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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險的心得體會十四篇

2023-11-28 心得體會範文

關于保險的心得體會 篇12

閑來無事,翻了翻即將于今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的新《保險法》,發現其中的好多條款頗耐人尋味,隨手摘幾條出來,與看到者商榷。

“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財產險中的免賠率和免賠額條款是否經得起此款的考驗?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我們現在的承保政策中,對一保兩年以上的車險業務取消續保無賠款優待的做法是否合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這是預付賠款產生的法律依據。

“第二十六條 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這是不是可以理解為:超過二年或五年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得以訴訟方式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但可以以其他方式請求賠款?

“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此二條款,說白了就是,一旦雇員發生意外,即使保險公司賠給了受害人,受害人也可以向企業或雇主提出索賠,那企業或單位為職工投保團身險就沒有多大意義了,還是投保雇主責任險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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