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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公司考勤規章制度細則范本

2023-02-09 規章制度

小公司考勤規章制度細則范本(精選篇7)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考勤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有效提升員工的敬業精神和效率,并使員工的工資核算做到有據可依,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人員

3.權責

程序修改: 人力行政中心

監督稽查:人力行政中心、總經辦

4.定義說明

生產體系人員: 生產部。

特殊崗位人員:品管部、設備動力部、倉儲物流部、技術研發部。

5.流程圖

6.出勤制度

6.1出勤制分為正班出勤和加班出勤

6.1.1出勤打卡時間:辦公室、后勤打卡時間:8:30—17:30;保安、食堂人員打卡時間:7:00—19:00;倉儲物流部(中午根據具體實際工作情況,合理安排調配工作)、設備動力部、制程品管科人員打卡時間:8:00—18:00;生產體系人員(具體以生產實際情況安排為準,依工序要求提前到崗準備)。

6.2正班出勤

6.2.1正班出勤天數=當月總天數一規定的休假天數(正常出勤為全勤)

6.2.1.1工作制:

6.2.1.1.1月薪制: 后勤及管理人員周一至周六出勤,加班費已包含在綜合工資中。

6.2.1.1.2保安人員:月休2天, 12小時白夜班兩班制,加班費已包含在基本工資中。

6.2.1.1.3特殊崗位人員需積極配合生產工作,周日值班/加班可根據部門實際情況安排調休;管理干部、銷售人員周日根據崗位工作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加班。

6.2.1.1.4特殊情況加班特殊處理。

6.2.2正班出勤之說明

公司實施考勤系統,以打卡機打卡來記錄上班、下班、加班時間,考勤系統內所記錄上、下班的時間為計算員工薪資的原始憑證。以上必須嚴格遵守打卡制度,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缺勤。正班時間需打卡2次,所有人員因工作需要須加班追加2次加班卡(含經理級及以上人員,生產一線員工可只打上下班2次卡)。

6.2.2.1遲到與早退

6.2.2,1.1未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的,均視為遲到。

6.2.2.1.2下班時間未到,未經允許而提前離開工作區域或提前打下班卡,均視為早退

6.2.2.1.3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扣款10元,1小時以內扣款30元,1小時以上按0.5天事假計算,并負激勵30元/次。

6.2.2.1.4因公遲到、早退需部門出示證明簽批《補簽卡申請單》方可視為正常出勤。

6.2.2.2曠工

未經請假、請假期滿未續假、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上班者、偽造出勤記錄者均視為曠工,曠工0.5天扣除1.5天工資并負激勵50元/次,曠工天1天扣除3天工資并負激勵100元/次,連續曠工3天或當月累計曠工5天或當年累計曠工15天(含)以上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對自動離職者暫扣工資,完善手續、工作交接完畢后方可發放。

6.2.2.3擅離職守:工作時間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擅離職守0.5天以內扣除1.5天工資,并負激勵50元/次,1天以內按曠工1天處理,扣除3天工資并負激勵100元/次。

6.2.2.4曠工扣減工資計算公式:綜合工資-(綜合工資÷當月應出勤天數×當月曠工天數×3),并減去負激勵及當月全勤獎。

6.2.2.5以上所有都列入年終考核項。

6.3加班出勤

6.3.1加班之說明。公司提倡員工提高工作效率,不允許因低效及能力原因完不成本崗位工作。

6.3.1.1因工作需要,公司計加班對象針對于“生產體系及特殊崗位”人員;公司計件員工的加班費已含在計件工資中(如搬運),不另行計算加班工資;銷售人員計算提成,不計算加班工資;參加公司組織的各種培訓、集體活動不計加班。

6.3.1.2對主管級(含)以上管理人員,一般情況下延時工作不計加班,因特殊情況經上級領導批準的延時工作,可按以上標準計加班/調休。

6.3.1.3 確因工作需要,辦公室職員在排班休息日的加班(值班、休息日加班須部門合理管控),可根據部門實際情況以調休形式安排補休。原則上,加班可按1:1的比例沖抵病、事假。

6.3.1.4法定假之加班費計薪標準參照公司原相關制度執行。

6.3.2加班之申請

6.3.2.1確因工作需要,員工申請于非正班時間進行生產工作,則需申請加班,經部門主管/經理/負責人同意后進行,公司依員工自愿申請加班之時數支付加班費10元/小時。

6.3.2.2法定假日需申請加班者,需報批簽核總經辦,核準后方可加班。

6.3.2.3員工加班應提前申請,事先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字批準,如未履行上述程序,視為乙方自愿加班。

