力及機具計劃安排;

  9)其它。

  竣工試驗方案提交的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5)承包人的竣工試驗包括根據6.1.2款約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及根據8.1.2款第(3)項發包人委托給承包人進行工程物資的竣工試驗。

  (6)承包人按照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及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完成竣工試驗。

  8.1.2發包人的義務

  (1)發包人應按經發包人確認后的竣工試驗方案,提供電力、水、動力及由發包人提供的消耗材料等。提供的電力、水、動力及相關消耗材料等須滿足竣工試驗對其品質、用量及時間的要求。

  (2)當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的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用完或不足時,發包人有義務提供其庫存的竣工試驗所需的相關消耗材料和備品備件。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壞的或承包人提供不足的,發包人有權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相應款項;因合理耗損或發包人原因造成的,發包人應免費提供。

  (3)發包人委托承包人對根據6.1.1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的服務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發包人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委托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依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4)承包人應按發包人提供的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對發包人根據本款第(3)項委托給承包人工程物資進行竣工試驗,其試驗結果須符合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和數據,發包人對該部分的試驗結果負責。

  8.1.3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竣工試驗領導機構負責竣工試驗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承包人提供竣工試驗所需的人力、機具并負責完成試驗。發包人負責組織、協調、提供竣工試驗方案中約定的相關條件及竣工試驗的驗收。

  8.2竣工試驗的檢驗和驗收

  8.2.1承包人應根據5.2.3款第(3)項約定的標準、規范、數據,及8.1.1款第(4)項竣工試驗方案的第5)子項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2.2承包人應在竣工試驗開始前,依據8.1.1款的約定,對各方提供的試驗條件進行檢查落實,條件滿足的,雙方人員應簽字確認。因發包人提供的竣工試驗條件的延誤,給承包人帶來窩工損失,由發包人負責。導致竣工試驗進度延誤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時落實竣工試驗條件,使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2.3承包人應在某項竣工試驗開始36小時前,向發包人和(或)監理人發出通知,通知應包括試驗的項目、內容、地點和驗收時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試驗合格后,雙方應在試驗記錄及驗收表格上簽字。

  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在驗收合格的24小時后,不在試驗記錄和驗收表格上簽字,視為發包人和(或)監理人已經認可此項驗收,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或)緊后作業。

  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指定的時間內修正,并通知發包人和(或)監理人重新驗收。

  8.2.4發包人和(或)監理人不能按時參加試驗和驗收時,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24小時。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試驗,又未能參加試驗和驗收的,承包人可按通知的試驗項目內容自行組織試驗,試驗結果視為經發包人和(或)監理人認可。

  8.2.5不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發包人均有權責令重新試驗。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試驗不合格,承包人應承擔由此所增加的費用,造成竣工試驗進度延誤時,竣工日期不予延長;如重新試驗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費用,和(或)竣工日期的延長,按照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作為變更處理。

  8.2.6竣工試驗驗收日期的約定

  (1)某項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該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項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2)單項工程竣工試驗的驗收日期和時間:按其中最后一項竣工試驗通過的日期和時間,作為該單項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3)工程的竣工試驗日期和時間。按最后一個單項工程通過竣工試驗的日期和時間,作為整個工程竣工試驗驗收的日期和時間。

  8.3竣工試驗的安全和檢查

  8.3.1承包人應按7.8款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保護的約定,并結合竣工試驗的通電、通水、通氣、試壓、試漏、吹掃、轉動等特點,對觸電危險、易燃易爆、高溫高壓、壓力試驗、機械設備運轉等制定竣工試驗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報告制度及事故處理方案在內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將該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費對方案修正,并經發包人確認后實施。發包人的確認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承包人為竣工試驗提供安全防護措施和防護用品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8.3.2承包人應對其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培訓,并對竣工試驗的安全操作程序、場地環境、操作制度、應急處理措施等進行交底。

  8.3.3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有義務按照經確認的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規程、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對其管理人員和操作維修人員進行竣工試驗的安全教育,自費提供參加監督、檢查人員的防護設施。

  8.3.4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有權監督、檢查承包人在竣工試驗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實情況,有權提出安全整改及發出整頓指令。承包人有義務按照指令進行整改、整頓,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遵照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3.5按8.1.3款竣工試驗領導機構的決定,雙方密切配合開展竣工試驗的組織、協調和實施工作,防止人身傷害和事故發生。

  因發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費用和賠償。造成工程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

  8.4延誤的竣工試驗

  8.4.1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項、某單項工程落后于竣工試驗進度計劃的,承包人按4.1.2款的約定自費采取措施,趕上竣工試驗進度計劃。

  8.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試驗延誤,致使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應根據4.5款誤期損害賠償的約定,承包誤期賠償責任。

  8.4.3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未能按竣工試驗領導機構決定的竣工試驗進度計劃進行某項竣工試驗,且在收到試驗領導機構發出的通知后的10日內仍未進行該項竣工試驗時,造成竣工日期延誤時,由承包人承擔誤期賠償責任。且發包人有權自行組織該項竣工試驗,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8.4.4發包人未能根據8.1.2款的約定履行其義務,導致承包人竣工試驗延誤,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合理費用,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8.5重新試驗和驗收

  8.5.1承包人未能通過相關的竣工試驗,可依據8.1.1款第(6)項的約定重新進行此項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5.2不論發包人和(或)監理人是否參加竣工試驗和驗收,承包人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發包人均有權通知承包人再次按8.1.1款第(6)項的約定進行此項竣工試驗,并按8.2款的約定進行檢驗和驗收。

  8.6未能通過竣工試驗

  8.6.1因發包人的下述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承包人進行竣工試驗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使竣工試驗進度計劃延誤時,竣工日期相應延長:

  (1)發包人未能按確認的竣工試驗方案中的技術參數、時間及數量提供電力、動力、水等試驗條件,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2)發包人指令承包人按發包人的竣工試驗條件、試驗程序和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和竣工試驗,導致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3)發包人對承包人竣工試驗的干擾,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4)因發包人的其它原因,導致竣工試驗未能通過。

  8.6.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過竣工試驗,該項竣工試驗允許再進行,但再進行最多為兩次,兩次試驗后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相關費用、竣工日期及相關事項,下述約定處理:

  (1)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項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實質影響,承包人自費修復。無法修復時,發包人有權扣減該部分的相應付款,視為通過;

  (2)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該單項工程未產生實質性操作和使用影響,發包人可相應扣減該單項工程的合同價款,可視為通過;若使竣工日期延誤的,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3)該項竣工試驗未能通過,對操作或使用有實質性影響,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并進行竣工試驗。發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使竣工日期延誤時,承包人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

  (4)未能通過竣工試驗,使單項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喪失了生產、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更換相關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因此增加費用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

  (5)未能通過的工試驗,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和(或)使用功能時,發包人有權指令承包人重新設計、重置相關部分,承包人承擔因此增加的費用(包括發包人的費用);竣工日期延誤的,并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責任。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發包人的索賠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或根據18.1.2款第(7)項的約定,解除合同。

  8.7竣工試驗結果的爭議

  8.7.1協商解決。雙方對竣工試驗結果有爭議的,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8.7.2委托鑒定機構。雙方經協商,對竣工試驗結果仍有爭議的,共同委托一個具有相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鑒定。經檢測鑒定后,按下述約定處理:

  (1)責任方為承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發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竣工日期不予延長;

