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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9 高考

據測,上述朝代對食品流通的安全管理及相關法律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也可以為合理構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模式提供思路和途徑選擇。

(編自張瑋達《古代食品安全監管報告》)

1、 以下關于原文第一段和第二段內容的表述是不正確的

A. 周朝統治者嚴禁不成熟的水果和谷物進入流通市場,這很容易防止這些初級農產品造成食品安全問題。

B. 《二年律令》和《唐律》都規定,食品所有者應立即焚燒因脯肉有毒而生病的剩余肉類。

C. 《二年律令》的規定注重對主使官員責任的追究,而《唐律》則更注重對傷害生命的犯罪行為的追究。

D. 《唐律》規定,知道脯肉有毒,不立即焚燒,故意給人吃或賣,生病的,判處徒刑。

2、以下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意的是

A. 宋代政府注意到產品摻假、劣質等質量問題,進一步加強了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B. 隨著城市民間工商業的繁榮發展,宋代統治者出于監督從業者的需要,成立了行會政府機構。

C. 宋代行會的重要職責是監督從業人員的合法經營,方便政府向商家和手工業者收取費用。

D. 與唐律一脈相承,宋代食品安全相關法律也規定,故意出售有毒脯肉造成死亡的,應當予以嚴懲。

3.根據原文內容,以下不正確的理解和分析之一是

A.《唐律》將“所以和食物一起賣”有毒脯肉的后果分為兩類,基于不同的處罰,可見唐代的法律規定已經更加詳細。

B.宋代政府引入了行會管理方法,不僅規定從業人員必須加入行會,并根據行業登記經營者,還檢查生產經營商品的質量。

C.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始于周代。經過漢唐的發展,宋代形成了政府和行會共同監督的相對健全的法制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D.唐宋法律對危害食品安全的違法者給予重罰,有助于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這是唐宋法律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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