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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

2022-12-20 讀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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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一】

  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內瓦的一個鐘表匠家庭,母親于第10天去世。10歲那年,他的父親因捍衛正義不向黑惡勢力屈服毅然憤然地離開,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盧梭。由于家境貧寒,他沒有受過系統性的教育,后又被通緝流亡國外。做過臨時工,當過學徒、雜役、家庭書記、教師、流浪音樂家等等。到處謀生,漂泊四方。就是這樣的盧梭7歲時就將家里的書籍遍覽無余,由于這些書里歷史人物的典范影響和他父親的諄諄教誨,盧梭深深體會到了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可貴。最終于1762發表著作《社會契約論》。

  盧梭的巨著《社會契約論》,全書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確立基本原理之上,著重研究的是契約論的內容;第二卷則主要討論主權論的內容;第三卷是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第四卷則是從實踐的角度是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雖然當時無人問津,但后來成為了反映西方傳統政治思想的最有影響力的著作之一。

  盧梭相信,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一個理想的社會建立于人與人之間而非人與政府之間的契約關系。盧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自被統治者的認可。他闡明政府必須分成三個部分:主權者代表公共意志,;由主權者授權的行政官員來實現這一意志;最后,必須有形成這一意志的公民群體。人民應該在政府中承擔活躍的角色。人民根據個人意志投票產生公共意志。如果主權者走向公共意志的反面,那么社會契約就遭到破壞;人民有權決定和變更政府形式和執政者的權力。

  第一冊作為全書第一部分的社會契約理論,它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精華所在,其后的三冊是建立在這一理論的基礎上的。 第一冊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觀點,接著提出”處處背負著鎖鏈”的問題。只要人民在強制下真的服從了,暴力也算達到了目的。但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必須基于一些約法三章。

  第二章指出第一種社會。它是所有人類社會中最古老的,也是唯一自然的社會形態,是家庭。家庭是一種約定。人的這種共同的自由來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則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務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說家庭是政治社會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寫至強者的權利,只有把他人的服從轉變成責任,才能真正成為的最強。最強者的權利被認為是現實中的一個基本準則。認為暴力并不能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寫奴隸制度。人類社會的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相互約定。生而為人是自由的,他們的自由只屬于他們自己,無人有權將之剝奪。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當人的意志不再自由,他的行為也就失去了一切道德準則。

  第五章指出第一約法是根本。認為治理社會和壓榨奴隸還是兩個概念。提出疑問應如何進行表決,應以約法三章為基礎。

  第六章提出社會公約。認為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須結成一體,用力量的總和來攻艱克難,群策群力。社會契約的本質決定了上述各項要件不能有一絲更動,否則社會契約就會失去效用。

  第七章論社會主權者。主權者是和他自己約法三章,有著雙重

  義務:作為主權者一員對其他個人的義務,和作為國家一員對主權者的義務。政體的本質決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縛。個人意志與公意不同,個人意志是考慮私人的利益,公意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

  第八章論公民國家。在社會契約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賦自由和對一切予取予奪的沒有限制的權利,人獲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對私有財產的所有權。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類真正成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第九章論所有權, 論述財產的占有權和所有權。認為先占先有的原則,并不構成真正的權利。只有法律的承認才能使他真正地成為財產的排他的擁有者。

  第二冊闡述主權及其權利。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的共同體的基礎。 國家成員之間的約定是政治共同體的基礎。主權是不可轉讓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權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權是絕對的,不可摧毀的主權由共同利益所決定和約束,籍著法律而行動。法律是以公共利益為依歸的公意的行為。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沒有權力,他們只是指導者而已。

  第三冊則是講關于政府形式為主的政府論.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并非主權者本身。但是僅有立法是不夠的,法律的強制實施亦非常必要的。雖然主權體有立法權,但是它不能賦予自身執法權。它需要一個介于主權體和國民之間的中介者,就有了政府。政府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非主權者本身。他們從主權者接受命令,并將命 轉達給國民。主權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限制、改變或收回行政權。世上主要存在著三種政府形式:民主制,即由全體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貴族制。結構單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實際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沒有一種政府適用于一切國家,但是一個國家的政府必須與其人民的特點相適應,為了防止少數人篡奪國家的權力,必須由法律保障人民定期集會,終止一切現有的行政權,讓權力回到人民手中。政府的行政官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可以建立契約,而是遵守現有的契約。

  第四冊則是從實踐的角度對除了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論。寫宗教是國家的基礎,公意是不可摧毀的,應通過投票來表達。不同的組織有不同的選舉模式。