  (2)責任方為發包人時,所需的鑒定費用及因此造成承包人增加的合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3)雙方均有責任時,根據責任大小協商分擔費用,并按竣工試驗計劃的延誤情況協商竣工日期延長。

  8.7.3當雙方對檢測機構的鑒定結果有爭議,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9條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在專用條款約定按單項工程和(或)按工程進行接收。

  (1)根據第10條竣工后試驗的約定,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時間安排。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

  (2)對不存在竣工試驗或竣工后試驗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并符合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的,按合同約定辦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驗收。

  9.1.2接收工程時承包人提交的資料。除按8.1.1款(1)至(3)項約定已經提交的資料外,需提交竣工試驗完成的驗收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9.2接收證書

  9.2.1承包人應在工程和(或)單項工程具備接收條件后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接收證書申請,發包人應在接到申請后的10日內組織接收,并簽發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接收證書。

  單項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2)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8.2.6款第(3)項約定的日期,作為接收日期。

  9.2.2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對工程或(和)單項工程的操作、使用沒有實質影響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不能作為發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經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確定的承包人完成該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的合理時間,作為接收證書的附件。

  9.3接收工程的責任

  9.3.1保安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保安責任。

  9.3.2照管責任。自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發包人承擔其照管責任。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維護、保養、維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復和零星掃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區域。

  9.3.3投保責任。如合同約定施工期間工程的應投保方是承包人時,承包人應負責對工程進行投保并將保險期限保持到9.2.1款約定的發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該日期之后由發包人負責對工程投保。

  9.4未能接收工程

  9.4.1不接收工程。如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后的15日內不組織接收,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證書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從第16日起,發包人應根據9.3款的約定承擔相關責任。

  9.4.2未按約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約定提交單項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證書申請的、或未符合單項工程或工程接收條件的,發包人有權拒絕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

  發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約定,使用或強令接收不符合接受條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將承擔9.3款接收工程約定的相關責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強令接收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后進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失、損壞、損害和(或)賠償責任。

  第10條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試驗的,遵守本條約定。

  10.1權力與義務

  10.1.1發包人的權利與義務

  (1)發包人有權對第10.1.2款第(2)項約定的由承包人協助發包人編制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審查并批準,發包人的批準并不能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責任。

  (2)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由發包人組建,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由承包人知道,依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進行分工、組織完成竣工后試驗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分工職責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0.1.2款第(4)項提出的建議,有權向承包人發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發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議,承包人有義務扔按本款第(2)項的組織安排執行。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的此項安排而發生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時,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向承包人發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由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收到日期、時間和簽名。

  (5)發包人有權在緊急情況下,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緊急指令,承包人應立即執行。如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的指令執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應在發出口頭指令后12小時內,將該口頭指令再以書面送達承包人的項目經理。

  (6)發包人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1.2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1)承包人在發包人組建的竣工后試驗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的統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應資格和經驗的人員指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派出的開車經理或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期間開現場,必須事先得到發包人批準。

  (2)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工程竣工后試驗的特點,協助發包人編制竣工后試驗方案,并在竣工試驗開始前編制完成。竣工后試驗方案應包括:工程、單項工程及其相關部位的操作試驗程序、資源條件、試驗條件、操作規程、安全規程、事故處理程序及進度計劃等。竣工后試驗方案經發包人審查批準后實施。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3)因承包人未能執行發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發生的事故、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發包人承擔其責任。

  (4)承包人有義務對發包人的組織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議,并說明因由。

  (5)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以口頭指令承包人進行的操作、工作及作業,承包人應立即執行。承包人應對此項指令做好記錄,并做好實施的記錄。發包人應在12小時內,將上述口頭指令再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

  發包人未能在12小時內將此項口頭指令以書面形式送達承包人時,承包人及其項目經理有權在接到口頭指令后的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該口頭指令交發包人,發包人須在回執上簽字確認,并簽署接到的日期和時間。當發包人未能在24小時內在回執上簽字確認,視為已被發包人確認。

  承包人因執行發包人的口頭指令而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但承包人錯誤執行上述口頭指令而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費用增加時,由承包人負責。

  (6)操作維修手冊的缺陷責任。因承包人負責編制的操作維修手冊存在缺陷所造成的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和工程損害,由承包人承擔;因發包人(包括其專利商)提供的操作指南存在缺陷,造成承包人操作手冊的缺陷,因此發生事故責任、人身傷害、工程損害和承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由發包人負責。

  (7)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和(或)行業規定,在竣工后試驗階段的其它義務和工作,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2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1發包人應根據聯合協調領導機構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全部電力、水、燃料、動力、原材料、輔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試驗條件,并組織安排其管理人員、操作維修人員和其它各項準備工作。

  10.2.2承包人應根據經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提供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其它臨時輔助設備、設施、工具和器具,及應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準備工作。

  10.2.3發包人應根據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按照單項工程內的任何部分、單項工程、單項工程之間、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試驗程序和試驗條件,組織竣工后試驗。

  10.2.4聯合協調領導機構組織全面檢查并落實工程、單項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試驗所需要的資源條件、試驗條件、安全設施條件、消防設施條件、緊急事故處理設施條件和(或)相關措施,保證記錄儀器、專用記錄表格的齊全和數量的充分。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接收單項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15日內通知承包人開始竣工后試驗的日期。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

  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20日內,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日期內進行竣工后試驗,發包人應自第21日開始或自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開始日期后的第二日開始,承擔承包人由此發生的相關窩工費用,包括人工費、臨時輔助設備、設施的閑置費、管理費及其合理利潤。

  10.3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1按照批準的竣工后試驗方案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操作程序進行試驗,達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的生產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發包人的操作人員和承包人的指導人員,在竣工后試驗過程中的同一個崗位上的試驗條件記錄、試驗記錄及表格上,應如實填寫數據、條件、情況、時間、姓名及約定的其它內容。

  10.3.3試運行考核

  (1)根據5.1.1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工程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1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據5.1.2款約定,由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的,承包人應保證在試運行考核周期內達到5.1.2款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的工程相關部分的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

  (3)試運行考核的時間周期由雙方根據相關行業對試運行考核周期的規定,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試運行考核通過后或使用功能通過后,雙方應共同整理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并編寫評價報告。報告一式兩份,經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各持一份,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發包人并應根據10.7款的約定頒發考核驗收證書。

  10.3.4產品和(或)服務收益的所有權。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期間的任何產品收益和(或)服務收益,均屬發包人所有。

  10.4竣工后試驗的延誤

  10.4.1根據10.2.5款竣工后試驗日期通知的約定,非因承包人原因,發包人未能在發出竣工后試驗通知后的90日內開始竣工后試驗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視為通過了竣工后試驗和試運行考核。除非專用條款另有規定。

  10.4.2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試驗延誤時,承包人應采取措施,盡快組織,配合發包人開始并通過竣工后試驗。當延誤造成發包人的費用增加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4.3按10.3.3款第(3)項試運行考核時間周期的約定,在試運行考核期間,因發包人原因導致考核中斷或停止,且中斷或停止的累計天數超過第10.3.3款第(3)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試運行考核周期時,試運行考核應在中斷或停止后的60日內重新開始,超過此期限視為單項工程和(或)工程已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10.5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

  10.5.1根據5.1.1款或5.1.2款及其專用條款中的約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單項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承包人應自費修補其缺陷,由發包人依據第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重新組織進行此項試驗。

  10.5.2承包人根據10.5.1款重新進行試驗,仍未能通過該項試驗時,承包人應自費繼續修補缺陷,并在發包人的組織領導下,按10.2.3款約定的試驗程序、試驗條件,再次進行此項試驗。

