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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司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2023-12-01 合同範本

企業公司合作協議書 篇2

稅收角度的衡量 子公司與分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一家公司為什么安排它的某些附屬單位作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屬單位又作為分公司?這恐怕最主要要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因為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條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措施均是企業考慮的重點,而選擇有利于納稅優惠的組織形式,正是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途徑之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子公司和分公司在稅收待遇等方面有著許多不同的規定,這就為企業或跨國公司設立附屬企業的組織形式提供了選擇空間。一般來說,設立子公司有如下好處: 1.在東道國同樣只負有有限的債務責任(有時需要母公司擔保); 2.子公司向母公司報告企業成果只限于生產經營活動方面,而分公司則要向總公司報告全面情況; 3.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計征獨立進行。子公司可享受東道國給其居民公司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由于是作為企業的組成部分之一派住國外,東道國大多不愿為其提供更多的優惠; 4.東道國運用稅率低于居住國時,子公司的累積利潤可得到遞延納稅的好處; 5.子公司利潤匯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靈活的多,這等于母公司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經選擇稅負較輕的時候匯回,得到額外的稅收利益。 6.許多國家對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規定減征或免征預提稅。 對設立分公司規定的好處一般有: 1.分公司一般便于經營,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也比較簡單; 2.分公司承擔成本費用可能要比子公司節省; 3.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就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公司合并納稅。在經營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現虧損,但其虧損可以沖抵總公司的利潤,減輕稅收負擔; 4.分公司交付給總公司的利潤通常不必繳納預提稅; 5.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本轉移,因不涉及所有權變動,不必負擔稅收。上述可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著較大差異,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細心比較、統籌考慮、正確籌劃。但總體上看兩種組織形式最重要的區別在于: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國被視為居民納稅人,通常要承擔與該國其它公司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在設立分公司的所在國被視為非居民納稅人,只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分公司發生的利潤與虧損要與總公司合并計算,即“合并報表”。我國稅法也規定,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繳納所得都有兩種形式:一是獨立申報納稅;一是合并到總公司匯總納稅。而采用哪種形式繳稅則取決于公司下屬分支機構的'性質--是否為企業所得稅獨立的納稅義務人。 這里必須指出,境外分公司與總公司利潤合并計算,所影響的是居住國的稅收負擔,至于作為分公司所在的東道國,往往照樣要對歸屬于分公司本身的收入課稅,這就是實行所謂收入來源稅收管轄權。而設立在境內分公司則不存在這個問題,對這一點企業在稅籌劃時應加以關注。公司企業在設立下屬分支機構時,應采取哪一種最有利的經營組織形式,可以獲得較多的稅收利益呢? 開辦初期,下屬企業可能發生虧損,設立分公司,因與總公司“合并報表”沖減總公司的利潤后,可以減少應稅所得,少繳所得稅。而設立子公司就得不到這一項好處。但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內就可能盈利,或能很快扭虧為盈,那么設立子公司就比較適宜,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潤遞延納稅的好處。除了在開辦初期要對下屬企業的組織形式精心選擇外,在企業的經營、運作過程中,隨著整個集團或下屬企業的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總公司仍有必要通過資產的轉移、兼并等方式,對下屬分支機構進行調整,以獲得更多的稅收利益。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由于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法人,它實現的盈虧要同總公司合并計算納稅,而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校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一般說來,如果組建的公司一開始就可盈利,設立子公司就更為有利。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可享受到當地政府提供的各種稅收優惠和其他經營優惠。如果組建的公司在經營初期發生虧損,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例如某公司在經營初期,下屬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分公司虧損可與總公司合并計算,于是公司總部開始時選擇了建立分公司的組織形式。經營幾年后,分公司轉虧為盈,為了享受稅收遞延的好處,決定把分公司的生產經營業務逐步轉移到另一家子公司去,或者干脆把分公司兼并到子公司中去,如果是整個分公司轉移給子公司,那就必須考慮: ① 是否要繳納財產轉移稅,有沒有稅收優惠的規定? ② 全面衡量子公司有哪些好處和壞處,尤其是稅收總負擔的比較;

據了解,現有公司在去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后,最終確定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75萬元。擬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設立頭3年,預計每年可以實現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3萬元、6萬元、9萬元左右。根據上述基本情況,由于我國稅法對于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稅的規定上大體相同,而在企業所得稅上的規定卻差異較大。所以,可以從企業所得稅的角度分析以下兩種方案:方案一: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子公司。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獨立計算盈虧,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獨立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同時,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小型企業實行兩檔低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設立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利弊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據此,上述子公司在設立第一年可享受18%的優惠稅率,第二年~第三年可享受27%的優惠稅率。 方案二: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分公司。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因而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能獨立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分公司的盈利要同母公司合并計算納稅。同時,分公司的虧損也可以在母公司的盈利中彌補,從而減少母公司的總體稅負。據此,上述設立的分支機構若為分公司,雖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卻不能享受18%和27%的優惠稅率。又因其有盈利,也就不存在以虧損彌補母公司的盈利以減少母公司的稅負了。從以上兩個方案的分析中不難看出,就該人提供的有關情況而言,采用方案一會更加有利可圖。當然,如果設立的分支機構預計在設立的頭幾年內會發生虧損,則該分支機構為分公司更有利,因為可以以母公司的盈利彌補分公司的虧損,從而減少母公司的稅負。值得一提的是,在實際生產經營中,還要根據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變化,對分支機構的設立作出新的決策。如隨著分支機構的逐漸發展,業務不斷擴大,其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子公司也就不再享受兩檔優惠稅率了。而此時,母公司則有可能由原來的盈利變為虧損,若把子公司改設為分公司,則可用分公司的盈利去彌補母公司的虧損,從而降低整個公司的總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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