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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7 入職離職

(三)用人單位證明錄用條件已公布和通知的技能和方法

如何證明就業條件已經公布并告知申請人?有以下方法:

1、通過招聘公告發布招聘手冊進行宣傳。在宣傳過程中,以某種方式固定,認為訴訟保留了證據;但事實上,如果報紙可以保存在公告欄中,就很難保存。

2.招聘員工時,應明確就業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最好的辦法是將其打印在員工招聘登記表上,供申請人填寫并閱讀后簽字。

3.發送雇傭函以明確雇傭條件。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通過發送雇傭函向員工明確雇傭條件,并要求他們簽字確認。

4、勞動合同中的設計條款明確規定了就業條件或不符合就業條件。例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就業條件:

(1)提供基本情況時隱瞞真實情況,告知虛假信息,違反誠實信用要求;

(2)職業技能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崗位要求;

(3)身體患有不適合工作的疾病;

(四)勞動和工作任務不能按照崗位職責完成;

(5)其他不符合崗位個性要求的情況。

強烈建議用人單位采用這種方式。

5、在勞動規章制度中詳細規定了就業條件。勞動規章制度規定就業條件的,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動者規章制度,并可以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建議用人單位采用2、4、5種方法,簡單易行,不花多少錢。

(四)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技能和方法

1、對試用期內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鑒定,并保存書面鑒定意見。在有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要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促使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建立考核鑒定制度。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員工試用期考核制度,為新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利用班級、集中培訓、組織筆試、日常績效和績效記錄,對新員工在試用期考核考核,了解新員工在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對于有試用期的員工,試用期的考核和鑒定結果可作為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2、以書面形式向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釋原因,并保存簽字證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解釋原因。這里的“解釋原因”,法律沒有規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從證據的角度來看,建議采用書面形式,并要求工人簽字。

試用期的離職程序非常簡單。提到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三天后可以離開用人單位,但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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