  10.5.3因承包人原因,重新進行竣工后試驗,給發包人增加了額外費用時,發包人有權根據16.2.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10.6未能通過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考核,但尚具有生產功能、使用功能時,按以下約定處理: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在根據5.1.1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證的說明書,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金額、或賠償計算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

  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時,承包人根據5.1.2款專用條款約定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中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相關責任,并按照在本項專用條款對相關責任約定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計算的金額,向發包人支付相應賠償金額后,視為承包人通過了試運行考核。

  (2)承包人對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若提出自費調查、調整和修正并被發包人接受時,雙方商定相應的調查、修正和試驗期限,發包人應為此提供方便。在通過該項考核之前,發包人可暫不按10.6款第(1)項約定提出賠償。

  (3)發包人接受了本款第(2)項約定,但在商定的期限內發包人未能給承包人提供方便,致使承包人無法在約定期限內進行調查、調整和修正的,視為該項試運行考核已被通過。

  10.7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按工程和(或)按單項工程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10.7.2發包人根據10.3款、10.4款、10.5.1款、10.5.2款及10.6款的約定對通過或視為通過竣工后試驗和(或)試運行考核的,應按10.7.1款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該證書中寫明的試運行考核通過的日期和時間,為實際完成考核或視為通過試運行考核的日期和時間。

  10.8喪失了生產價值和使用價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單項工程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并使整個工程喪失了生產價值或使用價值時,發包人有權提出未能履約的索賠,并扣罰已提交的履約保函。但發包人不得將本合同以外的連帶合同損失包括在未履約索賠之中。

  連帶合同損失指市場銷售合同損失、市場預計盈利、生產流動資金貸款利息、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周期以外所簽訂的原材料、輔助材料、電力、水、燃料等供應合同損失,以及運輸合同等損失,適用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

  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11.1.1質量保修責任書。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是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雙方應按法律規定的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作為本合同附件。9.2.1款接收證書中寫明的單項工程和(或)工程的接收日期,或單項工程和(或)工程視為被接收的日期,是承包人保修責任開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責任期的開始日期。

  11.1.2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

  承包人未能提交質量保修責任書、無正當理由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可不與承包人辦理竣工結算,不承擔尚未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的相應利息,即使合同已約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質量保修責任書,提請與發包人簽訂該責任書并在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簽署質量保修責任書,發包人應從接到該責任書的第11日起承擔竣工結算款項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的約定。

  11.2.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方式,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1.2.3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發包人應依據第14.5.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支付的約定,支付被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

  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

  12.1竣工驗收報告及完整的竣工資料

  12.1.1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關約定,和(或)發包人已按10.7款的約定頒發了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且承包人完成了9.2.2款約定的掃尾工程和缺陷修復,經發包人或監理人驗收后,承包人應依據8.1.1款(1)、(2)、(3)項、8.2款竣工試驗的檢驗與驗收、10.3.3款第(4)項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結果等資料,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約定。

  12.1.2發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后2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或予以確認,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意見自費對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資料進行修改。25日內發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已被確認。

  12.1.3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12.1.1款及12.1.2款的約定辦理。

  12.2竣工驗收

  12.2.1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在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并根據12.1.2款的約定被確認后的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

  12.2.2延后組織的竣工驗收

  發包人未能根據12.2.1款的約定,在30日內組織竣工驗收時,按照14.12.1至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在12.2.1款約定的時間之后,發包人進行竣工驗收時,承包人有義務參加。發包人在驗收后的25日內,對承包人的竣工驗收報告或竣工資料提出的進一步修改意見,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的意見自費修改。

  12.2.3分期竣工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產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驗收,按12.1.3款、12.2.1款的約定,分期組織竣工驗收。

  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1變更權

  13.1.1變更權

  發包人擁有批準變更的權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驗收前的任何時間內,發包人有權依據監理人的建議、承包人的建議,及13.2款約定的變更范圍,下達變更指令。變更指令以書面形式發出。

  13.1.2變更

  由發包人批準并發出的書面變更指令,屬于變更。包括發包人直接下達的變更指令、或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令。

  承包人對自身的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竣工后試驗存在的缺陷,應自費修正、調整和完善,不屬于變更。

  13.1.3變更建議權

  承包人有義務隨時向發包人提交書面變更建議,包括縮短工期,降低發包人的工程、施工、維護、營運的費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價值,給發包人帶來的長遠利益和其它利益。發包人接到此類建議后,應發出不采納、采納或補充進一步資料的書面通知。

  13.2變更范圍

  13.2.1設計變更范圍

  (1)對生產工藝流程的調整,但未擴大或縮小初步設計批準的生產路線和規模、或未擴大或縮小合同約定的生產路線和規模;

  (2)對平面布置、豎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調整,但未擴大初步設計批準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初步設計批準的使用功能;或未擴大合同約定的建筑規模,未改變合同約定的使用功能;

  (3)對配套工程系統的工藝調整、使用功能調整;

  (4)對區域內基準控制點、基準標高和基準線的調整;

  (5)對設備、材料、部件的性能、規格和數量的調整;

  (6)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7)其它超出合同約定的設計事項;

  (8)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采購變更范圍

  (1)承包人已按發包人批準的名單,與相關供貨商簽訂采購合同或已開始加工制造、供貨、運輸等,發包人通知承包人選擇該名單中的另一家供貨商;

  (2)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3)發包人要求改變檢查、檢驗、檢測、試驗的地點和增加的附加試驗;

  (4)發包人要求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竣工后試驗物資的采購數量;

  (5)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3施工變更范圍

  (1)根據13.2.1款的設計變更,造成施工方法改變、設備、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減;

  (2)發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試驗、改變試驗地點;

  (3)根據5.2.1款第(1)項、第(2)項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礙處理;

  (4)發包人對竣工試驗經驗收或視為驗收合格的項目,通知重新進行竣工試驗;

  (5)因執行基準日期之后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

  (6)現場其他簽證;

  (7)上述變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發包人的趕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發包人的書面指示,以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方式加快設計、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進度時,承包人為實施該趕工指令需對項目進度計劃進行調整,并對所增加的措施和資源提出估算,經發包人批準后,作為變更處理。當發包人未能批準此項變更,承包人有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階段的進度計劃執行。

  因承包人原因,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上述批準的項目進度計劃時,承包人應按4.1.2款的約定,自費趕上;竣工日期延誤時,按4.5款的約定承擔誤期賠償責任。

  13.2.5調減部分工程。發包人的暫停超過45日,承包人請求復工時仍不能復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續而無法繼續施工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以變更方式調減受暫停影響的部分工程。

  13.2.6其它變更。根據工程的具體特點,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3變更程序

  13.3.1變更通知。發包人的變更應事先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變更通知的建議報告。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的變更通知后,有義務在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建議報告,

  (1)如承包人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設備、材料、人力、機具、周轉材料、消耗材料等資源消耗,以及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估算。相關管理費用和合理利潤的百分比,應在專用條款約定。此項變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長時,應在報告中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費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長,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費用及竣工日期延長的責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發包人變更通知中的變更時,建議報告中應包括不支持此項變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變更不符合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

  2)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特殊設備、材料、部件;

  3)承包人難以取得變更所需的工藝、技術;

  4)變更將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穩定性、適用性;

  5)對生產性能保證值、使用功能保證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等。

  13.3.3發包人的審查和批準。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約定提交的書面建議報告后10日內對此項建議給予審查,并發出批準、撤銷、改變、提出進一步要求的書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發包人回復的時間內,不能停止或延誤任何工作。

