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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章制度條例13篇

2023-02-14 規章制度

教師請假規章制度條例(篇8)

一、公假

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或教職工,出席會議、培訓學習、參加教研活動等公事外出時間為公假。

教師外出參加晉升學歷的函授學習,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并完備履行請假手續的,亦確認為公假。

公假期間教師原定薪酬標準不變。

二、事假

1、教師因事請假,應提前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間在1-5天以內的,須經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由教育局批準。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響學校正常工作時,可不予準假或暫緩準假或縮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過3天,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10天,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15天。

3、事假天數的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學校正常工作期間,教師一個月中請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備的請假、準假手續,視為照顧性事假,但照顧性事假不順延,并計入個人事假天數累積。

三、病假

教職工因病請假,1-5天必須出具醫院證明,報請校長批準。5天以上的報教育局批準。

四、其他類型假按有關文件規定辦。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流程

①填寫請假單;③提供有關證明材料;④按規定批準權限辦理批準手續;⑤批準后的請假單送教導處存檔。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校長報告,并于事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3、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履行請假手續或未按規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的視為曠工。

4、事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5分,病假每天扣其績效考核分0.3分。

5、教師請事假者,必須自行提前安排好課務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傷假、產假外,其承擔的教學或其他工作任務一般由請假者自行負責安排,確有困難的由學校協助安排。

6、教師請假工作由校長負責管理,教導處發放、保管教師請假單,并按月統計。

7、教師的病、事假,作為考勤內容,納入教師的績效考核.

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①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

②全年累計事假90天以上者。

9、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當年不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

①離職進修者;

②全年累計請假4個月以上者。

10、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評優、評先,年度考核不能為優秀: ①有曠課的教師;

②事假超過一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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