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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心得(精選32篇)

2024-05-11 工作心得

行政工作心得 篇14

1997年,黨的xx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標志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黨和國家確立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基本保障。黨的xx大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xx大進一步提出了要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確保法律嚴格實施.1990年國務院頒布的《鹽業管理條例》標志著鹽業管理與鹽業執法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管理的軌道,鹽業管理部門作為依法成立、履行鹽業市場管理的政府授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如何不斷加強和提高自身建設,完善對鹽業行政執法權力的規范與制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鹽,筆者對此作一粗淺思考。

一、鹽業依法行政的實踐

鹽業管理部門依法行政,就是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計劃管理的行政權力。鹽業部門既是鹽業市場管理部門,同時又是食鹽專營企業,除中央層面政企分開外,各省、市、自治區都是執法與經營合二為一,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政企合一。鹽業行政權力來自于政府授權,就是依據鹽業法規的規定,管理鹽業市場,這種行政權力不同于其他國家行政機關法定權力或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對鹽業市場實施行政管理的目的是對食鹽進行專營,對小工業鹽進行計劃管理,以保障食鹽安全,保證人民群眾食用合格碘鹽,消除碘缺乏危害,提高人口智力,提升中華民族素質,促進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它的依法行政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1、鹽業行政的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的管理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可依。鹽業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是現行國家鹽業法規和規章,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是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和省級人大及其會、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鹽業地方法規、規章是主體。我國鹽業屬于行政法規的有:國務院1990年3月頒布的《鹽業管理條例》,1994年10月頒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1996年5月頒布的《食鹽專營辦法》;屬于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有:1991年9月原輕工業部頒布的《鹽業行政執法辦法》,3月國家計委頒布的《食鹽價格管理辦法》;屬于司法解釋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省、市、自治區還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和完善了地方配套的法規、規章。除此之外,還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等,所有行政執法機關都必須遵守的法律,也是鹽業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可見,我國鹽業管理的法律制度體系已基本形成,在這一法律體系中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承擔著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和效力,為鹽業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制基礎。

2、鹽業行政的職權法定

《食鹽專營辦法》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食鹽專營工作。《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全國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對本地區碘鹽加工、市場供應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目前是國家發改委鹽管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目前各省、市、自治區一般是鹽務局或鹽管辦,是各級政府授權的鹽業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鹽業法規、規章的案件具有管轄權,包括獨立行使鹽政執法權,對鹽業違法行為調查、詢問、取證權,對涉案鹽產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及運輸工具的檢查權,對鹽業違法行為批評、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非法生產、運銷、購進的原鹽、加工鹽,沒收其非法所得等權利。國家鹽業法規、規章賦予各級鹽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各自轄區內鹽業管理工作的權力,是一項法定授權,可以行使,但不得放棄,這種權力既是職權,更是職責,所以各級鹽業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代表國家對食鹽專營的生產、經營是否合法進行監督,是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如不履行,就是失職,就必須追究法律責任,也就是行政不作為。

3、鹽業行政的法制監督

任何權力都需要監督,鹽業行政執法權力同樣也需要監督。行政法制監督是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管理活動實施具有法律效力的監察、督促行為。鹽業行政管理為了確保行政執法權的公正、公平、公開進行,一方面實行罰繳分離,另一方面實行分級管理和層級管理。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和鹽政執法公示制等,對自身的鹽業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約束,做到程序合法、公正執法,此為內部監督。各級政府和上一級鹽業主管部門是鹽業違法案件復議部門,負責對下一級鹽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監督;各級鹽業行政管理部門還參與當地政風行風評議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此為外部監督,通過內外監督相結合,使鹽業行政法制監督工作得到進一步加強。

二、鹽業行政的存在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鹽業行政管理堅持依法行政,加大執法力度,維護了食鹽專營和小工業鹽的計劃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對食鹽市場的沖銷),保證人民群眾食用合格碘鹽,實現了持續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標。但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鹽業行政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的問題,影響了鹽業行政部門依法行政,主要有以下主要問題。

首先,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法規大多發布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與現行的市場經濟不相適應,在運行了十余年之后,需要對鹽業法規進行必要的修改與完善。如《鹽業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私營企業和個人不得開發鹽資源,但事實上,在生產環節,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有資本不可能也沒有必要一統天下,可讓民營資本進入鹽業生產;還有,隨著小工業鹽市場的逐步放寬管理,為有效制止小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對食鹽專營的管理有必要上升為法律,因此亟須制定一部《食鹽專營法》;甚至出現了遼寧省丹東市東港市鹽業公司賣給私人的違法行為,也必須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制止。

其次,在鹽業法規的制訂過程中,由于時代的局限性,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不具體,界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如在碘鹽零售許可證問題上,沒有具體的規定,對無證戶的處理不明確。二是某些法規條文規定較含糊,沒有對行政相對人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在實踐中給查處鹽業違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較普遍的碘鹽零售戶不把私鹽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鹽政執法人員因無權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檢查,難以依法處理,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三是地方法和中央法不一致。按照規定,應貫徹法律優先的原則,地方法服從中央法,下位階法必須服從上位階法。不可否認,在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出臺的有關鹽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對國家鹽業法規體系作了補充和細化,但有的地方法,有將食鹽專營擴大化之嫌,在兩堿(純堿、燒堿)工業鹽放開經營,一些地區對小工業鹽、多品種鹽實行壟斷經營和地區封鎖。四是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明顯滯后于形勢的發展。

