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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業單位總結合集7篇

2024-01-29 工作總結大全

信訪事業單位總結 篇6

為了保持稅務機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促進稅務機關工作,根據《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廣西信訪條例》、《南寧市國家稅務局信訪工作制度》并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稅務信訪的組織領導工作。

本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把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并確定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領導要認真批閱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二、稅務信訪工作部門、人員的落實。

我局的信訪工作實行分級管理,在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辦公室負責全局信訪接待工作,并設專人負責本局綜合性的信訪工作,各股、室全力配合。信訪部門、人員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有關部門和本級其他單位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開展信訪信息調研工作。

三、稅務信訪工作原則。

稅務信訪工作必須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四、稅務信訪的主要內容。

稅務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應由稅務機關處理的活動。主要信訪事項為:

(一)我市國稅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二)舉、揭發國稅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其他信訪事項。

五、稅務信訪渠道。

(一)本局制訂領導接待日制度,由領導接待、協調、處理信訪事項,并向社會公布領導接待日時間和地點,為信訪人提供便利。

(二)通過廉政服務監督卡、外勤服務反饋表等向社會公布本單位信訪部門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信訪電話、信訪接待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宜。

六、稅務信訪的受理、處理、督辦工作。

(一)登記制度。

信訪人員在信訪接待過程中要在信訪接待記錄本上詳細全面地記錄來訪人所反映的有關問題,記錄內容包括:

1.檢舉控告類:來訪人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被檢舉控告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要問題的事實、證據,問題發生的時間、地點;是否向其他機關控告過,受理機關、時間、上訪次數和處理情況;控告人對原處理的意見和這次來訪的要求,等等。

2.申訴類:來訪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受處分的時間、地點、錯誤性質,主要錯誤事實,處分決定和上級批復意見;曾向哪些機關提出過申訴、次數、時間、受理機關處理意見;這次上訪申訴理由與要求等等。

3.其他類:來訪人姓名、工作單位、地址,來訪內容和要求。

4.接待人員做完記錄后,應向上訪人復述或給上訪人審核無誤后,請上訪人簽名或押印,對電話來訪者,如其同意可以錄音。

(二)接待制度。本局接待場所為十樓會議室。多個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要推選代表,走訪人數不能超過5人。接訪人員熱情幫助群眾解決上訪中的特殊困難,安撫上訪人員的情緒,并認真記錄,恰當處理。。

(三)受理告知制度。

1.信訪工作人員對直接向本部門提出的信訪事項要當場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含節假日,以下相同)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人姓名、名稱、地址不詳的除外)。對屬于本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2.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自收到上級部門或其他單位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轉交具體承辦的部門或單位。

3.信訪工作人員收到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當在15日內告知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并函告有權機關(如:涉及到人大常委會、法院、檢-察-院、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門等職權的信訪事項,應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信訪等途徑解決的)。如無法告知信訪人的,應當在15日內函告有權機關處理。

4.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中,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又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不予受理。

(四)緊急信訪事項報送呈閱制度。各部門如發現有反映突出問題及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要立即向局領導匯報,并呈報市局領導及有關部門,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對有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各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要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五)信訪件處理流程:

1.信訪案件受理后信訪人員應對上訪人反映的情況填寫信訪問題請示報告單,連同原信或來訪來電記錄及時呈送主管領導批閱。

2.相關部門主管領導和信訪人員接到調查單首先到納稅人經營地走訪核實情況,聽取意見,掌握第一手資料,以實際行動體現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意見的重視,安撫舉報人員情緒,防止矛盾激化。

3.建立信訪投訴一案一分析制度,每發生一起信訪投訴都必須由被投訴人就舉報案件發生詳細經過及個人思想認識進行書面陳述,并由所在部門出具反饋報告,就信訪產生的原因、責任認定意見、如何處理做出說明。信訪人員根據調查情況及部門反饋擬報告初稿并報主管局領導審閱。

4.由局紀檢組長與被投訴人及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針對投訴案件產生的關鍵問題進行分析預防。

5.局紀檢組定期將信訪投訴案件情況向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匯報,通過召開成因分析會對產生信訪件的原因從辦事程序、服務態度及效率、稅務人員業務水平等各方面進行成因分析,提出下一步工作改進的方向與措施,杜絕類似信訪件的再次發生,使我局涉稅服務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提高。

(六)交辦、督辦制度。

1.涉及稅務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按照稅務信訪的工作原則轉送屬地、對口部門處理。

2.上級部門或領導批示、市長熱線電話交辦的信訪件應立即辦理,并按交辦要求時限反饋處理報告。

3.信訪事項要求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后可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日,并要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4.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辦結信訪事項、反饋辦理情況,未按規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要及時進行督促催辦,并通報批評。

(七)答復制度。各部門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后,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應以書面形式答復信訪人: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要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八)保密、回避制度。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七、稅務信訪工作的責任追究。

(一)信訪工作要嚴格按照上述要求開展,因未按規定操作而造成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要參照《信訪條例》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信訪人在稅務信訪過程中如違反法律、法規,損害了國家、社會、集體和他人合法權利,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的,參照《信訪條例》依法追究信訪人的責任。

八、稅務信訪的統計、總結、上報工作。局辦公室信訪人員負責每季后5日內向市局辦公室報送《信訪工作情況統計表》,每年1月5日前向市局辦公室報送上年度信訪工作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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