  (1)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1)項的約定提交的建議報告,對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經審查批準后,應以書面形式下達變更指令。

  發包人在下達的變更指令中,未能確認承包人對此項變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提出異議的,自發包人接到此項書面建議報告后的第11日開始,視為承包人提交的變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2)發包人對承包人根據13.3.2款第(2)項提交的不接受此項變更的理由進行審查后,發出繼續執行、改變、提出進一步補充資料的書面通知,承包人應予以執行。

  13.3.4承包人根據13.1.3款的約定提交變更建議書的,其變更程序按照本變更程序的約定辦理。

  13.4緊急性變更程序

  13.4.1發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責令承包人立即執行此項變更。承包人接到此類指令后,應立即執行。發包人以口頭形式發出緊急性變更指令的,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此項變更,并送交承包人項目經理。

  13.4.2承包人應在緊急性變更指令執行完成后的10日內,向發包人提交實施此項變更的工作內容,資源消耗和估算。因執行此項變更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長要求,但應說明理由,并提交與此項變更相關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未能在此項變更完成后的10日內提交實際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長竣工日期的書面資料,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格調整和竣工日期延長,發包人不再承擔此項變更的任何責任。

  13.4.3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3.4.2款提交的書面資料后的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被批準的合理估算,和(或)給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長。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項書面報告后的10日內,未能批準承包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亦未說明理由的,自接到該報告的第11日后,視為承包人提交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長已被發包人批準。

  承包人對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費用、竣工日期的延長存有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依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程序解決。

  13.5變更價款確定

  變更價款按以下方法確定:

  13.5.1合同中已有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確定變更價款;

  13.5.2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的,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確定變更價款;

  13.5.3合同中無相應人工、機具、工程量等單價(含取費),亦無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的,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變更價款。

  13.5.4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它方法。

  13.6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因發包人批準采用承包人根據13.1.3款提出的變更建議,使工程的投資減少、工期縮短、發包人獲得長期運營效益或其它利益的,雙方可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進行利益分享,必要時雙發可另行簽訂利益分享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

  13.7合同價格調整

  在下述情況發生后30日內,合同雙方均有權將調整合同價格的原因及調整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或監理人。經發包人確認的合理金額,作為合同價格的調整金額,并在支付當期工程進度款時支付或扣減調整的金額。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內不予確認,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已經同意該項價格的調整。合同價格調整包括以下情況:

  (1)合同簽訂后,因法律、國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業規定發生變化,影響到合同價格增減的;

  (2)合同執行過程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減的;

  (3)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電、停氣、道路中斷等,造成工程現場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承包人須提交報告并提供可證實的證明和估算);

  (4)發包人根據13.3款至13.5款變更程序中批準的變更估算的增減;

  (5)本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的款項調整。

  對于合同中未約定的增減款項,發包人不承擔調整合同價格的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時除外。合同價格的調整不包括合同變更。

  13.8合同價格調整的爭議

  經協商,雙方未能對工程變更的費用、合同價格的調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長達成一致,根據16.3款關于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1合同總價

  本合同為總價合同,除根據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的調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關增減金額的約定進行調整外,合同價格不做調整。

  14.1.2付款

  (1)合同價款的貨幣幣種為人民幣,由發包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給承包人。

  (2)發包人應依據合同約定的應付款類別和付款時間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擔保

  14.2.1履約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2支付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內容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2.3預付款保函

  合同約定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預付款

  14.3.1預付款金額

  發包人同意將按合同價格的一定比例作為預付款金額,具體金額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3.2預付款支付

  合同約定了預付款保函時,在合同生效后,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預付款保函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未約定預付款保函時,發包人應在合同生效后10日內,根據14.3.1款約定的預付款金額,一次支付給承包人。

  14.3.3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或合同解除時,預付款尚未抵扣完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承包人未能支付的,發包人有權按如下程序扣回預付款的余額:

  1)從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中一次或多次扣除;

  2)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時,發包人有權從預付款保函(如約定提交)中扣除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

  3)應付給承包人或屬于承包人的款項不足以抵扣且合同未約定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時,承包人應與發包人簽訂支付尚未抵扣完的預付款支付時間安排協議書;

  4)承包人未能按上述協議書執行,發包人有權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尚未扣完的預付款。

  14.4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4.2根據工程具體情況,應付的其它進度款,在專用條款約定。

  14.5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1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時扣減。發包人可根據11.2.1款約定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和11.2.2款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約定,暫時扣減缺陷責任保修金。

  14.5.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1)發包人應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將按14.5.1款暫時扣減的全部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一半支付給承包人,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時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發包人通知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余下的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將暫扣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余額支付給承包人。

  (2)專用條款約定承包人可提交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和竣工結算時,如承包人請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責任保修金的保函,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交的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剩余金額。此后,如承包人未能自費修復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的缺陷或委托發包人修復該缺陷的,修復缺陷的費用從該保函中扣除。發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后15日內,退還該保函。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提交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14.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14.6.1按月申請付款。按月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每月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的合同金額,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交付款申請。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時間,在專用條款約定。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14.4款工程進度款約定的款項類別;

  (2)按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6.2如雙方約定了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的方式時,則不能再約定按14.7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方式。

  14.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14.7.1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的,承包人應以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為基礎,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付款期數、計劃每期達到的主要形象進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計劃工程量(含設計、采購、施工、竣工試驗和竣工后試驗等)等目標任務,以及每期付款金額,并依據專用條款約定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向發包人或監理人提交當期付款申請報告。

  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中的款項包括:

  (1)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當期計劃申請付款的金額;

  (2)按13.7款合同價款調整約定的增減款項;

  (3)按14.3款預付款約定的,支付及扣減的款項;

  (4)按14.5款缺陷責任保修金約定暫扣及支付的款項;

  (5)根據16.2款索賠結果增減的款項;

  (6)根據另行簽訂的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增減的款項。

  14.7.2發包人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時,承包人的實際工作和(或)實際進度比付款計劃表約定的關鍵路徑的目標任務落后30日及以上時,發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商定減少當期付款金額,并有權與承包人共同調整付款計劃表。承包人以后各期的付款申請及發包人的付款,以調整后的付款計劃表為依據。

  14.7.3如雙方約定了按14.7款付款計劃表的方式申請付款時,不能再約定按14.6款按月工程進度付款申請的方式。

  14.8付款條件與時間安排

  14.8.1付款條件

  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時,履約保函的提交應為發包人支付各項款項的前提條件;未約定履約保函時,發包人按約定支付各項款項。

  14.8.2預付款的支付

  工程預付款的支付依據14.3.2款預付款支付的約定執行。預付款抵扣完后,發包人應及時向承包人退還付款保函。

  14.8.3工程進度款

  (1)按月工程進度申請與付款。依據14.6.1款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6.1款提交的每月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2)按付款計劃表申請與付款。依據14.7.1款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和付款時,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7.1款提交的每期付款申請報告之日起的25日內審查并支付。

  14.9付款時間延誤

  14.9.1因發包人的原因未能按14.8.3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從發包人收到付款申請報告后的第26日開始,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作為延期付款的違約金額。

  14.9.2發包人延誤付款15日以上,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暫停部分工作,視為發包人導致的暫停,并遵照4.6.1款發包人的暫停的約定執行。

  雙方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書的,發包人應按延期付款協議書中約定的期數、時間、金額和利息付款;當雙方未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工程無法實施,承包人可停止部分或全部工程,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導致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