員工加班,也應按規定打卡,沒有打卡記錄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認;有打卡記錄但無部門經理/負責人簽批的加班,公司不予承認加班。

6.3.3考勤系統將根據加班申請時數及實際打卡時間自動核對后取數,計算加班工時之依據如下:

6.3.3.1如打卡時間≥加班申請提報之時間,則需核對確認加班時間。

6.3.3.2如打卡時間<加班申請提報之時間,則以實際打卡時間為準。

6.3.4排定加班而請假者需經部門經理/負責人批準,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加班者以不服從工作安排處理,視情節輕重處以每次負激勵50--200元,生產體系部門之管理,技術,設備工程,品質等人員需隨部門加班。

6.4考勤打卡制度

6.4.1所有人員一律實行打卡制度【含經理級及以上人員,請假人員須事先簽批《請假申請單》,出差人員必須簽批《出差申請單》,否則不予以計算考勤,特殊情況除外;因工作原因界定在外銷售人員(營銷經理在公司內時指紋打卡)、駕駛員(在公司內時指紋打卡)、董秘(在公司內時指紋打卡)如遇外出或出差須事先定位打卡】。

6.4.2因工作需要,確需加班打卡的人員,相鄰下班-加班打卡時間間隔必須超過10分鐘,否則會出現重復打卡于某一時間段上,造成打卡異常。若不遵守執行, 人力資源部有權拒絕簽卡,不計加班。

6.5補簽卡申請流程

6.5.1因指紋原因打不上卡的,人力資源部確認屬實后將更換手指紋給予補卡,不計扣薪。

6.5.2如遇系統出現故障,時間有誤、出差、公務、工傷或突發急病而未能打卡者,應于當日或次日到人力資源部補簽卡:不論任何原因,員工如非因公務和卡機壞未能打上班卡或下班卡,視為漏打卡,需填寫《補簽卡申請單》于次日12:00點以前由部門直屬主管證明上下班時間,并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簽卡,每月前三次漏打卡者負激勵10元/次,第四次漏打卡負激勵30元,第五次漏打卡負激勵50元,六次及以上漏打卡作曠工處理,若發現故意制造漏打卡者罰款100-200元/次,屢次違反者無償解除勞動合約,并扣除相應工資。

6.5.3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為考勤依據,出差倉促回廠后及時補單,無單以曠工論處。

6.5.4《補簽卡申請單》之簽核:由部門主管審核,部門經理/負責人核準, 人力資源部處理。

6.5.5工牌/飯卡遺失,由部門經理/負責人簽批《工牌/飯卡遺失補辦申請單》給予簽批補辦,補辦工牌/飯卡扣工本費10元/次。

6.6工作時間、休假,每月之出勤以此規則為準,如因季節工作需要,停電或停水、自然災害及其它原因需與正常工作日調換班時,以公司人力行政中心通告為準。

7.休假與請假制度

7.1法定假日休假

7.1.1公司員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假日

元旦1天:1月1日

春節3天:除夕、初一、初二

清明節1天: 農歷清明節當日

勞動節1天:5月1日

端午節1天:農歷5月初5

中秋節1天: 農歷8月15日

國慶節3天:10月1、2、3日

7.1.2法定假日在職人員享有相應工資待遇。

7.2請假/調休制度

7.2.1請假之規定

7.2.1.1請假必須提前、親自申請,需填寫《請假/調休申請單》說明事由,經批準后方可離崗,未經批準而私自離崗者作曠工論處,確有特殊情況或緊急事務不能親自請假的應先請示,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由他人代請假或事后補請假,但必須知會人力資源部,否則曠工論處。【注:除特殊情況外不接受任何形式(電話、短信、微信等)的請假】

7.2.1.2事假最低以0.5小時計。

7.2.1.3請假天數超過公司規定休息的天數0.5天(不包含)以上者不予以發放當月全勤獎。

7.2.1.4凡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得批準擅自缺勤者,依曠工論處。

7.2.2調休

7.2.2.1員工調休需提前申請,并以不影響部門工作為前提下當月完成,跨月作廢且以往年度的不再做繼續累計。調休需填寫《調休申請表》,由人事專員確認當月的加班實際天數簽字后,交部門經理/負責人簽批。

7.2.2.2當月調休最小單位按0.5天計算。

7.2.2.3無加班批準記錄而批準員工調休的,公司按曠工處罰批準人,曠工天數為批準員工調休天數。

7.2.2.4員工自行調休的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按嚴重違紀處理,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補償。

7.2.3請假/調休之代理

7.2.3.1代理人之設立:

