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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違紀心得體會經典十四篇

2023-09-20 心得體會大全

違規違紀心得體會【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良好秩序,進一步嚴肅校紀、端正校風,增強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和規范性,提升學校日常管理水平,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和行為習慣,提升學生思想道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教育部頒發的《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法律法規,堅持“以學生為本、以教育為主、以處分為輔”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在校內的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比賽、考試、考察、社會實踐等活動中的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等,給予下列處分:(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勸其退學(開除學籍).

 第二章 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一)無故曠課5節(遲到、早退兩次計曠課一節,下同).

(二)影響課堂紀律,經老師教育兩次及以上不改的.

(三)頂撞、辱罵、威脅老師(或管理人員)等拒不接受教育(一次)的.

(四)欺騙老師和家長且容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如:周末既不在校又不在家).

(五)男女生在交往中有過于親密行為(一次)暫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且對學校聲譽或形象造成影響的,如:酗酒、校外吸煙和進入歌舞廳、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亂扔果皮紙屑包裝袋、亂倒剩菜剩飯、亂涂亂畫等.

(七)在校內吸煙或玩手機(一次)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無故曠課一天或累計曠課9節(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的.

(二)嚴重影響課堂紀律,經老師教育兩次不改的.

(三)頂撞、辱罵、威脅老師(或管理人員)等拒不接受教育,在一定范圍內造成影響的(一次;以相關人員記錄為依據).

(四)男女生交往過于親密且造成一定影響的(一次).

(五)未參與打架,但為打架造勢的.

(六)故意污損墻壁天花板、破壞花木等破壞公物行為的.

(七)不顧客觀事實,在公共場所或網絡散布謠言影響師生或學校聲譽的.

(八)瀏覽不健康網站、閱讀不健康書刊的.

(九)警告處分期間再次出現違紀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連續曠課18節(兩天)或一學期內無故曠課18節(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

(二)嚴重影響課堂紀律,經老師教育三次不改的.

(三)考試作弊的.

(四)破壞公共財物數額在200元以下的.

(五)賭博、酗酒、吸煙教育多次不改的.

(六)在公共場所或網絡散布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符,嚴重影響師生或學校聲譽的.

(七)一個學期內操行分在60分以下的.

(八)嚴重警告處分期間再次出現違紀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連續曠課兩天以上或一學期內無故曠課18節以上的(遲到、早退兩次折算曠課一節).

(二)嚴重影響課堂紀律,師生反映強烈,經批評教育三次以上不改的(班主任或科任教師記錄為準).

(三)頂撞、辱罵、威脅老師(或管理人員)等拒不接受教育,造成嚴重影響的(一次).

(四)不正確處理同學矛盾,發生打架斗毆未造成傷害的.

(五)挑起同學矛盾造成打架或慫恿他人打架的.

(六)破壞公共財物數額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

(七)住校生夜不歸宿或翻越圍墻外出一次的.

(八)賭博、酗酒、吸煙等行為,多次教育不改嚴重影響學校聲譽的.

(九)考試作弊兩次的.

(十)記過處分期間再次出現違紀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勸其退學(開除學籍)”處分:

(一)伙同社會閑雜人員侮辱、威脅師生,造成身心傷害和社會影響的.

(二)頂撞、辱罵、威脅老師(或管理人員)等拒不接受教育兩次及以上,在師生或社會中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攜帶危險品、易燃易爆品、管制刀具等進入校園的.

(四)偷盜、敲詐、打架斗毆行為造成傷害或欺凌同學對身心造成傷害的.

(五)聚眾賭博、到娛樂場所舉行非法活動;吸毒、販毒、參與邪教等非法組織活動的.

(六)男女生交往過于親密,教育兩次及以上不改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住校生夜不歸宿兩次或翻越圍墻外出兩次及以上的.

(八)在公共場所或網絡散布歪曲事實的謠言,對師生或學校聲譽造成嚴重影響的.

(九)寫反動標語、散發反動傳單、參與邪教活動或違法等行為的.

(十)參與網絡色情主播的.

(十一)介紹或煽動同學參與其它違規、違法行為的.

(十一)破壞公共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十二)考試作弊三次的.

(十三)留校察看期間再次出現違紀的.

 第三章 處分原則及程序

第九條  對違紀學生執行紀律處分時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事實要清楚,依據要準確,處分要適當.在調查學生違紀事實過程中,應充分尊重學生并保障學生及其監護人的知情權等權利,處分結果通報之前,必須向家長講明學生違紀事實、處理意見(結果).

第十條  處分程序:

(一)對學生違紀處分,由分管德育副校長牽頭,政教處主任、年級組長、副組長、班主任進行具體調查,兩周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二)屬“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范圍的,由分管德育副校長、政教處、年級組共同討論決定;政教處完善相關手續后給予處分.

(三)屬“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開除學籍)”處分范圍的,由政教處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提交行政會(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政教處完善相關手續給予處分.

(四)政教處負責學生違紀處分結果備案,并及時向全校師生通報結果.

 第四章 學生申訴

第十三條  學生及家長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有權依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提起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可自受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如樂山市沙灣區教科局)提起申訴.

(二)學生提起申訴時,應提交申訴書.申訴書應載明以下內容:學生本人基本情況,學校名稱和地址,申訴請求、事實及理由,學生簽名及注明申訴日期.

(三)受到勸其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期間在家反省.

 第五章  撤銷處分及程序

第十一條  凡受到學校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后確有顯著進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從處分之日起三個學月后可以申請撤消處分.記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六個學月后可以申請撤消處分.受到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的學生,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者,一年后可申請撤消;有突出表現或立功者,可提前(不得少于一個學期)撤銷.

第十二條  撤消處分的程序:

(一)符合處分撤消條件的學生,由本人寫出受處分期間行為和學習等方面的總結,并提出撤消處分的申請.

(二)班主任負責征求該班學生、科任老師和年級組意見.

(三)在年級組和科任教師簽字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寫《沫若中學學生違紀處分撤消登記表》并報政教處.

(四)“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撤銷由分管德育副校長牽頭、政教處主任、年級組長共同討論通過后,政教處負責完善處分撤銷手續,并向全校師生通報.

(五)“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開除學籍)”處分撤銷由政教處提交學校行政會(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政教處負責完善處分撤銷手續,并向全校師生通報.

 第六章 處分應用

第十四條  凡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在處分未撤銷綜合素質評定為不合格.

第十五條  凡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畢業時處分未撤消的,不得發給畢業證書.

第十六條  “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撤消后,不記入學生檔案;“記過”、“留校察看”、“勸其退學(開除學籍)”處分,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  本條例由四川省樂山沫若中學政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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