  14.9.3發包人的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并影響到整個工程實施的,承包人有權根據18.2款的約定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有權就因此增加的相關費用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4.10稅務與關稅

  14.10.1發包人與承包人按國家有關納稅規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納稅義務,含與進口工程物資相關的各項納稅義務。

  14.10.2合同一方享有本合同進口工程設備、材料、設備配件等進口增值稅和關稅減免時,另一方有義務就辦理減免稅手續給予協助和配合。

  14.11索賠款項的支付

  14.11.1經協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定的、或法院判決的發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發包人可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中扣減該索賠款項。當支付給承包人的各期工程進度款中不足以抵扣發包人的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應當另行支付。承包人未能支付,可協商支付協議,仍未支付時,發包人可從履約保函(如有)中抵扣。如履約保函不足以抵扣時,承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或以雙方協商一致的支付協議的期限支付。

  14.11.2經協商或調解確定的、或經仲裁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承包人應得的索賠款項,承包人可在當月工程進度款或當期付款計劃表的付款申請中單列該索賠款項,發包人應在當期付款中支付該索賠款項。發包人未能支付該索賠款項時,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如有)中抵扣。如未約定支付保函時,發包人須另行支付該索賠款項。

  14.12竣工結算

  14.12.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承包人應在根據12.1款的約定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和完整的竣工資料被發包人確定后的30日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竣工結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4.12.2最終竣工結算資料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進行審查并提出修改意見,雙方就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修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承包人自費進行修正,并提交最終的竣工結算報告和最終的結算資料。

  14.12.3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按14.12.2款的約定提交的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竣工款結清后5日內,發包人應將承包人按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包人按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14.12.4未能答復竣工結算報告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根據14.12.1款約定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的30日內,未能提出修改意見,也未予答復的,視為發包人認可了該竣工結算資料作為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根據14.12.3款的約定,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4.12.5發包人未能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

  (1)發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承包人的竣工結算的款項余額的,承包人有權從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或支付保函不足以抵償應向承包人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項時,發包人從承包人提交最終結算資料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2)根據14.12.4款的約定,發包人未能在約定的30日內對竣工結算資料提出修改意見和答復,也未能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的,應從承包人提交該報告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發包人在承包人提交最終竣工結算資料的90日內,仍未結清竣工結算款項的,承包人可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6未能按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的30日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按時結清,發包人要求承包人交付工程時,承包人應進行交付;發包人未要求交付工程時,承包人須承擔保管、維護和保養的費用和責任,不包括根據第9條工程接收的約定已被發包人使用、接收的單項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12.7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結算的款項

  (1)承包人未能按14.12.3款的約定,結清應付給發包人的竣工結算中的款項余額時,發包人有權從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該款項的余額。

  履約保函的金額不足以抵償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之后的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2)合同未約定履約保函時,承包人應從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第31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結算款項的余額,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終竣工結算資料提交后的90日內仍未支付時,發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14.12.8竣工結算的爭議

  如在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的30日內,雙方對工程竣工結算的價款發生爭議時,應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按審核結果,結清竣工結算的款項。審核周期由合同雙方與工程造價審核單位約定。對審核結果仍有爭議時,依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5條保險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按適用法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投保類別,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其投保費用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有效的時間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適用法律規定及專用條款約定的,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承包人應依據工程實施階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新頒布的適用法律規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強制性保險,根據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

  15.1.2保險單對聯合被保險人提供保險時,保險賠償對每個聯合被保險人分別施用。承包人應代表自己的被保險人,保證其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單約定的條件及其賠償金額。

  15.1.3承包人從保險人收到的理賠款項,應用于保單約定的損失、損害、傷害的修復、購置、重建和賠償。

  15.1.4承包人應在投保項目及其投保期限內,向發包人提供保險單副本、保費支付單據復印件和保險單生效的證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證明文件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投保,發包人可以自己名義投保相應保險,由此引起的費用及理賠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15.2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險

  對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應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時均應將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項下分包商、供貨商、服務商同時列為保險合同項下的被保險人。具體的應投保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5.3保險的其它規定

  15.3.1由承包人負責采購運輸的設備、材料、部件的運輸險,由承包人投保。此項保險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專用條款中另有約定時除外。

  15.3.2保險事項的意外事件發生時,在場的各方均有責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損害的擴大。

  15.3.3本合同約定以外的險種,根據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費用由各自承擔。

  第16條違約、索賠和爭議

  16.1違約責任

  16.1.1發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發包人未能履行5.1..2款、5.2.1款第(1)、(2)項的約定,未能按時提供真實、準確、齊全的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項目基礎資料和現場障礙資料;

  (2)發包人未能按13條的約定調整合同價格,未能按14條有關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約定的款項類別、金額、承包人指定的賬戶和時間支付相應款項;

  (3)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約定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發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因其違約行為造成工程關鍵路徑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應由發包人繼續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1.2承包人的違約責任

  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對其提供的工程物資進行檢驗的約定、7.5款施工質量與檢驗的約定,未能修復缺陷;

  (2)承包人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試驗、或經三次試驗仍未能通過竣工后試驗,導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使用價值、生產價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或未經必要的許可、或適用法律不允許分包的,將工程分包給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承包人應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因上述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并不能減輕或免除合同中約定的由承包人繼續履行的其它責任和義務。

  16.2索賠

  16.2.1發包人的索賠

  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與事項,承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責任時,發包人有權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及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發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日內,向承包人送交索賠通知。未能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日內發出索賠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發包人應在發出索賠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等相關資料;

  (3)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與發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發包人進一步補充提供索賠的理由和證據;

  (4)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送交的索賠資料后30日內未與發包人協商、未于答復、或未向發包人提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承包人認可。

  (5)當發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發包人每周應向承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2.2承包人的索賠

  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且根據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的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的相關情況和事項,發包人應承擔損失、損害賠償責任及延長竣工日期的,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其賠償義務或延長竣工日期時,承包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索賠依據法律和合同約定,并遵循如下程序進行: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30日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未在索賠事件發生后的30日內發出去’賠通知,發包人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事件通知后的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提交說明索賠事件的正當理由、條款根據、有效的可證實的證據和索賠估算資料的報告;

  (3)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關索賠資料的報告后30日內與承包人協商解決,或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項提交的報告和補充資料后的30日內未與承包人協商、或未予答復、或未向承包人提出進一步補充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發包人認可。

  (5)當承包人提出的索賠事件持續影響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包人發出索賠事件的延續影響情況,在該索賠事件延續影響停止后的30日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送交最終索賠報告和最終索賠估算。索賠程序與本款第(1)項至第(4)項的約定相同。

  16.3爭議和裁決

  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

  根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事項所發生的任何索賠爭議,合同雙方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說明爭議的內容、細節及因由。在上述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的30日內,經友好協商后仍存爭議時,合同雙方可提請雙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關單位或權威機構對此項爭議進行調解;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按專用條款的約定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事頃。

  16.3.2爭議不應影響履約

  發生爭議后,須繼續履行其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保持工程繼續實施。除非出現下列情況,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實施,

  (1)當事人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經合同雙方協議停止實施;

  (2)仲裁機構或法院責令停止實施。

  16.3.3停止實施的工程保護

  根據16.3.2款約定,停止實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職責、責任和義務,保護好與合同工程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資。

  第17條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發生時的義務

  17.1.1通知義務

  覺察或發現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一方,有義務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工程現場照管的責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另一方全力協助并采取措施。需暫停實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通報義務