為使工作之安排及調派不因個人請假或調休假而導致停頓,發生異常事件能及時處理,請假前需設立職務代理人。

7.2.3.1.1班組長、職員級(含)以上人員請假者,部門內部需設立職務代理人,并在《請假/調休申請單》上注明。(副)主管級以上(含)以上人員請假者,請假前需以微信群信息的形式知會其它部門請假時間及期間之聯絡電話,以及工作代理人及聯絡電話。

7.2.3.1.2排定代理人之后,須對部門內部宣達,以便讓部門人員知悉代理人及工作代理事項。

7.2.3.1.3若職務代理人有變更,其部門主管需知會到其它部門。

7.2.3.2代理人之職責

7.2.2.2.1代理人于代理期間,遇案須積極處理,不允許有規避、積壓案件、推卸責任之心態,如發現有以上情形發生時,將視情節輕重予以代理人及部門主管適當之處分。

7.2.4請假之類型

7.2.4.1事假

7.2.4.1.1事假指員工因私事必須親自處理而需請事假者,事假不支付工資。

7.2.4.1.2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者,則需帶有相關證明請示部門主管及部門經理/負責人,獲得批準批后方可執行,否則以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7.2.4.1.3請事假超過15天(不含)以上,還須到人力資源部簽訂《請長假協議書》,簽訂后方可執行。

7.2.4.2病假

7.2.4.2.1病假是指員工因身體原因不能工作而需請病假休養者,需提供醫院證明或發票證明,否則視為事假,發現偽造證明的論曠工處,請假天數依實際情況及相關有效證明而定。

7.2.4.2.2如遇嚴重病情需延長假期者則需帶有相關證明請示部門經理/負責人,獲得批準后方可執行,否則以曠工或自動離職處理。

7.2.4.3工傷假

7.2.4.3.1工作中按照正確的操作方法導致身體受到傷害,或因維護公司利益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無法上班的稱之為工傷假。如經查明屬故意違章操作的按事假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7.2.4.3.2工傷假期長短依據醫院開出之醫療證明,視具體情況給予。

7.2.4.3.3工傷假期間工資參照相關標準執行,不影響全勤。

7.2.4.3.4工傷非住院治療者,每天都要到公司報到打上下班卡。

7.2.4.4 婚假

7.2.4.4.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并領取結婚證的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及勞務工)可享受婚假7天;

7.2.4.4.2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后6個月內使用,并須一次休完,期間含休息日、法定休假日,過期不予保留;

7.2.4.4.3婚假需提前15天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結婚證,部門經理/負責人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并一次性連續休完;

7.2.4.4.4婚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7.2.4.5喪假

7.2.4.5.1公司正式員工,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喪亡,可休喪假3天。

7.2.4.5.2員工請喪假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應在親屬喪亡一個月內使用,申請喪假最遲應于休假當天提出申請。

7.2.4.5.3喪假為有薪假別,休假期間工資全額發放。

7.2.4.6產假

7.2.4.6.1公司正式員工已婚女員工可享受。

7.2.4.6.2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天數和工資標準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執行。

7.2.4.6.3產假期滿,需增加假期的按事假辦法執行。

7.2.4.6.4男員工憑醫院證明可在配偶生產時享有連續7天陪產假;陪產假期間工資按日全額工資發放。

7.2.4.6.5產假、陪產假均須履行相關請假手續,并完成簽批。

7.2.4.6.6產假的薪資,在正式返崗后工作滿3個月后發放。

7.2.4.7年休假

7.2.4.4.1員工累計工作(從_年1年1日起計算)已滿1年,年休假5天逐年遞增1天,12天封頂 ;休年假最低以0.5天計算。

7.2.4.4.2年休假當年內有效,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不予以其他方式補償。

7.2.4.4.3凡年休假者須提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休假時間和工作交接情況,經部門經理/負責人、人力資源部審批。

7.2.4.4.4病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或工傷假超過半年的員工,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曠工1天或受3(含)次警告以上處分的員工,取消當年的休假;受各類察看處分的員工,察看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對個別表現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務的員工,各部門經理/負責人有權取消其年休假待遇,并報人力資源部。

7.2.6請假之簽核需按以下請假審批權限,審批同意后交人力資源部處理考勤及備案。

7.2.4.1高管及以上請假、調休者,均需呈報董事長/總經理或授權代理人審批,同意后方可視為請假,否則為曠工。

7.2.4.2職員及主管級以上人員請假,部門負責人審批時需設立職務代理人,并在請假申請單上注明代理人及聯系電話。

7.2.4.3所有人員請假需按規定時間提前呈報相關權責人員審批,同意后方可視為請假,否則為曠工。

8.相關文件

9.表單附件

9.1《請假/調休申請單》 《請長假協議書》 《出差申請單》《工牌/飯卡遺失補辦申請單》 《補簽卡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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