  盧梭是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文學家。他的《社會契約論》中的“主權在民”一說,就劃分了一個時代。《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的思想家們的理論的形成了重大影響。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二】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文藝復興時期法國偉大的思想家——盧梭的代表作。

  在法國大革命中,《社會契約論》曾被大多數革命領袖奉為革命的“圣經”,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有兩個理論前提:人生而自由、社會秩序神圣,其理論的特點是反對暴力——不管是政府的還是個人的,其要解決的問題是:“把權利所允許和私利所期望的結合起來,使得正義和功利不再分割”。在盧梭看來,“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了人性,拋棄了做人的權利和義務”。

  但是在盧梭的思想中,人做為個體顯然不是至高無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論會產生極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他是他人的主人”,這樣的社會暴力橫生,個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這不是盧梭想要的社會。因此,盧梭認為“社會秩序是一種神圣的權利,它是其他一切權利的根本”。盧梭反對用暴力來改變社會制度,他認為“暴力并不帶來權利,我們只有義務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會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帶來權利,那么如何產生一個權威來管理社會呢?盧梭認為,“正因為任何人對他人都沒有天然的權力,正因為暴力不能產生權利,所以人類社會任何合理的權威都應建于人民之間的約定”。

  人類個體通過社會契約形成一個權威——也就是政府,把個體自身必需的部分權利、財產和自由讓度給這個權威以便于其管理社會,而通過社會契約所形成的這個權威的最終目的則是保障契約各方的生存。這是盧梭描繪的最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會模式,而這種社會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為人類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會緊密的紐帶

  《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三】

  《社會契約論》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彩圖版的《社會契約論》分為四卷,第一卷確立了政治體的概念,意即主權在人民;第二卷探討立法和公意的問題,解釋主權的理論,立法者和人民建制的理論;第三卷探討政府形式的問題;第四卷探討鞏固國家體制的方法,指出國家的內聚力以公意的表達、公意和政府的平衡、公意的整體建立為前提條件。而每一卷都分成不同的章節進行詳細的講解,雖然沒有讀到盧梭的原著,但是通過讀譯本的了解,我發現這是一部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

  盧梭信奉的啟蒙思想的哲學起點就是人被假定為天生自由的,但人類社會的現實是,人們生活在國家這一特別的社會組織中,人們服從著國家的權力、聽從著政府的管理,所以,現實中的人是不自由的,是處處受到約束、束縛的。而我認為盧梭要探討的真理源出liuxue86.com于此:人為什么要接受國家的約束?或者,反過來說,國家憑什么可以約束個人?國家的權力及其行使,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是正當的?而他書中的中心論點就很好的闡述了這些問題:即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我認為盧梭之所以有這樣的思考,與他當時所處的社會背景也是分不開的,18世紀的歐洲,在經歷了漫長、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專制之后,伴隨著技術的進步和新的生產方式及新的社會階層的出現,一股新的社會思潮漸漸興起,他們試圖在舊的社會體制上建立一個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權利的社會形態。于是,1762年《社會契約論》應運而生,對歷史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它成為18世紀法國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綱領,其“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響到現代社會的各種政治制度。這就是我對這本書一個大體的概括。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四】

  我以前對民主的概念很模糊,似乎投票選舉就是民主。但事實上,在某一個集團特別龐大的情況下,投票反映的只是某一個集團的意志。這種個別意志就會掩人耳目地成為了公意,并且對全體成員施以影響。這樣的情況下,民主只不過是幌子,而絲毫沒有給人們帶來實質的好處。在民主的問題上,盧梭在書中主要是對直接民主進行分析說明,這里我們暫且先不談盧梭觀點里對于間接民主認識的局限性,我們僅僅從盧梭對于直接民主的描寫和盧梭對民主的推崇就可以看出盧梭對于民主有著先進的認識和獨到的見解。所謂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過直接

  參加政治活動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物的民主方式,這是民主產生的最初形態,也是一種最易于被人所認知的民主。盧梭在書中對于民主制有這樣的描述: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我們不能想象人民無休無止地開大會。由此我們不難看出,盧梭對于民主的認識是很現實的。

  盧梭認為一個完全的民主國家是不可能出現的,盧梭的民主觀點與雅典民主實踐中體現的民主基本是一致的,其先進性在于對人的民主權、法治、權力制約、公民意識等等思想的分析。局限性在于小國精英式的民主,缺少對于大國平民的民主認識。那些基本原則或理念一步步發展成為了今天民主建設不可或缺的思想基礎,尤其是人民主權原則對近現代民主作出的貢獻是根本性的。現實中的代議民主制,雖然能夠基本切合當今的的社會經濟條件,但依然存在著種種不足,盧梭在書中就指出代議制只能代表“眾意”而不是真正的“公意”,眾意只是諸多個人意志的集合,并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公意則能更好的代表民意,是正確并且不可摧毀的。

