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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費管理使用規章制度

2023-02-02 規章制度

學校經費管理使用規章制度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健康發展,根據《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量入為出,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教育教學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

第三條 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設分管副校長、總務主任、會計和出納。分管副校長為財務具體負責人,總務管購、出納管錢、會計管帳、保管員管物,四者之間職責明確、相互協作、相互監督。

第四條 學校預算編制專班科學、合理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并提請教代會審議通過。學校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教代會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實行校務公開,定期向教職工公布學校經費收支情況,年終對學校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分析,并向教代會作財務決算、預算情況報告。不斷健全和完善財務制度,使之有章可循,有規可依。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五條 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公開代收費用內容,在收費前應在校內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學校各項代收費由學校統一管理,統一支付,嚴肅收費紀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

第六條 任何處室、班主任、科任教師個人,都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堅決杜絕亂收費。

第七條 任何教職工個人不得為其他單位向學生代收各種費用,不得統一向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學習用品等,不準向學生強行推銷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以外的任何圖書、資料、雜志等。

學校每學期期末對收費情況進行檢查,收費情況納入教師及有關職能處室的考核內容。違反規定的,除責令退還所收款項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職稱評審資格,年度師德考核為不合格。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的,報上級主管部門查處。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條 學校各項支出堅持“一本帳,收支兩條線,一支筆審批”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中規定的開支范圍,由校長在年初預算經費中審批執行。

第九條 各項費用支出堅持嚴格的審批制度,對大額支出如校舍修繕、設備采購等,由班子會根據學校年初預算討論決定,報上級有關部門立項審核,對應政府采購的,報上級實行集中招標訂購。

學校購買除應政府采購外的辦公用品、教具及日常用品等有關費用支出的有關規定是:

總額在200元以內,報財務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或指定有關教師二人以上購置。

總額在200元—1000元,先必須填寫預算報告單,報校長批準后,由總務處或指定有關教師二人以上購置。

總額在1000元以上的用品購置,須經學校班子會討論通過后,由總務處和相關處室辦理購置,特殊情況由校長決定。

教職工個人原則上不得私自購置。

第十條 報銷的原始憑證必須規范合法,先送總務處(財務室)驗查發票或憑證后,由經手人填寫支出證明單(注明用途),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如果是購置圖書等固定資產要經保管員驗收入庫或入冊,驗收人簽名),分管副校長審核,報校長審批后才能報銷。

報銷條據有關規定是:

條據總額在200元以內(含200元),有經手人、證明人、總務校長簽字后方可報銷。

條據總額在200元以上的,由經手人、證明人和總務校長簽字后,經校長簽字方可報銷。

凡生活進餐招待條據,須注明招待事由,由經手人、證明人和總務校長簽字,經校長簽字方可報銷。

第十一條 公款不準借給教師個人,因公出差借款要得到校長審批后方可借款,并在報銷時扣回。

第四章 差旅費報銷管理

第十二條 教職工因公出差,事先必須得到校委會同意和校長批準。因公出差者,按學校差旅費有關規定報銷。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必須在出差結束后的一周內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憑證要先由總務主任驗查,分管副校長審核,經相關處室主任證明簽字,再交校長審批,給予報銷。

第五章 財務監督

第十四條 完善財務檢查制度和內部監督制度,實行教師財務監督值日制度,認真抓好每學期期末的教師代表對學校財務的清算工作,加強對財務的監督,及時了解學校經費收支情況,掌握資金使用狀況。

第十五條 學校財務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總務處、財務室應按國家和上級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本單位的有關會計報表、經濟合同等會計資料,定期收集、審查、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完整無缺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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