最后,在行政法制監督方面,還有待于進一步發揮法制監督部門的職能作用,著重解決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比較集中地表現在:一是由于各地鹽政執法人員大多不是科班出身,素質參差不齊,人數又比較少,鹽業市場管理幅度較大,特別是人民群眾素質提高后,對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普遍存在著顧及下級機關臉面,怕得罪或怕當被告而隨意維護下級機關處罰決定的現象,即群眾痛恨的官官相護。三領導自身素質不高或本身不正,無法履行監督職能或自己的屁股紅堂堂,造成當地鹽政管理部門不依法辦事乃至違法辦事而得不到及時糾正。四是由于垂直管理,有所在地政府監督不能而上級又監督不到的現象。

三、完善鹽業行政管理的思考

當前,加強鹽業法制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是鹽業改革發展的迫切要求。隨著國家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鹽業行政管理涉及到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許可等,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鹽業管理部門整頓和規范食鹽市場秩序,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不斷地加以完善,以適應依法行政的需要。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我國已加入wto,wto對我國食鹽專營制度的影響已現實地擺在我們面前。如何運用鹽業法律武器,完善鹽業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捍衛食鹽專營制度,已是擺在我們鹽業人面前不容忽視的問題。

1、增強鹽業法制意識,樹立依法行政理念

加快鹽業法規規章的普及宣傳,提高全民鹽業法制意識是鹽業依法行政的基礎。首先,作為鹽業行政管理部門,尤其是鹽政執法人員的鹽業法制水平要提高,要從思想上重視、從制度上入手,全面提高鹽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如對現有在職人員,有計劃地進行法制培訓、學習、考核,并把考核結果與執法人員的待遇掛鉤,以增強責任心,提高積極性。

其次,在鹽行業內部普及鹽法,自身要依法辦事、依法經營,不能一方面你查處別人違反鹽業法規的行為,另一方面你自身也在違反鹽業法規,如不按計劃調運,將不合格鹽產品供應給消費者等。要不斷提高鹽業各級領導干部和鹽政執法人員法制理念和法律意識,在全行業形成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

最后,強化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知識宣傳,營造食鹽專營氛圍是鹽業依法行政的關鍵。抓好輿論宣傳,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進行宣傳教育的基礎上,運用現代宣傳工具如網站、宣傳畫冊、墻體標語等,同時,結合5.15消除碘缺乏病日,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開展聯合宣傳咨詢活動,不斷提高民眾的鹽業法制和科學補碘意識,使之具備較強的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食用合格碘鹽,從而減少鹽業違法案件發生,在全社會形成知法、懂法、不違法的社會氛圍。

2、堅持依法行政,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依法行政,要做到自身的鹽業行政行為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要根據公平、

公正、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管理。一是鹽政執法隊伍建設。鹽政執法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鹽政執法水平的高低,因為每個具體的鹽政案件都要靠鹽政執法人員去實施,因此要把好入口關,凡進必考,不合格者堅決拒之門外;立足當前,盡可能把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選拔到鹽政執法崗位,不能把老弱病殘或其他部門不好安置的人員安排到鹽政執法崗位。同時抓好崗位培訓考核,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二是制度化管理。嚴格執法證件的管理,鹽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特別是在脫裝后,必須掛牌上崗、亮證執法,并嚴格按照核定的執法種類、執法區域履行職責,以嚴肅執法紀律。對那些濫用職權、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與私鹽販子內外勾結的執法人員中的敗類,堅決清除出鹽政執法隊伍,保持鹽政執法隊伍的純潔性。三是實行執法考核評議制度。如對鹽政執法人員到達發案現場時間,鹽政執法案卷質量進行量化考核,把考核結果作為評先薦優、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據。四是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按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對違反制度規定的各類行為,依法追究案件承辦人員、分管領導甚至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必要時按《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因本人原因導致的相關賠償費用,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有錯必究。

3、強化執法監督,保證鹽業法規全面實施

強化執法監督就要加強行政法制監督制度建設,一是落實層級管理。建立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制約、約束機制,即在行業內,縣一級對市一級負責,市一級對省一級負責,省一級對國家負責;在單位內,具體承辦案件人員對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負責人對主管負責人負責,主管負責人對上一級機關負責的機制。二是實行官員問責制。即當某地食鹽市場出現重大問題,或者重大的違法違紀事件,借鑒安全管理責任制的模式,由上級主管或分管領導承擔責任。三是建立備案制度。較大的行政處罰案件、行政復議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實行上級備案監督管理。四是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一方面強化內部監督檢查機制,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內部健全法制機構,強化法制機構的力量,加強法制部門執法監督隊伍的建設,建設一支素質高、專業性強的監督隊伍,不斷提高監督人員的政治思想業務和法律素質。在內部實行較大案件通案制度,大、要案不搞一人說了算,實行集體研究定案。另一方面完善外部檢查監督機制,當地人大、檢察院等法制監督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有計劃地對鹽業行政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開展執法檢查,以加強對鹽業行政執法主體自身的約束。當地政府法制部門要認真落實行政處罰橫向審核制度,加強對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敢于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將一定時期、一定的工作及相關政策主動向社會通報,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將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時限等實行公開,將鹽政執法責任制、錯案過錯責任追究制、鹽政執法公示制以及社會服務承諾等事項向社會公開,增強社會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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