  如果說現代的代議制民主對直接民主制是一個進步的話,它也仍然是在繼承了盧梭的基礎民主理論,只是通過變換民主的實現形式,從而使民主運作更加切合實際,以此彌補直接民主的實行上的不足。盧梭的民主理論的積極意義是勿庸置疑的,從盧梭的書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的理論實際上也代表了人類對民主的完美期待。他使我們認識到完善民主的路途是沒有盡頭的。真正的民主是極難成功實現的,我們所做的只能是在先人的理論基礎上結合實踐不斷努力,希望民主的光輝最終籠罩人類社會。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五】

  盡管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建立了一個完整的社會契約理論體系,但也引起了許多論者對從邏輯體系到細節操作的各個方面提出了諸多的質疑,認為盧梭的語焉不詳、自相矛盾的地方太多。公意說是《社會契約論》的核心內容,但這也是盧梭自相矛盾的關鍵之處,就公意從何而來?這一問題,他有時將普遍意志解釋為普遍幸福,但我認為普遍幸福如何能為有限的人類察知,也是不清楚的;另外,在公意的標準上,即誰具有權力來判斷公意的是非。

  他有時試圖把公意與多數人的決定劃等號,這就意味著多數人永遠是正確的,但我可以肯定他并不這樣認為,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卷,盧梭反對“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他說:“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秩序的。”但之后的論調中他又主張“不服從共同意志的人應當強迫他服從,也就是強迫他自由”。怎樣強迫不服從公意的人去服從呢?盧梭的回但是:“投票的大多數是永遠可以約束其他一切人的,這是契約本身的結果。”于是又退回到多數人統治少數人的道路上。書中前后論證互相矛盾,這也不失為論證中的一個邏輯漏洞。有時,按照他的說法似乎公意通過意見分歧相互勾銷的辦法自動表現出來,但這現實的人似乎不那么容易做到。

  盧梭說“在其治下公民人數繁殖和增長最多的,就確實無疑地是最好的政府”。我以為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片面。因為在第一卷第六章里,盧梭是認為公民、人民、臣民、主權者這些概念都是相互通用的。若是這樣,僅以盡可能多地繁殖人民數量那么作為政府的基本職責,那政府實在是太輕松了。除非將公民這一概念嚴格定義,認為其所指的應該是具有社會擔當、明確個人權利義務并能積極參政議政的個體。一個國家的政府能不依靠外力,自我培養和吸引進入盡可能多這樣的人,那才算是一個好政府。

  《社會契約論》實在是一本很難讀懂的書,由于本人只讀了一遍《社會契約論》,對其精髓和本意還沒有很好地理解和掌握,因而本文只介紹了此書的基本的政治理念,但我認為每一本書都是一個世界,是作者對于其所處的現實世界的映射。這些世界或美麗,或簡陋,但是當你讀懂作者的一刻卻一定是充滿感動的,那種感動是靈魂上的共鳴,是無與倫比的魅力。《社會契約論》是一本博大精深的著作,他從人的本性出發,對個人、社會、政府的權利,對政府的形成、運作和一系列制度,對國家的形成、興盛和衰亡等等問題做了精辟的分析,是一本值得我們去研究的經典巨著。

  大學生《社會契約論》讀后感【六】

  該書中,盧梭認為法律是用來規范政治體行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對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為,結合了意志的普遍性與對象的普遍性。法律應由服從法律的人民作為創作者。

  我很同意這種觀點。我認為法治社會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權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和普及程度。

  盧梭在書中提到立法者應具有能洞察人類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條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國家中的一個非凡的人物,其職務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權者,它是獨特的、超然的職能。所以編訂法律的人不應該具有任何立法權。這樣,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

  從這一點聯系我國的實情來看,我們在構建法治社會的同時,應該首先對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啟蒙、對法律的認識,才能為立法做好準備。不僅要讓人民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更應該讓人民具備法律要求的素質。這樣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關懷人民的幸福、照顧到長遠利益的法律。而且,法制宣傳不應是知識方面的宣揚,更應是理念的傳播。在人民心中樹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潛意識形成了法的約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我認為,借鑒上述觀點并結合我國國情才能為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

  總而言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對社會的發展起過重大的推動的作用。《社會契約論》一書的精神還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盧梭的社會政治學說代表了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思想。他的《社會契約論》一書為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理論綱領,對十八世紀法國革命和正處在資產階級革命中的國家都起過積極作用。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對于我們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是一本值得研讀的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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