  工程現場發生不可抗力時,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的48小時內,承包人(如為工程現場的照管方)須向發包人通報受害和損失情況。當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每周應向發包人和工程總監報告受害情況。對報告周期另有約定時除外。

  17.2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損失、損害、傷害所發生的費用及延誤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約定處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資等的損失、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受雇人員的傷害,分別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關系負責處理;

  (3)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財產和臨時工程的損失、損害,由承包人承擔;

  (4)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5)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因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的保護義務導致的延續損失、損害,由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及其損失;

  (6)發包人通知恢復建設時,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后的20日內、或雙方根據具體情況約定的時間內,提交清理、修復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進度計劃安排的資料和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恢復建設的竣工日期相應順延。

  第18條合同解除

  18.1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18.1.1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職責、責任和義務,發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并補救其違約行為。

  18.1.2由發包人解除合同

  發包人有權基于下列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包人應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發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響其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權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14.2.1款履約保函的約定;

  (2)承包人未能執行18.1.1款通知改正的約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3.8.1款至3.8.4款的有關分包和轉包的約定;

  (4)承包人實際進度明顯落后于進度計劃,發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進度計劃時,承包人無作為;

  (5)工程質量有嚴重缺陷,承包人無正當理由使修復開始日期拖延達30日以上;

  (6)承包人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明顯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經發包人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履約后仍未能依約履行合同、或以明顯不適當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據8.6.2款第(4)項(或)和10.8款的約定,未能通過的竣工試驗、未能通過的竣工后試驗,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個工程喪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產功能;

  (8)承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承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

  發包人不能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實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發包人違反該約定時,承包人有權依據本項約定,提出仲裁或訴訟。

  18.1.3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進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應在解除合同30日內或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為保護生命、財產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執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將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技術資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給發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資料文件中,銷毀與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負責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運抵現場的永久性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4)移交相應實施階段已經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

  (5)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行情況說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含在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的、運輸途中的、運抵現場尚未交接的),發包人承擔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發生的、合同約定的此類款項。承包人有義務協助并配合處理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分包人的關系;

  (6)經發包人批準,承包人應將其與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關的和正在執行的分包合同及相關的責任和義務轉讓至發包人和(或)發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結算尚未結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將其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措施材料撤離現場和(或)拆除,除非得到發包人同意。

  18.1.4解除日期的結算

  根據18.1.2款的約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發包人應立即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的合同款項,包括14.3款的預付款、14.4款的工程進度款、13.7款的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的缺陷責任保修金暫扣的款項、16.2.款的索賠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約定的任何應增減的款項。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資料。

  18.1.5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1.4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雙方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發包人應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承包人應將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包人應根據14.3.3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并在此后將約定提交的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發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減完的應收款余額時,有權從14.2.1款約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約保函中扣減,并在此后將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4)發包人按上述約定扣減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項時;或合同未能約定提交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時,仍有未能扣減應收款項的余額時,可扣留與應收款價值相當的承包人的機具、設備、設施、周轉材料等作為抵償。

  18.1.6承包人的撤離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有權按18.1.5款第(4)項的約定,承將未被因抵償扣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行撤離現場。并承擔撤離和拆除臨時設施的費用。發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離。承包人接到發包人發出撤離現場的通知后,將其多余的機具、設備、設施等自費拆除并自費撤離現場(不包括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被抵償的機具等)。發包人為此提供必要條件。

  18.1.7解除合同后繼續實施工程的權利。發包人可繼續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繼續完成工程。發包人有權與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資,及承包人為本工程編制的設計文件、實施文件及資料,以及使用根據18.1.5款第(4)項約定扣留抵償的設施、機具和設備。

  18.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權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解除合同,但在發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發包人:

  (1)發包人延誤付款達60日以上,或根據4.6.4款承包人要求復工,但發包人在180日內仍未通知復工的;

  (2)發包人實質上未能根據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影響承包人實施工作停止30日以上;

  (3)發包人未能按14.2.2款的約定提交支付保函;

  (4)出現第17條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繼續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已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

  (5)發包人破產、停業清理或進入清算程序、或情況表明發包人將進入破產和(或)清算程序,或發包人無力支付合同款項。

  發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據本款第(1)項、(2)項、(3)項解除合同的通知后,發包人隨后給予了付款,或同意復工、或繼續履行其義務、或提供了支付保函時,承包人應盡快安排并恢復正常工作。因此造成關鍵路線延誤時,竣工日期順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8.2.2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權停止和必須進行的工作如下:

  (1)除為保護生命、財產、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須執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進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包括現場保管的、已經訂貨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運輸途中的、現場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義務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工程物資的保管、維護和保養;

  (3)移交已經付款并已經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設計文件、圖紙、資料、操作維修手冊、施工組織設計、質檢資料、竣工資料等。應發包人的要求,對已經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關設計文件、圖紙和資料等,按商定的價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提交給發包人。

  (4)向發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執行情況說明,由發包人承擔其費用。

  (5)應發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將分包合同轉讓至發包人和(或)發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資,以及相關工作;

  (6)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資料中,銷毀發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關的數據及資料的備份。

  18.2.3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

  根據18.2.1款的約定,發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應與承包人商定已發生的工程款項,包括:14.3款預付款、14.4款工程進度款、13.7款合同價格調整的款項、14.5款保修金暫扣與支付的款項、16.2款索賠的款項、本合同補充協議的款項,及合同任何條款約定的增減款項,以及承包人拆除臨時設施和機具、設備等撤離到承包人企業所在地的費用(當出現18.2.1款第(4)項不可抗力的情況,撤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經雙方協商一致的合同款項,作為解除日期的結算依據。

  18.2.4解除合同后的結算

  (1)雙方應根據18.2.3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結算資料,結清解除合同時雙方的應收應付款項的余額。此后,承包人應將發包人根據14.2.2款約定提交的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發包人將承包人根據14.2.1款約定提交的履約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2)如合同解除時發包人仍有未被扣減完的預付款,發包人可根據14.3.3款預付款抵扣的約定扣除,此后,應將預付款保函返還給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承包人可從14.2.2款約定的發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減,此后,應將支付保函返還給發包人。

  (4)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應收款余額,而合同未約定發包人按14.2.2款提交支付保函時,發包人應根據18.2.3款的約定,經協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結算資料后的第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額和利息。發包人在此后的60日內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權根據第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5)如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給發包人的付款余額,發包人有權根據18.1.5款約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結算中的第(2)項至第(4)項進行結算。

  18.2.5承包人的撤離。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將除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資、機具、設備和設施,全部撤離現場。

  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項

  18.3.1付款約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發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結算及結算后的付款約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結算工作結清。

  18.3.2解除合同的爭議

  合同雙方對解除合同或對解除日期的結算有爭議的,應采取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經友好協商仍存在爭議、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協商時,根據16.3款爭議和裁決的約定解決。

  第19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19.1合同生效。

  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滿足之日生效。

  19.2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數,及合同雙方應持的份數,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3后合同義務

  合同雙方應在合同終止后,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20條補充條款

  雙方對本通用條款內容的具體約定、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部分專用條款

  第1條一般規定

  1.1定義與解釋

  1.1.51雙方約定的視為不可抗力時間處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1.52雙方根據本合同工程的特點,補充約定的其它定義:

  1.3語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還使用語言。

  1.4適用法律

  合同雙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5標準、規范

  1.5.1本合同適用的標準、規范(名稱):

