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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經費管理使用規章制度

2023-02-02 規章制度

學校經費管理使用規章制度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488號)等有關法規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

第三條財 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 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 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四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設置專職副校長協助校長管理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設立財務處,在校長和專職副校長領導下,統一組織和管理學校財務工作,不設立二級財務機構。

第五條財務處根據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須具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六條學校預算是指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預算編制

學校預算編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收入預算編制須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制須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預算編制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財務處負責預算編制工作。財務處根據省財政廳批復的部門預算提出學校預算建議方案,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

第八條預算執行

學校預算執行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原則。預算經學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后,即具約束力和強制性,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

各二級單位應增強預算意識,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嚴格按規定用途和下達經費額度執行預算。

第九條預算調整

預算方案中設預留機動經費。

由 于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項目經費的,須向學校提出追加預算項目申請,經批準后由財務處辦理追加手續;由于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學校調整事業發展計劃等因素,對 預算收支影響較大時,于每年10月按預算編制程序對學校預算進行調整。追加預算支出的須有相應收入來源彌補;減少預算收入的須相應壓縮支出;當年收支平衡 確有困難的,其超支部分可用事業基金彌補。

預算調整方案由財務處編制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并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學校決算是指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省教育廳審核匯總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財務處應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學校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各種非償還性資金。

學校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及其他收入。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學校從省財政廳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

2.科研事業收入,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省財政廳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有關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四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統一組織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學校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二級單位不得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自制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學校各項收入由財務處全部納入學校年度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各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截留、隱瞞、挪用和坐支,嚴禁私分、私吞學校收入。

第十六條全校票據由財務處統一管理。財務處按照國家規定領購、登記、保管、使用合法票據,其他二級單位及個人不得私自領購、買賣、代開、轉借和銷毀票據。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學校支出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業支出,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學校為了保障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事業支出按其用途劃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學校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十八條學校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不得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

第十九條應當進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的,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學校財務支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未作統一規定的,由財務處結合學校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報學校批準,并報送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須建立健全各項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堅持“收支兩條線”、預算管理、“一支筆”審批、“誰審批、誰負責”和大額資金會簽等審批原則。

第二十二條對于違反規定或超過預算支出的,財務處應拒絕受理。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須進一步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

第二十四條學校實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須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五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二十六條結轉和結余是指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二十七條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省財政廳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事業基金管理應遵循收支平衡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六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專用基金是指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專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二條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收入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三十三條各項基金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三十五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六條流動資產是指可在1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一)貨幣資金

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務處須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支付結算辦法》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等管理各類貨幣資金。采用無現金結算方式結算,嚴禁現金直接結算。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學校應收未收、暫時墊付或預付給有關單位或個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結算過程的資金,是學校對單位或個人的一種債權。財務處應對應收及預付款項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定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核銷。

(三)存貨

存 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財務處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對存貨應當 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存貨賬賬相符、賬物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由財務處和存貨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記賬手續。

第三十七條固 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 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6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 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學校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根據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執行。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學校支出。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年度結束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學校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學校支出。

第四十條對外投資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學校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須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第四十一條學校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省教育廳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四十二條學校對外投資收益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發展需要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八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四條負債指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指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四十六條財務處須對不同性質的負債進行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四十七條學校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九章成本費用管理

第四十八條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成本費用是指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四十九條學校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支出,按照有關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條 成本核算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學校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五十一條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后勤保障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指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指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生的各項費用,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后勤保障費用指學校為完成后勤保障任務而發生的各項費用。

離退休費用指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指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五十三條學校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細化到科研項目。

學校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十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五十四條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學校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五條學校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五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須按照省教育廳規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及時做好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狀況、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詳見附件)。

第十一章財務監督

第五十八條學校財務監督主要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五十九條學校財務監督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六十條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學校基本建設投資、后勤、校辦企業等財務管理辦法,參照本制度另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鹽城師范學院財務制度》(鹽師院委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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