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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建設通告(匯總5篇)

2024-03-21 實用資料

土地建設通告【篇5】

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局以上單位:

現將《佛山市南海區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反映。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佛山市南海區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管理,規范我區土地市場交易行為,促進我區土地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24〕95號)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本標準適用以下情形:

(一)國有建設用地一級市場出讓的;

(二)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補辦出讓手續的;

(三)已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經批準補辦出讓手續的。

二、土地一級市場

國有建設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的,土地出讓金按實際成交地價款收取。

國有建設用地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協議出讓的最低價不得低于網格點基準地價,并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土地出讓金按協議價收取。

三、劃撥國有建設用地按原用途補辦出讓

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獨立宗)按原用途申請補辦出讓或轉讓,經批準同意的,按土地市場價格的40%計收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土地市場價格×40%

四、國有建設用地改變土地用途補辦出讓

(一)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經批準改變用途補辦出讓的(無論是否有建筑物),按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市場價格的60%計收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新用途土地市場價格×60%

(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經批準改變用途的(無論是否有建筑物),按下列兩種情況處理:

1.改變用途后新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大于原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的,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改變用途后的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對應網格點基準地價剩余年限值的余額的60%計收:

土地出讓金=(新用途土地市場價格-原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剩余年限值的余額)×60%

2.改變用途后新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小于原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的,無需補交土地出讓金,也不退回已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但需進行改變土地用途年限折算確定新用途的使用年限;新用途土地需申請延長使用期的,應補交延長年限修正的土地出讓金。

改變用途后新用途使用年限按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乘以年限變換系數確定。

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新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年限變換系數

年限變換系數=[1-1/(1+r)n]/ [1-1/(1+r)N]

其中,r為原用途土地還原利率,n為原用途剩余年限,N為原用途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三)說明

1.用于計算剩余年限值的用地面積采用原土地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用于計算新用途的用地面積采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中的用地紅線范圍的面積。

2.對原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進行容積率修正時,采用原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不能確定原用途容積率的,采用我區基準容積率計算。

五、國有建設用地延長土地使用年限補辦出讓

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經批準延長使用年限,須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將土地使用年限延長至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補交的土地出讓金以土地市場價格進行延長使用年限修正后收取:

延長使用年限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市場價格×延長年限修正系數

延長年限修正系數= [1-1/(1+r)m]/ [1-1/(1+r)M]

其中,r為土地還原利率,m為申請延長的使用年限,M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六、國有建設用地增加容積率補辦出讓

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含工業倉儲用地,但包括建設都市型產業載體的工業倉儲用地),申請變更(增加)容積率或驗收時的實際容積率超出原批準容積率的,經批準同意,土地出讓金按以下方式計收:

(一)原土地出讓合同中已約定容積率,且約定增容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或其他處理方式的,從其約定。

(二)原土地出讓合同中已約定容積率,但未約定增容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標準的,經處罰后,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竣工驗收的,按如下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土地市場價格(樓面地價)×1.5×增容建筑面積×100%,該土地市場價格是指竣工驗收時的修正后的網格點基準地價和評估價格中的最高價。

(三)原土地出讓合同中沒有約定容積率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地塊規劃設計條件,若規劃設計條件中的容積率高于我區基準容積率的,簽訂補充合同,并按如下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

補交土地出讓金=土地市場價格(樓面地價)×增容建筑面積×100%,該土地市場價格是指規劃部門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時的修正后的網格點基準地價和評估價格中的最高價。

七、地下空間使用權計收土地出讓金

(一)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地下空間使用權(電房、人防工程除外),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驗收時,認定超出原批準容積率的,超容建筑面積按如下標準計收土地出讓金: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車庫負一層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負二層及以下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5%收取土地出讓金;除住宅用地配套地下停車庫外的地下建筑面積,負一層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25%收取土地出讓金,負二層及以下按地下空間土地用途的土地市場價格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為鼓勵利用地下空間,以公開交易方式單獨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的,商服用地按地面同類土地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不修正)的20%確定公開交易起始價;除商服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不含住宅用地)按地面工業用途網格點基準地價的10%確定公開交易起始價。

八、土地市場價格的確定

(一)補辦出讓審批計收土地出讓金時,屬公開交易的,以涉及土地的公開交易成交價、經修正后的網格點基準地價和評估價格對比,從中選取最高價作為土地市場價格;不涉及公開交易的,以修正后的網格點基準地價和評估價格中的最高價作為土地市場價格。

劃撥土地按原用途轉讓時,如果公開交易成交價不含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該劃撥土地公開交易成交價必須換算為出讓土地交易成交價后,再與經修正后的網格點基準地價和評估價格進行對比,從中選取最高價作為土地市場價格。

出讓土地交易成交價=劃撥土地公開交易成交價/60%

(二)本標準中涉及級別樓面基準地價、級別地面基準地價、網格點基準地價、各類修正系數、土地還原利率等以最新通過驗收并經市政府批準的基準地價方案確定的成果為準。

九、計價用途和面積的確定

(一)出讓土地的用途類別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劃設計條件的用地性質和建筑功能,對照基準地價用途分類確定。

其他未列入基準地價用途分類的用地,其用途類別參照相關或相近(或其土地利用效益相近)用地的用途類別(具體以最新通過驗收并經市政府批準的基準地價方案確定的成果為準)。

(二)宗地跨多種土地用途或建筑功能的,能區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積或用地分攤面積的,基準地價按不同用途分別計算求和;不能區分不同用途、功能建筑面積或用地分攤面積的,按該宗地各種用途中最高的基準地價作為整宗土地的基準地價。

(三)宗地屬兩個或兩個以上級別基準地價的,以宗地面積權重較大者所對應的級別確定級別基準地價。

(四)竣工驗收時的建筑面積及是否超出容積率的認定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時出具的意見為準。

十、其他規定

(一)我區村集體“三舊”改造項目有關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關于印發〈佛山市南海區非農建設用地收費暫行辦法〉的通知》(南府〔2024〕112號)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再執行。

(三)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我區原規定中有關土地出讓金計收涉及片區地價的規定不再適用,片區地價不再作為土地出讓金收取和返還的計算標準;凡我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中涉及片區地價的均更改為現行網格點地面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由網格點地面基準地價經修正后確定。具體包括《關于規范鎮(街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期成本核算及返還辦法的通知》(南府〔2024〕160號)、《關于異地教育配套費征收方案的批復》(南府復〔2024〕273號)、《關于進一步加快“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南府〔2024〕3號)等文件涉及片區地價、標定地價的內容。

(四)我區有關土地租金的計算標準參照《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出讓金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 〔2024〕95號)執行。

(五)劃撥國有土地共用宗補辦出讓的土地出讓金計收標準按《印發南海市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上的房屋上市交易處理辦法的通知》(南府〔2024〕156號)的規定執行至2024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收(回遷房的劃撥國有土地共用宗補辦出讓的土地出讓金從 2024年1月 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收):

1.住宅用地(包括房改房)按所在級別樓面基準地價的10%計收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建筑面積×級別樓面基準地價×10%

2.除住宅用地外的按所在級別樓面基準地價的20%計收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建筑面積×級別樓面基準地價×20%

十一、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我區原規定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本標準由區國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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