  1.5.2發包人提供的國外標準、規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1.5.3沒有成文規范、標準規定的約定:

  發包人的技術要求及提交時間:

  承包人提交實施方法的時間:

  1.6保密事項

  雙方簽訂的商業保密協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雙方簽訂的技術保密協議(名稱):,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2條發包人

  2.2發包人代表

  發包人代表的姓名:;

  發包人代表的職務:;

  發包人代表的職責:

  2.3監理人

  2.3.1監理單位名稱:

  工程總監理姓名:

  監理的范圍:

  監理的內容:

  監理的權限:

  2.5保安責任

  2.5.1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在以下兩者中選擇其一,作為合同雙方對現場保安責任的約定。

  □發包人負責保安的歸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負責保安管理

  2.5.2保安區域責任劃分及雙方相關保安制度、責任制度和報告制度的約定:

  第3條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和權力

  3.1.3經合同雙方商定,承包人應提交的報表類別、名稱、要求、報告期、提交的時間和份數:

  3.2項目經理

  3.2.1項目經理姓名:

  項目經理職責:

  項目經理權限:

  因擅自更換項目經理或項目經理兼職其它項目經理的違約約定:

  項目經理每月在現場時間未達到合同約定天數的,每少一天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

  3.8分包

  3.3.1分包約定

  約定的分包工作事項:

  第4條進度計劃、延誤和暫停

  4.1項目進度計劃

  4.1.1項目進度計劃中的關鍵路徑及關鍵路徑變化的確定原則:

  承包人提交項目進度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4.3采購進度計劃

  4.3.1采購進度計劃提交的份數和日期:

  4.3.2采購開始日期:

  4.4施工進度計劃

  4.4.1施工進度計劃(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關鍵單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提交關鍵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計劃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4.5誤期賠償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誤,每延誤1日的誤期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累計最高賠償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價格的:%或人民幣金額為:。

  第5條技術與設計

  5.1生產工藝技術、建筑藝術造型

  5.1.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

  根據工程考核特點,在以下類型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的約定。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按單項工程考核,各單項工程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

  5.1.2發包人提供生產工藝技術和(或)建筑設計方案其中,

  發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承包人應承擔的工程和(或)單項工程試運行考核保證值和(或)使用功能說明如下:

  5.2設計

  5.2.1發包人的義務

  (1)提供項目基礎資料。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2)提供現場障礙資料。發包人提供的現場障礙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5.2.2承包人的義務

  (1)經合同雙方商定,發包人提供的項目基礎資料、現場障礙資料的如下部分,可按本款中約定的如下時間期限,提出進一步要求

  5.2.4操作維修手冊

  發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冊的份數和提交期限: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維修手冊的份數和最終提交期限:

  5.2.5設計文件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規劃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技術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文件、資料和圖紙的份數和提交時間:

  5.3設計階段審查

  5.3.1設計審查階段及審查會議時間

  本工程的設計階段(名稱):

  設計審查階段及其審查會議的時間安排:

  第6條工程物資

  6.1工程物資的提供

  6.1.1發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6.1.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資

  (1)工程物資的類別、估算數量:

  (3)竣工后試驗的生產性材料的類別或(和)清單:

  6.2檢驗

  6.2.1工程檢驗與報告

  (1)報告提交日記、報告內容和提交份數:

  6.3進口工程物資的采購、

  6.3.1采購責任方及采購方式:

  6.6工程物資保管與剩余

  6.6.1工程物資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資的類別和估算數量:

  承包人提交保管、維護方案的時間:

  由發包人提供的庫房、堆場、設施及設備:

  第7條施工

  7.1發包人的義務

  7.1.3進場條件和進場日期

  承包人的進場條件:

  承包人的進廠日期:

  7.1.4臨時用水電等提供和節點鋪設

  發包人提供的臨時用水、用電等類別、取費單價:

  7.1.10由發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2對承包人的義務

  7.2.2施工組織設計

  提交工程總體施工組織設計的份數和時間:

  需要提交的主要單項工程、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名稱、份數和時間:

  7.2.3提交臨時占地資料

  提交臨時占地資料的時間:

  7.2.4提供臨時用水電等資料

  承包人需要水電等品質、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時間:

  發包人能夠滿足施工臨時用水、電等類別和數量:

  水電等節點位置資料的提交時間:

  7.2.12清理現場的費用:

  7.2.13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義務:

  7.4人力和機具資源

  7.4.1人力資源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人力資源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7.4.2主要機具計劃一覽表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主要機具實際進場的報表格式、份數和報告期:

  7.5質量與檢驗

  7.5.2質檢部位與參檢方

  三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兩方參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第三方檢查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承包人自檢的部位、標準及表格形式:

  7.6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7.6.1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需要質檢的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部位的分類、部位、質檢內容、標準、表格和參檢方的約定:

  7.8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

  7.8.1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管理

  (2)提交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計劃的份數和時間:

  第8條竣工試驗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不包含竣工試驗階段。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8.1竣工試驗的義務

  8.1.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竣工試驗方案

  提交竣工試驗方案的份數和時間:

  第9條工程接收

  9.1工程接收

  9.1.1按單項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兩種情況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工程接受的約定。

  □由承包人負責指導發包人進行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并承擔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由發包人負責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及其試運行考核責任的,接收單項工程的先后順序及時間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時間安排如下:

  9.1.2接收工程提交的資料

  提交竣工試驗資料的類別、內容、份數和時間:

  第10條竣工后試驗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不含承包人知道竣工后試驗。保留其一,作為雙方約定。

  10.1權利和義務

  10.1.1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6)其它義務和工作:

  10.1.2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2)竣工后試驗方案的份數和完成時間:

  (7)其它義務和工作:

  10.2竣工后試驗程序

  10.2.5竣工后試驗日期的通知

  單項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試驗開始日期的約定:

  10.3竣工后試驗及試運行考核

  10.3.3試運行考核

  (3)試運行考核周期:小時(或日、周、月、年)

  10.6未能通過考核

  (1)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1)承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根據工程情況,在以下方式中選擇一項,作為雙方的考核賠償約定,

  □各單項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工程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

  2)發包人提供的生產工藝技術或建筑設計方案未能通過試運行考核的賠償

  其中,

  承包人應承擔相關責任的賠償金額(或賠償公式)分別為:

  10.7考核驗收證書

  10.7.1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的約定。

  □按工程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按單項工程和工程頒發竣工后試驗及考核驗收證書

  第11條質量保修責任

  11.2缺陷責任保修金

  11.2.1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為合同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格的%。

  11.2.2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

  缺陷責任保修金金額的暫扣方式:

  第12條工程竣工驗收

  12.1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

  12.1.1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報告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完整竣工資料的格式、份數和提交時間:

  第13條變更和合同價格調整

  13.2變更范圍

  13.2.6其它變更

  雙方根據本工程特點,商定的其它變更范圍:

  13.5變更價款確定

  13.5.4變更價款約定的其他方法:

  13.6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

  建議變更的利益分享的約定:

  第14條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合同總價和付款

  14.1.2付款

  (2)承包人指定的開戶銀行及銀行賬戶:

  14.2擔保

  14.2.1履約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履約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履約保函。

  □承包人提交履約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2支付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支付保函的約定。

  □發包人不提交支付保函。

  □發包人提交支付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2.3預付款保函

  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對預付款保函的約定。

  □承包人不提交預付款保函。

  □承包人提交預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3預付款

  14.3.1預付款金額

  預付款的金額為:

