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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也在思考怎么寫心得體會吧?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感悟,背后都有自己的反思。我們可以將這些想法寫下來,創作出屬于自己的心得體會。一般來說,在心得體會中,我們是主角,想更好地掌握“培訓班人員的心得體會”的相關知識,快來閱讀這篇文章吧!感謝您的光臨,祝您在我們的網頁上愉快閱讀!
培訓班人員的心得體會 篇1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加強對我市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培訓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執法人員素質和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主體(包括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各行政執法部門和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執法權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監督管理工作。
各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做好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并應為本單位、本系統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提供保障。
第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后,方可上崗執法;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執法時,應當主動出示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和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禁止行政執法主體雇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于本單位在編在職人員;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業務;
(三)具有良好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且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第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實行統一培訓、統一考試。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經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培訓合格證,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方能申領行政執法證件。
第八條 崗前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法律知識,包括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復議法及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
(二)專業知識,即各行政執法主體負責具體實施或執行的專業性、行業性法律、法規和規章;
綜合法律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專業知識培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定期組織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依法行政知識培訓。
行政執法人員在崗不參加培訓以及參加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證,是指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的身份證明。
行政執法證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加蓋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件專用章,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核發。
第十一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條件,經過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專業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忠于職守,秉公執法,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由其所在的行政執法主體統一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審核同意后,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領。
(二)行政執法證申請表格(網上填報,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務、學歷、執法類別、相片采集表);
(三)本單位“三定規定”及執法依據;
(四)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合格證明;
(五)行政執法人員學歷證明。
委托行政執法的,還應提供行政執法委托書。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證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審核、網上管理”。申辦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的單位必需開通用戶,用戶開通后由各單位登陸揭陽法制網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進入《廣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系統》申報,并按要求填報提交申請資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和具有審核權的垂直管理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審核完畢,提交資料。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證實行定期審核制度。行政執法主體應按要求將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在有效期屆滿前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換證;逾期未審核換發的行政執法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所在單位應及時收回其證件,交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逐級上交發證機關。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證的持證人應妥善保管證件,若有遺失,由其所在單位及時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申領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執法證,逐級上報更換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的執法職能調整,需要更改執法類別的;
(二)執法崗位變動,需要更改執法區域或執法類別的;
(三)依職權執法、依授權執法或受委托執法等執法性質發生變化的;
(四)行政執法人員的單位名稱、職務有變動的;
(五)行政執法證破損不能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行政執法證情形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執法證,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注銷:
(一)行政執法人員所在單位已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
(二)行政執法人員已退休或逾退休年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已調離執法崗位的;
(四)行政執法人員在本單位年度考核不稱職(或不合格)的;
(五)行政執法人員擅自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
(六)行政執法人員存在本規定第十九條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
(七)行政執法人員領取行政執法證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收回行政執法證情形的。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的;
(二)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徇私舞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將行政執法證件交給他人使用的;
(五)越權使用行政執法證的;
(六)逾期未經審核換發行政執法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主體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其上一級行政執法主體給予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限期改正、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等處理;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揭陽經濟開發試驗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依法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的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取得和對行政執法證件的名稱、核發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執法主體應當將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持證情況統一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3年 9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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