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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心得

2023-08-13 心得體會大全

藥品心得(優秀4篇)

藥品心得要怎么寫,才更標準規范?根據多年的文秘寫作經驗,參考優秀的藥品心得樣本能讓你事半功倍,下面分享【藥品心得(優秀4篇)】,供你選擇借鑒。

藥品心得篇1

近日,讀完橫峰縣局《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存疑一文后,經仔細推敲,也有幾點看法: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條款中規定處罰幅度,筆者認為是合理的。“偽造、變造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是一種許可證件缺失或者說是一種應經行政許可而未獲行政許可的即從事某種行為的違法行為。

“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對于買方(租入方、借入方)來講,也是一種許可證件缺失或者說應經行政許可而未獲行政許可即從事某種行為的違法行為;對于出賣方(出租方、出借方)來講,其許可證件本來應該說有效的或者已獲得行政許可從事某種行為的資格,但出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許可證件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出賣(出租、出借)行為,客觀上也充當了買入方(租入方、借入方)許可證件缺失或者說應經行政許可而未獲行政許可即從事某種行為的違法行為的共犯,屬于共同違法,按照共同違法行為一并處理的原則,應該合并處理。因此,筆者認為“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放在同一條款中規定處罰幅度是合理的。

二、也談處罰幅度的合理性,一是從主觀過錯上,筆者也贊成橫峰縣局提出的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最低處罰幅度應不低于《藥品管理法》中規定的對無證生產(經營)的處罰。“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一般來說,主觀上都存在明知未獲得行政許可即從事藥品的生產(經營)行為,即明知故犯。相對于《藥品管理法》中規定的無證經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社會影響)應說有過之而無不及。

二是最低處罰幅度的規定上,該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規定也有失予公允,這一條的規定將有無違法所得行為處罰的一個衡量標準,卻無相應的最低幅度的限制。例如:某一偽造許可證行為,剛完成偽造行為即被查處,即在無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按照本條的規定,即至少要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該偽造行為完成后并用于生產、經營且獲得了一定的違法所得,按照本條規定,應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很顯然,同一違法行為,在有違法所得的情況下,且違法所得低于一定數額情況下,對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往往輕于對無違法所得的處罰。但是有違法所得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就可能大于無違法所得的,這與我國的“罰過相當”原則是不相符的。

筆者認為,將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放在同一條款的處罰是合理的,但同時藥管法第八十二條的處罰幅度的規定似乎有點欠妥,希有關部門的今后立法中加以修改,以適應“罰過相當”原則。

藥品心得篇2

前幾天老板帶我到一家民營醫院去拜訪采購部經理,談我們一個重要產品的學術合作的協議,讓我再次感受到老板銷售談判的魅力,我覺得有三點值得我好好學習:一是思路要清晰;二是目的要明確;三是細節要關注。

老板說:做銷售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在做服務!要隨時準備為客戶做好服務。這應該是醫藥代表的基本素質之一。前幾天開會老板也談到:我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發展非常迅速的制藥企業,在未來一定會有大規模的擴展,所以我們都應該想想如何提高自身的素質和能力來與公司的發展相匹配。要做到這一點,我想首先應該明確:作為一名優秀的醫藥代表究竟應該具備怎樣的素質呢?記得剛做銷售時有一位老大姐跟我說:做好銷售其實很簡單,“一張嘴兩條腿”,如果你能再加上一點腦子,那你的銷售就可以做的比一般人優秀了。這段話當時聽來對我還是很有幫助的,她總結出了醫藥代表應該具體的幾點素質,比如要勤快、要會說有溝通能力、此外還要會動腦筋等,但還不夠全面,下面我談談我自己的一些看法。 我覺得要想成為一名優秀的醫藥代表,首先應該具備兩項基本素質:一是良好的“悟性”;二是自我激勵的能力。 精品小說推薦: 昔日落魄少年被逐出家族,福禍相依得神秘老者相助,從此人生路上一片青雲! 我行我瀟灑,彰顯我性格! 彆罵小爺拽,媳婦多了用車載! 妹紙一聲好歐巴,轉手就是摸摸大! “不要嘛!” 完整內容請點擊辣手仙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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