  14.3.3預付款抵扣

  (1)預付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和抵扣時間安排:

  14.4工程進度款

  14.4.1工程進度款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條件和支付時間:

  14.4.2其它進度款

  其它進度款有:

  14.5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暫扣與支付

  14.5.2缺陷責任保修金的支付

  (2)缺陷責任保修金保函的格式、金額和時間:

  14.6按月工程進度申請付款

  按月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7按付款計劃表申請付款

  付款期數、每期付款金額、每期需達到的主要計劃形象進度和主要計劃工程量進度:

  付款申請報告的格式、內容、份數和提交時間:

  14.12竣工結算

  14.12.1提交竣工結算資料

  竣工結算資料的格式、內容和份數:

  第15條保險

  15.1承包人的投保

  15.1.1合同雙方商定,由承包人負責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范圍、投保金額、保險期限和持續有效的時間:

  15.2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

  土建工程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安裝工程及竣工試驗一切險的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三者責任險的應投保方及對投保的相關要求:

  第16條違約、索賠和裁決

  16.3爭議和裁決

  16.3.1爭議的解決程序

  在爭議提交調解之日起30日內,雙方仍存有爭議時,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的,在以下方式中選擇其一,作為雙方解決爭議事項的約定。

  □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7條合同生效與合同終止

  17.2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合同雙方應持的正本份數:,副本份數:。

  第18條補充條款

  18.1承包合同工程的內容及合同工作范圍劃分:

  18.2承包合同的單項工程一覽表:

  18.3合同價格清單分項表:

  18.4其他合同附件:

工程總承包合同范本 篇4

  第一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提供給承包方兩套復制件。承包方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方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

  第三方或轉讓給

  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方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2.承包方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方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3.上述提供給承包方的或由承包方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方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三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準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申請建筑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筑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于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注明)。

  第四條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歷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

  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后,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干系數范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于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五條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托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托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準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后,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參考 發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嚴肅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范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筑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五、工程造價: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圖預算造價為人民幣________元(各單項工程造價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第二條 工程期限

  一、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總工期為____天(日歷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

  一)。

  二、開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在組織施工過程中,如遇下列情況,得順延工期,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設備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設備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5.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8.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常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條 施工準備

  一、甲方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筑執照;清除施工場地范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解決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構件的堆放和中轉場地,搭建大型臨時設施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____份;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編好施工圖預算;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內的用水、用電、道路以及搭建施工臨時設施,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 物資供應

  一、由發包方供應以下材料、設備的實物或指標:____________

  二、除發包方供應以外的其他材料、設備由承包方采購;

  三、發包方供應、承包方采購的材料、設備,必須附有產品合格證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負責供應的材料和設備,如未按期供應或規格、質量不符要求,經雙方努力仍無法解決,因此造成乙方的損失,應由甲方負擔。任何一方認為對方提供材料需要復驗的,應允許復驗。經復驗符合質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復驗費由要求復驗方承擔;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其復驗費由提供材料、設備方承擔。

  四、本工程材料和設備差價的處理辦法:____________

  第五條 工程質量

  一、本工程質量經雙方研究要求達到: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圖紙、說明文件和國家頒發的建筑工程規范、規格和標準進行施工,并接受發包方派駐代表的監督。

  第六條 工程價款的支付與結算

  一、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發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總價(或當年投資額)的____%備料款,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臨時設施費,按土建工程合同總造價的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材料設備差價________萬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時間為____,金額________.

  二、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進度月報后必須在____日內按核實的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工程進度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的____%時,按規定比例逐步開始扣回備料款。

  三、工程價款支付達到合同總價款的95%時,不再按進度付款,辦完交工驗收后,連本息(財政撥款不計息)一次支付給承包方。

  四、如發包方拖欠工程進度款或尾款,應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額日萬分之_三___的違約金。

  五、確因發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購材料價差款而影響工程進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窩工損失的,應由發包方承擔。

  第七條 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 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文件,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后,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承包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于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后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發包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于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采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日后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三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九條 糾紛解決辦法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各級城鄉建設委員會或雙方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解決不了的,可選擇下述第( )項處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發包方報送___________機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后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 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關于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為確保各方利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內容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期限

  1、本合同總工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結束。

  2、如遇下列情況,工期作相應順延。

  (1)施工現場不符合安全施工;

  (2)設計范圍內重大設計變更;

  (3)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及戰爭)而影響工程進度;

  (4)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的十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在十天內予以確認和答復,逾期不予答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復,乙方可視為要求已被確認。

  四、工程價款工程總價:人民幣元整(元)。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50%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元整(元);

  2、工程施工結束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支付工程總價40%的款項,即人民幣元整(元);

  3、工程驗收結束后,甲方在一周內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即人民幣元整(元)。

  六、工程驗收

  1、當該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書面竣工驗收申請。甲方應在7天內安排驗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參加驗收。乙方自提出申請驗收報告7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驗收的,則視為該工程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運行正常,通過驗收。

  2、工程未經驗收,甲方若需啟用,須與乙方協商,經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經乙方同意啟用,將視為通過驗收。

  3、整個工程驗收合格,則通過竣工驗收的當天即為竣工日期。

  4、工程未通過驗收,引起爭議時,請求

  第三方驗收。

  七、驗收標準 本工程以相關設計方案、圖紙為依據,按照國家標準進行驗收;沒有國家標準的,則按照行業標準進行驗收。

  八、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和義務指派為工地代表,負責協調甲方的相關事宜。在工程履行過程中此指派人員的所有簽名視為甲方行為。

  (1)負責本工程的監督,積極協調施工配合關系。

  (2)負責對乙方進度、安裝質量、安全保護、綜合管理的監督。

  (3)提供有利施工的現場條件。

  (4)審核工程計劃進度表。

  (5)負責對圖紙、方案的審核、確認,負責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隱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設計圖紙變更簽證,工程中間驗收和其他必要的簽證。

  (6)負責竣工驗收工作,在收到乙方提交所有竣工資料后一周內組織驗收。

  (7)按合同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價款。

  2、乙方權利和義務

  (1)嚴格按設計圖施工,質量技術指標符合工程的各類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2)施工中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并提出解決方案。

  (3)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總進度計劃,材料進場計劃,開竣工通知書等,及時送甲方。

  (4)提供竣工驗收技術資料,并準備竣工技術圖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竣工資料應滿足甲方要求。

  (5)組織有技術水平的施工隊伍,明確現場技術及施工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不得隨意變動。

  九、服務條款無。

  十、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則視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5%延期天數計算,違約金總數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2、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則視中國教育總網文檔頻道乙方違約,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5%延期天數計算,違約金總數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3、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付款,則視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5%延期天數計算,違約金總數不超過合同總價的10%。

  4、執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無故單方面終止合同,則視為違約,違約方需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十

  一、合同的變更及解除

  1、合同簽訂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指戰爭、嚴重水災、火災、臺風和地震以及經雙方同意屬不可抗力的事故),甲乙雙方不得無故變更或解除。

  2、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因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雙方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阻止損失的擴大。若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時,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3天內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

  3、如果甲方未按合同付款,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筆款項的期限達到____日的,乙方有權中止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期限達到____日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權請求甲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4、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工程,且延期的期限達到____日的,甲方有權中止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整個工程延期的期限達到____日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權請求乙方給予相應的賠償。

  5、變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

  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向合同簽定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

  三、其他條款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未盡事宜協商確定。 合同簽定地: 十

  四、合同文本和效力 本合同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頁無正文甲方: 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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